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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7.11【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9044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95056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9003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除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901465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附表
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900724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附表
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900513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及
第2條
條文之附表【
原條文
】
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9011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五十八
條、藥事法第
一百零四條之二
第二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七十六
條第二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三十
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
附表
。
第3條
﹝1﹞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
附表
編號D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納檢驗費及封緘費。
第4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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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五十八
條、藥事法第
一百零四條之二
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三十
條規定訂定之。
--110年3月26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五十八
條、藥事法第
一百零四條之二
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
及第
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3條
﹝1﹞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C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第4條
﹝1﹞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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