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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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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5.01.30【發布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002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01770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六十六
條訂定之。
--105年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新舊比對
內 容
﹝1﹞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四十三
條訂定之。
第2條
﹝1﹞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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