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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考題。。114年(1)。113年(1)。112年(1)。111年(1)。110年(1)。109年(1)。108年(2)。107年(1)。106年(2)。105年(1)。104年(1)。102年(1)。100年(1)。98年(2)。97年(2)。94年(1)
| (1)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114年。113年。112年。111年。110年。109年。108年。107年。106年。105年。98年。97年-01。97年-02 |
| (2)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 。108年。106年。104年。102年。100年。98年。94年 |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司法人員106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別除權」?破產法上有明定那些種類之別除權?其行使方法為何?請說明之。(25分)
二、債務人甲因不能清償債務而經法院裁定破產,其債權人共有 35 位,其中破產債權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經其他債權人丙爭執並依破產法第125條提出異議,經法院審酌各項事證後,裁定確認該債權人乙可加入破產債權之數額為 20 萬元,其餘 500 萬元裁定不准加入破產債權,法院即以此數額為破產債權之分配。乙不服乃另行對破產管理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債權 520 萬元存在並可列入破產債權分配,破產管理人抗辯本件既已經破產法院裁定確認,即應專以該法院裁定之數額進行分配,請法院程序駁回之。請問受理訴訟之法院應否許可?訴訟中該有爭議之金額,破產管理人應如何處理?(25分)
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為那些保全處分?(25分)
四、下列人員是否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附理由說明之。
(一)Uber 司機。(8分)
(二)銀行職員非因消費行為而負債務並聲請更生。(8分)
(三)經營小麵攤且平均月營業額新臺幣 22 萬元,領有免開統一發票證明之獨資商號負責人。(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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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2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甲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20日裁定宣告甲破產,並為破產法第64條規定之處置, 嗣乙於同年8月8日具狀撤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臺北地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6日,獲得債務人乙應給付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未據之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另一債權人丙於同年7月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乙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15日裁定宣告乙破產,選任丁為破產管理人,並定申報債權之期間至同年9月9日止,甲迄同年10月10日始向丁申報上揭借款債權,該借款債權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25分)
三、破產法第149條前段規定破產債權人,其債權未能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受清償之部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其法律效果各如何?(25分)
四、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 1 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以 1個月為 1 期,共分60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 1 元外,另就保單價值 60 萬元攤提於 60 期清償,每期清償 1萬1 元。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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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聲請法院為破產宣告,嗣法院審核後認符合破產之要件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於破產程序中B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在甲公司之廠區內之A車係屬B所有,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則向法院主張對甲公司有債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罹於十五年時效),國稅局則向法院申報甲公司破產宣告前有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3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向法院主張甲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積欠罰金200萬元,請問各該申報之債權是否均應列入破產債權?請說明理由。(25分)
二、債務人乙因無力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11年12月向法院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和解,嗣法院審查後於民國112年4月1日裁定許可和解之開始,債務人乙於民國112年5月3日將其所有之賓士汽車以市價出售並交付予共同居住之親屬丙,復於民國112年6月1日拋棄繼承並免除丁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債務,另於同年6月3日以符合市場行情之800萬元透過仲介公司出售並移轉登記其所有位於新北市五股之套房予戊,請附理由說明乙上開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25分)
