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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發布日期】114.04.18【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754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應符合土地法建築法相關規定,且應為獨立空間,並與住家或其他非診療相關設施之空間區隔。

第3條


﹝1﹞植物診療機構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設備:
  一、診療室:
  (一)診療台,應採用滅菌或消毒之材質。
  (二)保存診療紀錄之設備:應具備電腦、列印及備份設備,並配置具備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安全防護系統、措施或加密機制。
  二、檢驗室:
  (一)顯微鏡檢查設備。
  (二)診斷鑑定設備。
  (三)無菌操作台。
  (四)滅菌消毒設備。
﹝2﹞植物診療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於前項第二款之檢驗室設置下列設備:
  一、農業資材、器械存放設備。
  二、昆蟲飼養設備。
  三、恆溫箱或植物生長箱。
  四、試驗藥品或生物檢體保存設備。

第4條


﹝1﹞植物診療機構應具下列防範機構內植物有害生物逃逸、蔓延及防治之措施:
  一、植物感染性廢棄物移出前,應經滅菌消毒。
  二、對外門窗應常閉,或設有紗門、落地門簾或紗窗。
  三、操作區應於每次診療或檢驗操作前後經適當清潔或消毒。
  四、栽培罹染有害生物植物者,應與其他植物間具適當間距或隔離。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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