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晚上10點停車場的『氣音邀約』? MeToo翻車現場!下場慘到哭出來!】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免費索取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2.26【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72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二萬六百元。
﹝2﹞
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退還實地評鑑費。
﹝3﹞
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4﹞
申請變更或延展登錄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申請變更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實地評鑑必要時,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第3條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