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上10點停車場的『氣音邀約』? MeToo翻車現場!下場慘到哭出來!】 |
![]() |
。。各年度考題。。114年(2)。113年(2)。112年(1)。111年(1)。110年(2)。109年(2)。108年(2)。107年(1)。106年(1)。105年(1)。104年(2)。103年(1)。102年(1)。101年(2)。100年(1)。99年(1)。98年(1)。97年(1)。96年(1)。95年(1)。94年(2)。93年(1)。92年(1)
| (1)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01觀護人。0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 | 。114年01。114年02。113年01。113年02。112年01。111年01。110年01。110年02。109年01。109年02。108年01。108年02。107年01。106年01。105年02。104年01。104年02。103年01。102年01。101年01。101年02。100年01。99年01。98年01。97年01。96年01。95年01 |
| (2)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 。94年 |
| (3)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觀護人 | 。94年。93年。92年 |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刑事案件之某甲假釋後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因其成年後另涉性侵害案件而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嗣經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因而延長。請說明某甲前案紀錄認定塗銷之時間應以少年刑事案件保護管束期滿,抑或定應執行刑後保護管束期滿為基準?(25分)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時,對於那些人得在場及得不令在場,請分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三、少年甲 10 歲、乙 12 歲、丙 14 歲,三人於 2019年共同竊盜一輛機車, 迨 2025年三人均被查獲時,甲已滿 16 歲、乙已滿 18 歲、丙已滿 20 歲, 請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庭)。(25分)
四、請問少年甲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兩行為均被警方同時查獲後,警察應如何移送處理?(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司法人員112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甲因衝動控制障 礙(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之竊盜癖(Kleptomania)經常竊取他人財物,少年乙施用第二級毒品成癮,請問少年法官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對少年甲與少年乙裁定保護處分外,是否得為其他處分?(25分)
二、請說明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期日,少年法院(庭)應通知被害人到庭之依據。(25分)
三、少年甲在家觀看校園霸凌的新聞,主觀認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公,於是夥同同學前往附近派出所靜坐抗議。甲在抗議過程向派出所借用廁所,如廁完畢後,發現派出所的電腦主機上放置 1 包綠色乖乖,甲當下覺得有點肚子餓,於是順手竊走乖乖 5 包與派出所所長桌上零錢計有新臺幣 87 元。甲因竊盜情節被發覺而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法官為不付審理裁定時,尚得附加何種轉介處分或使少年進行何種事項?(25分)
四、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公布施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其中為落實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所揭示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而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請說明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當中對少年行使強制處分等程序時身體權、名譽權注意事項以及使用、限制使用約束工具之規定。(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25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分)
三、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案塗銷紀錄等訴求。試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引入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25分)
四、15歲少年甲與13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115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我國為了保護觸法或曝險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別於適用於成年人的刑法。試論述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程序在調查後,其處理可分為那些情況?(25分)
二、民國112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引入性影像相關犯罪之刑事保護令。試論述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性影像相關犯罪之少年法院刑事保護令其立法理由為何?倘若少年有違反此少年法院給予少年刑事保護令的情事,其後續的法律效果為何?(25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6條規定:「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試論述偵查終結後,檢察官之處分可分為那些情況?(25分)
四、13歲少年甲因家庭功能不彰,常在外遊蕩,隨身攜帶彈簧刀以求自保,某日甲在街頭為警查獲隨身攜帶彈簧刀乙把。試問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對少年甲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其中為落實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明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25分)
二、王OO係民國97年5月11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K他命)、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K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112年7月1日14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路O段O號之友人住處,以將K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方式,施用K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112年7月2日11時48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路O段O號前,員警見王OO形跡可疑乃上前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1.3822公克),經警於同日12時5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K他命呈陽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分)
(一)王OO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所定應處理之情形?
(二)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王OO有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三)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處理採集之尿液及查獲之毒品咖啡包?