三、債務人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並於民國108年3月1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乙並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詎丙銀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系爭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其債權已視為消滅。丙銀行於乙履行更生條件完畢後,仍持原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乙乃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丙銀行對乙之債權不存在。訴訟中雙方不爭執丙銀行確實未於公告期限內向地院申報或補報債權,乙亦不爭執其於更生程序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並未列載丙銀行之系爭債權,丙銀行於更生程序中並未受法院送達。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之立法意旨,說明丙銀行對乙之債權是否已消滅?(25分)
四、某甲因積欠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並向法院陳明其職業為某私法人之臨時雇員,法院於終止清算後,於調查甲有無消債條例不免責事由時,訊問甲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及其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真實收入、借款金錢流向及財產變動狀況,並命其提出薪資證明或其他所得事證供法院審酌。甲於受法院前開命令後,並未向法院提出其真實收入狀況,僅向法院表明其為臨時攤販,無受僱資料,法院認為縱使甲以擺攤為業,無法提出薪資證明,亦可就擺攤之時間地點、貨源、每月之平均收入等提出大略事證,以供法院審酌有無消債條例之不免責事由,於是認定甲有拒絕說明其工作與收入實際狀況,乃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裁定不免責。甲不服提出抗告,抗告意旨主張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裁定免責與否之前,法院本應依職權調查事證,此乃法院負有主動調查之義務,而非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推由當事人自行陳報,因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請問甲之抗告是否有理由?請詳述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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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因負債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能清償,又有多數債權人,於2022年3月1日向法院聲請和解,法院於3月7日裁定許可和解。請附理由論述:
(一)甲於2022年3月4日向債權人乙清償20萬元之效力?(15分)
(二)甲於2022年2月15日向丙支付10萬元貨款的行為得否撤銷(丙已先於2月7日交貨)?又若甲聲請的是破產程序,此行為得否撤銷?(10分)
二、甲於2022年2月1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一直未歸還,之後共負債200萬元,因不能清償,A銀行於2022年5月2日聲請宣告甲破產,法院於同年6月6日裁定宣告甲破產。在債權申報期間,債權人乙未申報該筆借款債權50萬元(當時已具執行名義),故全部未受清償。試問:甲破產程序終結後,乙得否就該未受清償之債權,另聲請強制執行甲其後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25分)
三、甲現有資產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月薪4萬元,負債300萬元。甲於2022年5月2日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更生程序開始。之後若甲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提出更生方案,其中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金額為2萬元,全數用於還款,6年共還144萬元。請附理由論述:甲之更生方案能否獲得法院裁定認可?(25分)
四、甲於2020年3月1日使用A銀行發行之信用卡而刷卡購買名牌皮包新臺幣(下同)60萬元(嗣未繳付),並於同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每日購買每包10元之衛生紙10包(部分現金支付、部分刷卡支付),共花費3000元。接著,甲於2021年7月1日於米其林餐廳請客花費10萬元,以現金支付,並於2022年2月1日在某精品店,以40萬元賒帳方式購買80萬元名牌手錶,尚未付款。甲於同年6月1日聲請清算(聲請時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負債共100萬元),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附理由論述:基於上述消費行為,依照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並請論及該款2012年、2018年二次修法意旨與變更之處),甲能否獲法院裁定清算免責?(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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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藝人甲因新冠疫情而大量減少演出機會,平日開銷龐大因而在民國(下同)110年3月6日遭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丙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公告申報債權期間至 110年6月15日止。玆有債權人乙與丁申報破產債權發生爭議,請問法院應否裁定許可其債權申報?
