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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外匯管制辦法
【發布日期】86.07.02【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268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本條例第
十九條之一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一、停止或限制外匯期貨及遠期外匯交易。
二、停止或限制對外證券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三、停止或限制國外貸款本息所需外匯之結購。
四、停止或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五、停止或限制其他資本交易所需外匯之結購。
六、停止或限制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資本交易之外匯存款匯出。
第3條
有本條例第
十九條之一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除得依前條所列各款辦理外,於必要時並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一併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一、命令全部或部分外匯收入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
二、規定進口貨品、勞務、所得或無償性移轉交易所需外匯之支付,未經核准不得為之。
三、關閉外匯市場。
第4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
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第5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規定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本條規定所定之一定期間,應於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第6條
故意違反依本辦法所為之措施者,依本條例第
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規定處罰。但立法院不同意追認依本辦法所為之措施時,免罰。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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