三、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規定?(20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刑事被告於案件審理中如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請分別說明以下:
(一)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施以暫行安置?(15分)
(二)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分)
二、大法官於 110年7月16日就《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作成釋字第805號解釋,請分別說明以下:
(一)該解釋文之內容。(20分)
(二)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分)
三、請說明修復式司法於少年事件之應用上,若少年堅持不道歉或對話會否造成不利益。(25分)
四、請說明少年若拒絕接受或不服從安置機構之輔導時,安置機構得採取那些作為?(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1 歲;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3 歲;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丁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發覺時已滿 18 歲;戊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已滿 20 歲。試說明甲、乙、丙、丁、戊上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分)
二、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主體及方法為何?少年無正當理由拒到院執行,應如何處置?(25分)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說明保護管束之種類有幾種?執行年限有何不同?(25分)
四、試先說明何謂行政先行原則,進而說明少年甲持刀預備殺人、少年乙施用第三級毒品 K 他命、少年丙經常逃學逃家等三種情形是否均有該原則之適用?(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125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說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輔佐人與檢察官在少年事件處理各階段中之職務為何?(25分)
二、小明 10 歲、小陳 13 歲,先共同結伴竊取機車騎乘,後又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先後被警察查獲,是否均應分別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分)
三、聲請留置觀察前,是否均須由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25分)
四、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方式有何不同?(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事件處理有數項原則,其中一者為社區處遇優先原則,其意涵為何?試申論之。(25分)
二、少年保護官對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的少年,發現其因身心問題而有定期接受專業諮商之必要,而法院亦無心理輔導員之配置時,少年保護官可否命少年定期前往其他機構(如社會局、醫院等)與諮商師或醫師等專業人士晤談,其依據為何?如少年拒不接受晤談,少年保護官可否依此對少年寄發勸導書?(25分)
三、小明為受保護管束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規避執行,拒行報到,其後並無故遷移他處,行蹤不明,經觀護人聲請協尋,並經尋獲。經訊問後認為該小明有可能再行逃逸規避執行,此時能否暫時收容,各有正反意見,試申述之?(25分)
四、少年事件仍在警方調查中,在移送法院之前,少年經警方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況下,是否得報請少年法庭法官核發同行書,將少年同行到場?(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11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心理測驗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甲因考試想開夜車,經朋友介紹施用三級毒品 K 他命,果真精神亢奮抖擻,天亮後即到校考試,考完後仍精神亢奮,遂騎車至馬路上飆車,為警查獲,警方可否將甲以曝險少年處理之,理由何在?(25分)
二、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將涉案少年予以收容,被收容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否提起抗告?試說明其理由。(25分)
三、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為急速輔導之裁定時,是否應具體裁示執行內容?(25分)
四、對少年的保護管束係屬何性質?其目的及執行方式為何?(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乃依同心圓理論,而對曝險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之作法,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25分)
二、依 108年6月19日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少年法院依其審理之結果認為係屬毋需移送檢察官之少年保護事件時,其可為如何之處置,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25分)
三、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限制規定,是否有例外之情形,請詳予說明。(25分)
四、請依 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規定,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一)少年法院於何情形下,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12分)
(二)本條所謂「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其範圍為何?其與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1條所規定應通知各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塗銷之範圍有無不同?(8分)
(三)本條所謂「塗銷」,目前之實務作法為何?(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11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以「曝險少年」取代舊法「虞犯少年」之概念。請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一)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分)
(二)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分)
(三)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分)
二、依 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少年,少年法院依其調查之結果可為如何之處理?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25分)
三、少年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裁定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同時諭知同條第2項之處分(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或治療)。就該同時諭知之處分,少年法院需否另發執行書交少年保護官執行抑或逕由法院執行?該處分係附隨處分或為獨立處分?如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可否再予執行?請依相關法規具體狀況及實務見解,詳予說明,並抒己見。(25分)
四、撤銷保護處分之情形為何?(9分)又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或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少年法院應如何處理?(6分)該未執行之處分又應如何處理?(10分)請詳予說明。
回目錄(1)〉〉回頁首〉〉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一)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分)
(二)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先行」主張之理由?(10分)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事件之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試分別說明:
(一)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分)
(二)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目的,但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亦有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護。試列舉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並分述之。(25分)
四、少年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各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就刑事案件設計有從刑事程序中回流依保護程序處理之二種機制,試分述其規定。(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2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所規定之「受告知之權利」。(25分)
二、少年A 因竊盜案經甲少年法院(庭)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少年A 母親 B 不服,向乙高等法院抗告,經乙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少年A 滿18歲後又因他案經丙地方法院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確定。試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25分)
三、緩刑之制度具有教育刑之特質,其在少年刑事案件之運用更具意義,請說明少年刑事案件中宣告緩刑之要件。(25分)