(一)乙持已超過 15年時效之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債權申報,經丙律師提出異議。(10分)
(二)丁於 110年5月20日申報 621 萬元之貨款債權並提出訂單及發票為據,嗣後丁於 110年6月20日復提出補充申報書,主張其債權應為721 萬元。(15分)
二、債務人甲向法院依破產法聲請和解,經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6日裁定許可和解之聲請,甲之父丙於 110年3月10日死亡,丙留下遺產不動產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銀行存款 3000 萬元,甲乃於110年3月30日向管轄法院依法定程序為拋棄繼承,其後並於 110年4月1日將其名下已經開九年之賓士轎車以 100 萬元出售予共同居住之大哥乙,甲之債權人丁主張甲之拋棄繼承及出售賓士轎車行為影響債權人之權利,主張前開行為無效,是否有理由?(20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5日對乙訴請返還無擔保之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於上開訴訟繫屬中,丙則持本票裁定於 110年2月10日對乙強制執行 50 萬元,法院於 110年3月1日上午 9 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裁定乙開始更生程序,甲於更生程序中申報其債權 200萬元,丙認其有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因此並未向受理更生程序之法院申報其本票債權,受理更生程序之法院於 110年7月20日裁定認可「乙應按月清償 5 萬元」之更生方案,請問:
(一)在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甲之訴訟及乙之強制執行應如何處理?(15分)
(二)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甲對乙之原訴訟應如何處理?丙對乙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如何處理?(15分)
四、甲因投資失敗血本無歸,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乃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依甲之破產聲請狀上主張其有現金 40 萬元,向十家銀行借款共負債 700 萬元,目前有固定工作月薪 4 萬 5 千元,提出現金與負債一覽表及薪資清單為憑,聲請宣告破產,並主張依其負債總額,現每月需支付利息 12 萬元,聲請人之固定所得縱不吃喝亦無力支付利息,更無力償還本金等語。一審法院受理聲請後,發函向十家債權銀行函查,其中兩家銀行有回覆具體之債務金額,其餘銀行之函覆則未確認具體之債務金額,一審法院綜合審酌後,認定甲有固定工作收入月薪 4 萬 5 千元,且依甲聲請狀內自承尚有現金 40 萬元,縱使依其主張積欠十家銀行之負債 700 萬元再扣除既有之現金 40 萬元後,尚未達破產之程度,佐以聲請人正值四十餘歲壯年,尚能與債權人協商償還債務,因而駁回甲之破產聲請。甲不服抗告至上級法院,請問,原審法院就認定破產要件之審酌與認定,是否符合破產法之要件?請詳述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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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一)依題示情況,債權人會議可決是否成立?(5分)
(二)若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方案,法院應否職權宣告甲破產?(5分)
(三)若可決經法院裁定認可,甲依和解條件清償乙 70 萬元後,乙就未受償之30 萬元債權,能否向保證人丙請求?又若丙依保證契約清償乙 30萬元後,丙能否向甲行使權利?(10分)
(四)戊、庚是否受和解條件拘束?(5分)
二、甲與乙於民國109年3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甲以 200 萬元購買乙所有的一幅山水名畫。甲於 3月6日給付 60 萬元予乙後,乙於 3月16日交付該名畫,隨後甲於 4月1日聲請破產,甲並於 4月3日再給付 50萬元予乙,法院於 4月6日宣告甲破產,甲又於 4月16日給付 70 萬元予乙。請附理由論述︰(每小題 10分,共 20分)
(一)破產管理人得否撤銷甲上開給付行為?
(二)乙得否主張破產管理人對其優先清償?
三、甲自民國(下同)105年3月1日起於某高科技產業公司上班,每月固定月薪 5 萬元(可處分所得),甲全部債務為數家銀行的信用卡債務共500 萬元。甲於 109年5月1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法院於 109年5月7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時甲全部財產為房屋一棟(價值 200 萬元),甲提出更生方案,其方案主要內容為甲每月還款金額3萬元(可處分所得減去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還款 6年,共還 216 萬元。請附理由論述︰
(一)依題示情況,甲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可以獲得法院依上開條例第64條裁定認可?(25分)
(二)又若甲聲請者為清算,且甲未離職,而甲所負信用卡債務 500 萬元中,包含 200 萬元浪費性消費債務以及 200 萬元奢侈性消費債務,依上開條例清算程序之規定,甲是否可以獲得法院裁定免責?(20分)
四、甲現有全部資產為現金 100 萬元,積欠 A 銀行消費性借貸債務 300 萬元、 欠 B 銀行信用卡債務 200 萬元、欠 C 銀行無擔保信用貸款 200 萬元。現 甲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請附理由論述︰(每小題 5分,共 10分)
(一)在協商過程中,甲及 A 銀行同意協商方案、B 銀行不同意協商方案、 C 銀行未參與協商。該協商得否進行及成立?
