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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1.12.30【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0890005281號令、財政部(89)台財庫字第089036002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00395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064120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323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748510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益彩券盈餘每月應提撥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比例,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3條


﹝1﹞前條應提撥之金額,由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自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撥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第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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