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其來源如左:
一、臺灣電力公司及中國石油公司每年按其營業收入千分之五範圍內撥入。
二、本基金所生之孳息。
三、其他有關收入。
﹝2﹞前項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
﹝1﹞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之數量或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能源管理人員登記。
﹝2﹞前項登記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能源管理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其資格以合於左列各款之一,並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結業者為限: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工廠實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4﹞能源管理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推動能源查核制度。
二、訂定並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三、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四、配合節約能源目標,檢討各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消費量。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並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有關能源事務。
﹝5﹞前項能源管理人員,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訓之。
﹝1﹞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之數量或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能源管理人員登記。
﹝2﹞前項登記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能源管理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其資格以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為限: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工廠實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結業者。
﹝4﹞能源管理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推動能源查核制度。
二、訂定並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三、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四、配合節約能源目標,檢討各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消費量。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並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有關能源事務。
﹝5﹞前項能源管理人員,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