(二)假設該協商成立後,B 銀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甲給付債務金額、C 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資產,此時甲得否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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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商人甲不能清償債務,在未向法院聲請破產和解前之民國107年6月1日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於 108年3月1日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而成立和解。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甲因積欠 106年度之營業稅,有管轄權之行政執行機關乙可否於 107年9月間對甲為行政執行,查封甲名下之財產?(10分)
(二)甲之普通債權人丙,可否於 107年10月間對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 100 萬元?(10分)
二、債務人 A 邀同 B 為連帶保證人,向 C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A 已分期清償該貸款 80 萬元,嗣因 A 突遭變故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力清償所餘債務,乃向法院聲請破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倘 C 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 120 萬元,則B 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 A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10分)
(二)該案破產程序嗣經以破產財團財產變價分配結果,每一破產債權人均僅按其債權額獲償 10%,且發生破產免責效果後,C 銀行另向 B 請求未能於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其餘債權數額,B 遭追償後,可否就其遭追償之金額向 A 求償?(10分)
三、單親媽媽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現受僱於新北市之某私人企業,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租屋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每月租金為9,000 元),獨力撫養一位就讀小學一年級之幼子(並未再扶養其他人),因負欠現金卡、信用卡等債務共計 900,000 元無力償還,乃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協商時,債權人共同提出「債務人每月提出 6,000元由各債權銀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計清償 150個月」之協商方案,惟甲並不接受該方案,協商遂未能成立,甲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銀行乙主張:本件應專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否有理由?(5分)
(二)甲倘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裁定「自 107年12月10日下午 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0日下午 4 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上,於 107年12月11日公告於承辦法院布告欄,於同年12月13日公告於甲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則該開始更生裁定,究自何時發生效力?於 107年12月12日所發生之債權,是否屬於更生債權?(30分)
(三)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權額為 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 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分)
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規定之事由,是否以協商成立後所發生者為限?是否以債務人不可預見者為必要?(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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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40550【考試別】稅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財稅法務【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於民國107年4月1日對債務人乙取得普通債權之確定判決後,未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嗣乙於同年6月6日經法院宣告破產,選任丙為破產管理人,並決定 10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15日為申報債權期間,甲於 107年8月20日向丙申報債權,則甲之債權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25分)
二、債務人甲以其財產僅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惟積欠乙、丙之債務共 1 千萬元,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法院獲准裁定宣告破產,乙對該宣告甲破產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實務與學說意見如有不同,亦請一併加以論述。(25分)
三、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查封拍賣,於民國107年8月8日由第三人丙拍定,丙於 107年8月10日繳足價金,執行法院於同年月12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丙即聲請點交該拍定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於 107年9月9日履勘現場,第三人丁於 107年9月10日具狀聲明異議,謂其對系爭建物有所有權,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確認對該 A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於 107年9月15日依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停止執行,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並停止點交程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債權人甲於民國106年8月8日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不動產,於 107年4月4日由第三人丙拍定,執行法院於 107年4月10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丙尚未持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復經乙之債權人丁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丙可否本於所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程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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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破產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均列入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請說明上開規定是否包含破產管理人因履行所有雙務契約衍生之債務?並說明理由。(25分)