四、少年A 於未滿 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年內,A 已滿 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95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心理測驗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條之1 第1項,少年行蹤不明時少年法院得通知協尋。何謂「行蹤不明」?此外,協尋通知的受理機關為何?(25分)
二、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具保」是否可作為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的替代手段?(25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之1 第2項第3款:「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三、收容之理由。……」何謂「收容之理由」?(25分)
四、少年執行保護管束中,當發現成效不彰時,考慮轉換處分,則處分的內容及前提為何?(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2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申論全件移送原則之意義。(25分)
二、少年事件調查報告之功能,係在於協助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少年非行或虞犯事實,發掘行為背後成因,瞭解少年需保護性之有無,提供少年法院法官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請申論調查報告內容涵蓋項目。(25分)
三、丁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監控某國中不良幫派組織,查知該組織成員綽號「黑玫瑰」之少年(國中生未滿 18 歲)與同校同學數十人(均為未滿 18 歲之少年)組成「玫瑰」幫之犯罪組織,在校園內進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媒介同校之學生與他人為性交易等犯罪行為,認有對該組織首腦「黑玫瑰」、少年成員之住處、學校等處搜索之必要,因而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刑事庭輪值法官聲請搜索票,請申論此時值班法官應否核發搜索票?(25分)
四、請申論外國少年在我國從事犯罪行為或有虞犯之情形,經少年法院為處分或刑之宣告後,後續應如何進行處理?(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105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詳述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案件的適用範疇及其處理流程。(25分)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規定:「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當場宣示者,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記載於筆錄,不另作裁定書。」此為協商式審理在少年保護事件的法條依據。請說明協商式審理的進行方式及其目的與功能為何?並試論協商式審理的可能缺失。(25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又同條第6 項規定:「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試問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與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辯護人有何功能與角色的異同?(25分)
四、請詳細說明對於少年法院的那些裁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提起抗告?(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1024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甲因嫉妒父母溺愛其弟乙,一日與乙爭吵,持菜刀砍殺乙,乙當場死亡。請試論少年法院(庭)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分)
二、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少年刑事案件,如經嗣後繫屬少年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第二審少年法院審理結果,認少年所犯之罪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試敘述少年事件處理法「不公開原則」之內涵。(25分)
四、少年受裁定保護處分合併「禁戒、治療」處分之情形,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定有相關規定,請試論應如何執行之?(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23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虞犯事件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有關少年虞犯行為是否應由司法直接介入處理,向來存有不同觀點,試就其正、反意見及折衷觀點詳述之。(25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而該法第32條則規定,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的基本精神,析述此二規定對於少年在調查、審理階段之受成人陪同在場權,有無寬嚴不一之情形?(25分)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受收容或羈押之少年,應分別收容或羈押於何處?其立法用意何在?試申述之。(25分)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隱私權有何特別保護規定?試列舉之並概述其立法用意。(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少年法院可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有關此項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是否適合由少年法院為之,向來素有爭議。試論此一問題的正反意見為何?(25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此即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試論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之意涵為何?(25分)
三、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3條規定:「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試論強制工作在制度設計與運作上是否能達到其功能?(25分)
四、保安處分執行法中之保安處分有幾種?請一一列出,並詳細說明每一種保安處分的功能為何。(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8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試闡釋收容的規範目的及其法定要件?(25分)
二、少年事件輔佐人如何產生?其職責為何?(25分)
三、試述明保護處分之種類及其執行之主體。(25分)
四、少年法院法官認少年甲之非行事實係觸犯殺人未遂罪,遂將案件以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惟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甲係犯傷害罪,且被害人亦表示不追究時,得為如何之處置?(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26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乙習慣性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等地,家庭無力約束管教,校方為導正其偏差行為,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少年法院調查處理,試問對虞犯少年,少年法院是否得裁定施以感化教育?請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4號為論述。(25分)
二、丙因酗酒而犯罪,除科處刑罰外,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執行禁戒處分一年。試問,若丙執行期間表現良好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分)
三、保安處分,通常於法院裁判時,與罪刑併宣告之。其處分之執行,亦依裁判行之,惟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論在偵查程序中,或在審判程序中,有應付保安處分之緊急必要者,試問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可以如何處理之?(25分)
四、試問一般成年人受保護管束時,若受保護管束人曾犯有毒品犯罪,可進行何種處遇程序?(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3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調查官於審酌是否提出對少年進行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建議時,應考量之事項為何?(25分)
二、於執行竊盜事件之保護處分時,如懷疑少年有施用毒品,應如何處理?如原所執行之保護處分為施用毒品事件,又應如何處理?請分述之。(25分)
三、執行保安處分時,有那些應注意之人權保障事項?請試就感化教育、強制治療二者說明之。(25分)
四、對於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獲釋之受處分人,可提供何種保護措施?如何提供?其目的何在?(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3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觀察處遇,有「交付(試驗)觀察」與「留置觀察」二種,試述二者有何不同?(25分)
二、何謂「轉向處分」?試就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轉向處分」之規定,說明其要件及應由何人執行?(25分)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得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保安處分計有幾種?其理由為何?(25分)
四、保安處分處所,於何種情形下,得對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拒絕執行?試說明之。(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代號:【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條之2第1項有「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規定,惟執行時,頗富彈性。試問:(25分)
(一)受處分之少年甲若於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其教養、保護、矯治及輔導已逾二月,行狀良好者,此時,應對於甲之處分如何處理?
