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接到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扣繳稅額後,如不足抵繳應納稅額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法院、行政執行機關之分配表為準,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
海關應於貨物拍定或成交後,填寫「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格式如附件)一式四聯,其各聯用途如下:
(一)第一聯為記帳聯:發給買受人執存,作為進項記帳憑證。
(二)第二聯為扣抵聯:發給買受人執存,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
(三)第三聯為通報聯:由拍賣或變賣貨物機關,於次月五日前彙總函送所在地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
(四)第四聯為存查聯:由拍賣或變賣貨物機關留存備查。
第11點
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者,應於買受人繳足全部價款後,儘速核計應徵營業稅款,並填具稅款繳納證,向代收稅款之公庫繳納營業稅。
第12點
稽徵機關收到海關移送之「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第三聯(通報聯)後,應於三日內交由電作單位依買受人有關資料分別建檔,按一般資料處理方式通報運用。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