二、甲對乙有債務新臺幣(下同)80 萬元,於民國105年7月6日簽發以 A銀行為付款人,105年10月20日為發票日,面額 8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乙作為清償之用,嗣因甲經商失敗,於 105年8月5日向商會請求和解,同年9月30日成立和解,債權人同意甲僅須償還三成,乙因不知該和解,於同年10月20日向付款銀行提示,經以拒絕往來不獲兌現,乙乃依票據關係訴請甲給付票款,則乙是否應受商會和解之拘束?(15分)
三、甲有房屋一棟,向銀行抵押借款新臺幣 800 萬元,嗣因無力清償貸款,經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屋。甲因另積欠 3 筆普通債務無力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法院是否可依聲請或依職權就該房屋予以保全處分限制銀行強制執行?(40分)
四、債務人甲向 A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邀乙為普通保證人,擔保該債務之清償。嗣乙積欠丙 20 萬元貨款債務未清償,如乙就該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向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是否仍須依該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協商程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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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依破產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破產和解,經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債務人事後並未依和解內容履行,則債權人是否可將該和解內容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15分)
二、某甲於民國(下同)90年間,將其所有土地出售予乙,已收取全部價金,將土地交予乙使用,惟因故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於 98年間因財務惡化,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乙乃向法院對破產管理人訴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理?(25分)
三、債務人甲戶籍設於屏東市,因工作關係住於臺中市,甲因無力清償債務,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清算,臺中地方法院以甲之住所設於屏東市為由,裁定移送於屏東地方法院。惟屏東地方法院則認為甲於戶籍地並無居住事實,應以臺中市為其住所。請附理由說明屏東地方法院得否再裁定移送臺中地方法院。(20分)
四、債務人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甲事後是否可就開始清算前成立之債務,再向法院聲請更生?(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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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40650【考試別】稅務人員特考【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財稅法務【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因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乙乃向法院聲請宣告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經法院宣示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在案後,在法院未將該宣告破產裁定,送達予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有 A 不動產向第三人丙為借款,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試問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設定該抵押權行為,是否生效?(25分)
二、債務人甲食品有限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後,抵押債權人乙依強制執行程序,就其對於債務人甲食品有限公司有別除權之財產,行使其權利。破產管理人丙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該項別除權有無效之原因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否認有別除權存在。試問債權人乙主張有別除權,執行法院是否應繼續執行?(25分)
三、債務人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原董事長,經民事確定判決命債務人甲應將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交付與債權人乙。試問債務人甲拒絕交付 A 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債權人乙聲請法院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25分)
四、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之責任財產,其於強制執行開始後,陳明 A電視為債務人乙所有動產,經法院執行債務人乙占有之A 電視。因第三人丙主張債權人甲查報之A 電視,非債務人乙所有,為第三人丙所有,係其借與債務人乙使用,執行法院不得執行之。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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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6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商人因不能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04年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並於召開債權人會議後,同年底成立商會和解。嗣乙於 105年初,以對甲有 103年間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新臺幣 500 萬元為由,對甲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是否合法?(20分)
二、A 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債權人乙、丙之加入及其數額,分別提出異議,法院乃裁定將乙、丙申報債權之一部各予以剔除並告確定。試附理由說明:該裁定發生何種效力?乙、丙如對該剔除數額有所爭執,得否另訴主張權利?(20分)
三、甲於民國100年間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於 101年間裁定准予認可更生方案並告確定,但甲履行 3 期後,配偶乙即罹患重病,為全心照護而不得不辭職,致未繼續履行更生方案。乙於 104年間逝世,甲隨即謀得新職並有固定收入。試附理由說明:甲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法律效果為何?甲對已屆期未履行部分有無救濟方法?甲如重新聲請更生,法院應如何處理?(45分)
四、甲因對 A、B、C、D 銀行負有債務,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於民國105年間向法院聲請調解,並提出債權人清冊。法院依甲所提出清冊,訂期通知最大債權人 A 銀行進行調解。嗣於調解期日,法院發現 B 銀行已於甲聲請調解後,因受讓 C銀行之債權而成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試附理由說明:法院是否仍得由 A 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而進行調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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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70630【考試別】稅務人員特考【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財稅法務【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有 A 地一筆,甲與乙於民國 104年2月 2日訂立 A 地買賣契約,約定價款為新臺幣 1000 萬元,乙旋即付清價款,甲乃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使用。因甲遲未辦理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遂於同年4月 1日以甲為被告,訴請甲移轉登記 A 地所有權,但甲嗣於同年7月 15日經法院宣告破產確定,並指定丙為破產管理人。試問乙得否續以丙為被告而請求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5分)
