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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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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89.11.24【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立法院院長核定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七日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發布全文7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場(以下簡稱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及旁聽席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會場樓上分設三區,南北區前二排及正中央設來賓、記者席,南北區分設旁聽席。
第3條
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席共設九十六個席位,正中央走道後二排十六個席位為來賓席,供來賓使用;其餘八十個席位為記者席,供新聞記者使用。
第4條
會場樓上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人民旁聽使用。
第5條
會場樓上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助理及臨時來院採訪記者等使用。必要時,得由本院議事處視實際情況,酌予開放,供人民旁聽使用。
第6條
除經核准,由本院專人帶領之來賓外,其他人員均須佩掛證件進入所規定之區域席位,並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
第7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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