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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2.01.11【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204027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4040553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6143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326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3029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300776號令增訂發布第5條條文,原第5、6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6、7條條文;第5、6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但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原條文
】
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3034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七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第3條
﹝1﹞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4條
﹝1﹞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第5條
﹝1﹞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第6條
﹝1﹞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如
附表一
。
二、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
附表二
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
附表三
之規定。
第7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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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十七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第3條
﹝1﹞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4條
﹝1﹞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等四種塑化劑。
第5條
﹝1﹞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A)之塑膠材質。
第6條
﹝1﹞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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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塑膠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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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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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
第五條
、
第六條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及進口產品之離港日為準);但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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