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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5.03.0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1082479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2082357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504003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機械類或電氣類登錄機構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分別申請,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六百元。
﹝2﹞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者,每件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六百元。
﹝3﹞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於登錄證書增列認可品目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三千三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三千二百元。
﹝4﹞前三項申請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第3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內政部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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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機械類或電氣類登錄機構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分別申請,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2﹞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者,每件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3﹞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於登錄證書增列認可品目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
﹝4﹞前三項申請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第3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內政部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5條

﹝1﹞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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