﹝1﹞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支領之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所需經費於機場公司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第7條
﹝1﹞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2﹞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3﹞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4﹞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1﹞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2﹞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3﹞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4﹞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1﹞繼續任用人員,得依
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交通部公務人員協會。
第9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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