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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發布日期】103.05.08【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100619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301527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1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附表一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
四十七條之二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第3條
﹝1﹞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
第4條
﹝1﹞
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第5條
﹝1﹞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第6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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