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帶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
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演講之錄影、錄音帶,永久保存。
第5-1條
本院程序委員會、修憲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播出,比照本規則有關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104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院程序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播出,比照本規則有關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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