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
第二條至
第四條及
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
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執業執照影本;檢修機構並應加附檢修機構證書影本。
四、檢修人員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士)公會之會員證書影本。
﹝2﹞管理權人依
第三條及
第四條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應填具前項檢修報告書。
﹝3﹞前二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4﹞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1﹞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
第二條至
第四條及
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2﹞管理權人依
第三條及
第四條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應填具前項檢修報告書。
﹝3﹞前二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4﹞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