(二)受處分之少年乙於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接受其教養、保護、矯治及輔導已期滿,惟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以及少年乙、少年乙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乙之人,卻認為尚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此時,程序上應如何處理?有何限制?
二、一般所稱「少年之保護管束執行完畢」,有那幾種情形,試說明之。(25分)
三、某甲為應受強制工作處分之人,某日,於執行中脫逃成功。幾年後,某甲在某地汽車旅館內為警所緝獲。試論,受強制工作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經緝獲解還繼管時之執行方法於法定程序上有那幾點?(25分)
四、我國現行所實施之強制治療處分中,對於性犯罪受處分人在監之強制治療係依循何種法定流程之程序進行?其內容為何,請詳述之。(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述少年事件處理法個別化原則之四個密切關聯環節。(25分)
二、試分別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保護處分之八種處分立法目的。(25分)
三、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疾病受處分人之醫治方式,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規定外,試列舉說明另有兩種特殊情況之醫治方式。(25分)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7條之規定,試列舉說明執行監護處分之處所對於受監護處分者,其執行之三大基本原則。(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少年甲前無不良素行記錄,其父母為躲避債務,下落不明,由祖母照顧,祖孫二人相依為命,祖母因年邁無力管教,甲在校與同學相處不睦,經常不到校上課。甲為防別人找碴,隨身攜帶美工刀,為維持生計,在有搖頭丸交易傳聞之「快樂星期五PUB」酒店打工,充當小弟。某夜間凌晨,警員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該酒店,發現甲口齒不清,判斷有嗑藥,遂將甲帶回警局。試問:(25分)
(一)警員將甲帶回警局是否合法,理由為何?
(二)警局將甲移送少年法院,移送之事實與理由如何記載?
(三)少年法院法官得以何理由將甲收容?
(四)調查官就本事件調查結果,查明上開事實,且發現甲已服用「K他命」成癮,就本件調查報告,應為如何之記載與建議?請簡述理由及依據。
二、何謂先議權?少年法院經調查結果,決定是否將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酌之標準為何?(25分)
三、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方式有別於刑事案件,試問其特徵為何?立法意旨何在?試說明之。(25分)
四、少年甲因保護事件,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又另因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確定。試問兩項保護管束如何執行?(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1270【等別】三等考試【類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少年法院可以對少年諭知何種保護處分,以及諭知何種附隨處分?試說明之。(25分)
二、少年法院為進行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審理,可以實施何種強制處分?試分析之。(25分)
三、何謂家庭暴力罪?何謂違反保護令罪?試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分析之。(25分)
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何人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核發那些命令?試分別說明之。(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32320
【科別】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虞犯的構成要件分成虞犯事由與虞犯性,其中有關虞犯性方面,法律僅規定「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而已。學說上對於這種虞犯性的認定標準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其一認為只要有一般性的、抽象的犯罪危險性即可,另外一說則是認為應該到達具有某程度具體性的犯罪概然性時始可認定虞犯性,兩種學說無法相容。姑不論我國現行實務上的實際情況如何,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就這兩種學說說明自己選擇其一的理由。(25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等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不過該法第74條又規定,對於檢察官起訴的少年,如果少年所犯罪行為最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於認定其顯可憫恕,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得免除其刑並諭知保護處分。這種貌似前後矛盾的規定,其立法的用意何在?請詳述之。(25分)
三、於拘禁型態的諸種保安處分中,那些保安處分得斟酌情形而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費用,其理由何在?(25分)
四、我國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後,將會有兩種強制治療處分,試就受處分人性質、執行時機、執行期間等三方面,說明其間的異同,並嘗試分析分別規定的合理性。(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32020
【科別】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8條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現在已經整合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應由少年法院管轄。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神與架構分析此一規定的利弊得失。(25分)
二、啟動少年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處理程序的機制有三,分別為報告、移送與請求。請就這三個機制的內容略加說明,並基於三者間的差異,詳細檢討請求機制的功能與
限制。(25分)
三、法院於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的保安處分有那幾種?法院得先於判決而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理由何在?(25分)
四、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為何?當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時,相關機關應為如何的處置?(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別】觀護人【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政府大幅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試依讓法新法第9條關於「少年調查官」之職務規定,詳加列舉並評述之。(25分)
二、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雖經多次修正,然學者仍認有待商榷暨改進之處仍多,希依貴見所及,舉其犖犖大者摘述之。(25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法行為,應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然是項「親職教育輔導」內容,未見本法及其附屬法規有所規定,試依貴見就其他有法律之規定述之。(25分)
四、希析述少年保護處分之「感化教育」與保安處分之「感化教育」之異同,併評述之(25分)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電子書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