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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5.03.10【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126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45004888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5500171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停車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但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轄區內電動小客車登記數量,設置十分之一以上。
  二、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依各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一以上。
﹝2﹞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設置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115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
  二、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各停車場應設置百分之一以上。
﹝2﹞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設置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第3條


﹝1﹞下列路外公共停車場,得免依前條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
  二、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4條


﹝1﹞依本辦法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其設置期限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領得停車場登記證:
  (一)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換證者: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後換證者:換領停車場登記證前。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規劃設計完成或興建中,且尚未領得停車場登記證: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第5條


﹝1﹞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
﹝2﹞停車場經營業充電設施之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1﹞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設置之功率,應考量電動車充電需求。

第7條


﹝1﹞停車場經營業設置充電設施應備具監控設備及二十四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之標示牌。
﹝2﹞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之公共停車場,停車場經營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8條


﹝1﹞主管機關對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輔導:
  一、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規劃、申請設置等法令諮詢。
  二、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資訊上傳事宜。
  三、其他輔導事項。
﹝2﹞為鼓勵公共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第9條


﹝1﹞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
﹝2﹞充電費用之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收費基準、收費方式及管理事項,於停車場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
﹝4﹞第二項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之充電設施,應符合度量衡法相關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

第10條


﹝1﹞公共停車場應設置指引標誌,引導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2﹞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圖例如附件一,另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標示電動汽車充電專用,設置圖例如附件二

第11條


﹝1﹞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之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2﹞前項充電設施資訊,其傳送或介接至資訊平臺之資料項目及內容,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114年4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之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第12條


﹝1﹞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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