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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7.10.18【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六日法務部(87)法檢字第004552號函訂頒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務部(87)法檢字第00420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3021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10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發揮檢察一體精神,強化檢察官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有效打擊犯罪,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十五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
(一)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之案件。
(二)違反
洗錢防制法
之案件。
(三)違反
懲治走私條例
之案件。
(四)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
之案件。
(五)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
第二點
規定之案件。
(六)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
(七)其他繁難案件。
第3點
檢察長應依下列規定,指定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其指定應以書面為之:
(一)分案時,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主辦檢察官,負責主辦該案件,其餘為協辦檢察官,協助辦理該案件。
(二)偵辦中之案件,以原承辦檢察官為主辦檢察官,其餘為協辦檢察官。如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主辦時,應依案件移轉相關規定辦理。
第4點
檢察長於指定協辦檢察官時,應徵詢主辦檢察官對於協辦人選之意見,主辦檢察官於必要時,得請求檢察長更換協辦檢察官。
第5點
檢察官就所受理之
第二點
所列案件,認有協同辦案之要時,亦得提出協辦檢察官人選,簽請檢察長核可後協同偵辦。
第6點
主辦檢察官應協調小組成員間任務之分配。協辦檢察官就受分配之任務應積極進行,並將蒐集之證據資料整理後,交由主辦檢察官彙辦。
第7點
協辦檢察官認有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時,應與主辦檢察官商議後為之。
第8點
協同辦案之案件,辦案成績歸主辦檢察官。但協辦檢察官得折計辦案件數,其折計方法,視個案情形,由檢察長決定之。
第9點
協同辦案之案件,正確者一件作二件計算;不正確者二件作一件計算。
第10點
協同辦案之案件,有必要發布新聞時,應依「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規定,由機關發言人為之,如經授權發布,可由主辦檢察官或小組其他成員為之。
第11點
協同辦案之案件,其書類之撰寫、署名、裁判之收受及上訴、抗告之提起,均由主辦檢察官為之。
第12點
協同辦案之案件,原則上由協同辦案小組檢察官全程蒞庭,實行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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