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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發布日期】68.11.29【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68)財字第11992號令訂定發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華僑依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
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第3條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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