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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98.08.10【發布機關】
僑務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二社字第091303165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098302521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
十九
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
第3條
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
附件
)、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第5條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6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7條
本會辦理僑教志工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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