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
第五條第三款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口試,採集體口試辦理。
第9條
合於
第四條、
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前項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第10條
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
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99年4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4條)
第12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105年10月1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13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105年10月1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並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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