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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0.05.24【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000430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
第九條
規定受理事業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應依
附表
收取審查費。
第3條
﹝1﹞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
十八
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4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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