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請發警察獎章案件辦理要點
【發布日期】77.02.24【發布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77)警署人字第11573號函訂頒
【法規內容】
第1點
﹝1﹞
為求請發警察獎章標準與作業程序一致,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依警察獎章條例
第一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策劃或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
二、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經採行後有良好績效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對警察教育或行政有特殊績效者。
四、連續查獲違禁品,對維護治安有重大貢獻者。
五、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
第3點
﹝1﹞
依警察獎章條例
第一條
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鎮壓暴動或處理重大治安事件,因而消弭禍患者。
二、破獲叛亂組織,查獲其武器、電台,有關文件或人犯者。
三、查獲匪諜與犯內亂外患或重大擾亂金融等罪人犯者。
四、緝獲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刑事被告或脫逃人犯居於首功者。
五、冒險犯難,捕獲持有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重要人犯居於首功者。
六、擔任聯合警衛或特種安全警衛,有特殊顯著成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者。
八、其他對警政有重大貢獻,確應發給警察獎章,以資激勵者。
第4點
﹝1﹞
依警察獎章條例
第一條
第十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須在警察機關繼續任職滿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服務成績優良,有二分之一以上考績列甲等,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違法或失職案件尚未結案者。
二、曾受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懲多於獎者。
四、最近十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近十年內年資曾中斷者。
六、僱用人員、駐衛警察人員、額外人員未占實缺者。
七、補實缺未滿十年者。
八、最近十年內曾曠職者。
九、最近十年內曾因品操不良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
一○、最近十年內曾受工作記壹大過以上處分者。
﹝3﹞
在警察機關繼續任職三十五年以上屆退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並有二分之一以上考績列甲等,且最近十年內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4﹞
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功過不得相抵,申誡不累計;第十款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第5點
﹝1﹞
警察獎章之請發作業程序如左:
一、依
第三點
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該警察機關隨時辦理查報,層轉內政部核發之。
二、依
第二點
及
第四點
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本部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關查報,層轉內政部於警察節或重大節日發給之。
三、依
第四點
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最高年資請發之。
四、警正或荐任職以下人員得交由各該警察機關首長代為發給之。
五、同等警察獎章,不得重複請發。
第6點
﹝1﹞
各警察機關對請發警察獎章案件,應從嚴審核,並由榮譽團結委員會審議之。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