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識別碼每個字母或號碼之高度為零點五毫米至一毫米間。
第8條
﹝1﹞事業製造本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四、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98年5月7日修正前條文--
﹝1﹞事業製造本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第9條
﹝1﹞事業製造本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98年5月7日修正前條文--
﹝1﹞事業製造本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第10條
﹝1﹞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2﹞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實地勘查。
第11條
﹝1﹞本辦法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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