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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
【發布日期】109.02.19【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904003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五條之一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標準適用於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大型戶外活動。
第3條
﹝1﹞
本條例第
五條之一
所稱大型戶外活動,指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演唱會、音樂會或其他類似之娛樂活動。
二、體育、競技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三、展覽(售)會、人才招募會、博覽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五、民俗節慶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2﹞
前項大型戶外活動,不包括下列活動:
一、婚、喪、喜慶之私人活動。
二、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活動。
第4條
﹝1﹞
前條第一項以外以婦嬰為主要對象之大型戶外活動,得依需要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第5條
﹝1﹞
臨時哺(集)乳設施應具有下列基本設備或設施,並不得與廁所共同使用: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五、洗手或清潔設施。
六、維護隱私及安全設施。
七、維持良好有效通風設施。
第6條
﹝1﹞
大型戶外活動場地,緊鄰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且可資使用者,得免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第7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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