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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發布日期】114.04.24【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09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50043642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60043702F號令增訂發布第8-1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農業部農護字第1140072274號令修正發布第2、4、5條條文;增訂第8-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114年4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 B1、B2、G1 及 G2 含量總合。
二、ppb :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 :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第3條
﹝1﹞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第4條
﹝1﹞寵物食品之黴菌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黃麴毒素:0.02 ppm。
二、嘔吐毒素:
(一)2 ppm(犬用)。
(二)5 ppm(貓用)。
三、伏馬毒素:5 ppm。
四、玉米赤霉烯酮:0.2 ppm。
五、赭麴毒素:0.01 ppm。
六、T2毒素:0.05 ppm(貓用)。
--114年4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 20 ppb。
第5條
﹝1﹞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一)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 ppm。
(二)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 ppm。
二、鎘:2 ppm。
三、鉛:5 ppm。
四、汞:0.3 ppm。∩
--114年4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 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 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105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1﹞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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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1﹞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第7條
﹝1﹞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 hydroxyanisole, BHA)含量總和:150 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 75ppm。
二、亞硝酸鈉:100ppm。
第8條
﹝1﹞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第8-1條
﹝1﹞寵物食品之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輻射量總和(Cs-134+Cs-137) 不得超過每公斤六百貝克(600 Bq/kg)。
第8-2條
﹝1﹞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適用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後產製之寵物食品。
第9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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