二、甲於 104年2月 2日受破產宣告,並由法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戊為監查人。嗣丙於同年3月 2日以乙、丁為被告,主張甲、丁曾向其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約定由甲、丁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屆期未履行,乃訴請乙、丁連帶清償債務。第一審法院判決丙勝訴,乙未經戊同意而提起上訴,是否合法?(25分)
三、甲以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抗辯前開支付命令所載地址不實,甲涉有偽造文書罪嫌,並不備執行名義要件。試問執行法院就該支付命令已否確定,是否仍得予以審查,而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25分)
四、甲為執行債權人,乙為執行債務人。強制執行程序中,因乙所有 A 屋經多次拍賣未果,乃由法院命付強制管理,並以甲為管理人,甲乃將 A 屋出租丙。在強制管理期間,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為新臺幣 100 萬元。甲未於解繳管理收益於執行法院前,先行代為扣繳稅款,且執行法院於作成分配表時,將乙上述欠稅列入普通債權,經乙聲明異議,請求將分配表所載 100 萬元稅款,由普通債權更正為第一優先債權時,甲反對更正。試問乙有無救濟之道?(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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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23630【等別】三等稅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法務【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2億元,並以乙所有之A地為丙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因甲公司經營不善,逾期未清償該欠款,丙銀行乃聲請拍賣乙所有之A地,於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中,甲公司受破產宣告。試問乙得否聲請停止執行或於甲公司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25分)
二、破產人甲對乙有借款債權新臺幣100萬元,乙對甲則有貨款債權新臺幣100萬元,但已逾法定申報債權期間未為申報,乙仍向破產管理人以意思表示為抵銷之主張,效果如何?(25分)
三、甲將其所建造未辦理保存登記(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A屋出售予乙,嗣後乙因積欠債務,致A屋為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經拍賣後,由丙拍定取得並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丙嗣將A屋出售並交付於丁。A屋於丁占有使用中,又經丁之債權人聲請法院對之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丙主張為A屋之所有權人,而以自己名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丙所提起之訴訟是否有理由?(25分)
四、乙私自占用甲所有之土地,並於該基地上建造平房一棟。經甲對乙起訴並取得確定判決,主文僅記載命債務人乙返還基地,並未載明應拆除該基地上之房屋,債權人甲得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拆除該房屋?抑或應另行起訴獲勝始得執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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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53630【等別】三等稅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法務【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公司因經營汽車進口事業積欠乙300萬元、丙200萬元、丁100萬元及戊100萬元,均屆期不能清償;於民國98年進口一批汽車應繳關稅100萬元,未依限繳清。甲公司遂向法院聲請破產法上和解,經法院裁定許可和解後,僅乙、丙、丁出席之債權人會議可決以債權額60%清償為和解條件,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戊及海關未出席債權人會議,戊之債權額及關稅是否均以60%清償?(25分)
二、甲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債權人乙於法院公告規定申報債權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額4000萬元,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破產管理人對乙之債權額提出異議,經法院裁定其債權額為2000萬元,乙未對該裁定抗告而確定。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乙對於破產法院之裁定如有不服,就其4000萬元之債權額得否再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25分)
三、甲執命乙公司給付300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查封乙公司所有之K地壹筆後,海關以乙公司應繳納之關稅200萬元未依限繳清,移送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臺北行政執行處得否再行查封K地?如執行程序終結前,甲對乙公司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25分)
四、甲向乙借款500萬元,由丙提供所有之K地為抵押物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乙,甲屆期不能清償乙500萬元,乙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聲請拍賣K地,拍賣結果K地以400萬元拍定。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不足清償之100萬元,乙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執行法院得否發給?不足清償之100萬元,乙得否訴請丙給付?(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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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57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因不能清償債務,於民國98年2月10日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於同年4月1日裁定開始更生,說明下列債務人行為之效力如何?(25分)
(一)甲於97年6月間,以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丙銀行,以擔保其友人乙向丙銀行之借款。
(二)甲於98年3月間將其所有之鋼琴贈與其妹。
二、乙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與甲,嗣債務人甲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管理人丙誤認該機器為債務人甲所有,將之出賣與丁,並已交付,乙如何主張其權利?(25分)
三、甲經法院依破產法裁定破產,請說明下列問題:(25分)
(一)乙於破產裁定前,基於通謀虛偽買賣意思表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甲,甲破產後,乙可否請求破產管理人塗銷移轉登記,返還不動產?
