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庫房應採用低紫外線及散熱良好之照明設備。如使用一般照明用螢光燈,應加濾紫外線裝置。
檔案庫房之照明亮度,宜在八十勒克斯至二百四十勒克斯間。
第16點
檔案架、檔案櫃或檔案箱等設備,應採行防火、防潮、防蝕及耐震等措施。
前項設備之參考規格,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105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檔案架、檔案櫃或檔案箱等設備,應採行防火、防潮、防蝕及耐震等措施。
前項設備之參考規格,由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第17點
檔案架、檔案櫃之擺設應與壁面保持八公分以上距離,並遠離日曬或有滲水跡象之壁面。
前項架、櫃應避免與地板密接,架頂應設置蓋板,以免檔案受潮、污穢及受落塵侵害。
第18點
檔案架、檔案櫃之擱板應保持光滑,避免檔案磨損。
第19點
檔案庫房應設置防盜及通訊系統,必要時並應配置錄影監視系統。
第20點
檔案庫房應設置消防安全警報系統,並裝置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應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第21點
檔案庫房宜配置不斷電系統或緊急發電機。
第22點
檔案庫房之電路系統、消防系統、電器設備及各項儀器,應實施定期檢修、保養與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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