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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105.11.07【發布機關】
總統府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099100780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10510071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十五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4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榮譽銜,並為無給職,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5條
資政、國策顧問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
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
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
第6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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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十五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4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職,得遴聘有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
第5條
資政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總統者。
二、曾任五院院長者。
三、曾任主要政黨負責人者。
四、曾任一級上將者。
五、學術地位崇高,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聲譽卓著者。
七、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第6條
國策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部、會首長,政績卓著者。
二、曾任駐外特任級大使或代表,表現卓著者。
三、曾任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貢獻卓著者。
四、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者。
五、曾任大學校長,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
七、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者。
第7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8條
資政、國策顧問應保持良好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不得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
第9條
資政、國策顧問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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