(二)裁定破產後,甲之債務人丙對甲為清償,其效力如何?
四、甲向乙銀行借款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乙,嗣甲經法院依破產法裁定破產,乙如何行使其權利,又乙可否申報破產債權而受分配?(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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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23630【等別】三等稅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法務【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破產之宣告有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及依聲請宣告二種,請說明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依職權宣告破產?(25分)
二、法院依據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公告方式:「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惟對於卷證內已知悉之債權人並未依據破產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將同條第1項所列各事項,以通知書送達之,卷證內已知之債權人未於規定公告期限內申報債權,該債權可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25分)
三、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對於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及乙在銀行之存款為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丙未聲明異議。嗣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乙對於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讓與丁,並通知丙,丙以此為由,於收受收取命令後10日內,聲明異議。試問:(25分)
(1)扣押命令之效力是否及於扣押後始存入之存款?
(2)設甲對丙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甲得為如何之救濟?
四、債權人甲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執本票准許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就乙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法院於96年10月25日揭示查封。茲有債權人丙另於96年11月1日以准許對乙為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就該不動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債權人丁於96年11月22日以禁止乙就該不動產為所有權移轉及其他一切設定負擔之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就該不動產聲請假處分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丙及丁之聲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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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代號:1017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事務官【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破產之原因為何?破產聲請人及聲請之期間為何?遺產之破產宣告程序為何?試依破產法之規定詳細說明之。(25分)
二、(一)何謂財團債務?何謂財團費用?兩者與破產債權之受償方式及順序有何不同?(15分)
(二)張三先後向A公司及B公司分別購買電視機一台及汽車一輛,價金均未給付,但A公司將電視機交付張三後,B公司即將交付汽車之前,張三旋遭法院宣告破產。試問:A公司能否主張其價金債權為財團債務而受償?(5分)又若B公司願依破產管理人之請求而交付汽車,B公司之價金債權是否成為破產債權而得受償?
(5分)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如何之行為,監督人得撤銷之?(25分)
四、債務人依法免責的情形有幾種?經法院裁定免責後,何等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請分別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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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代號:【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甲聲請法院宣告破產,法院審理結果,認甲之財產市值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負債額為500萬元,財團費用預估為50萬元。依現行破產法規定及實務見解,法院得否裁定准予宣告甲破產?又,法院宣告甲破產有何實益?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二、破產人甲於破產宣告之翌日,將其持有之未上市乙公司無記名股票50萬股以每股新台幣(下同)20元作價讓與丙,丙已給付價金,甲未交付股票。甲連同價金及乙公司50萬股股票移交破產管理人丁,丙遂向破產管理人丁請求交付該50萬股股票,經破產管理人丁拒絕後,丙訴請法院命破產管理人丁交付乙公司50萬股股票,丙之請求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債務人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裁定更生,對於甲所提更生方案,是否一律均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四、甲因信用卡負債新台幣(下同)240萬元無力清償,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乙銀行協商清償方案,甲表示願以其任職公司每月薪資7萬元中之4萬元按月分5年清償,不計利息,經乙銀行同意協商成立,並送請管轄法院審核裁定認可後,甲已清償48萬元。嗣甲因其任職之公司裁員失業,甲打零工每月收入均未達1萬5千元,無力繼續依清償方案清償,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清算。法院審理結果,認甲毫無財產又無固定收入,顯無資力負擔財團費用,法院得否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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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30470~30670【考試別】稅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法務【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債務人甲、乙各以其不能清償債務為由,分別向法院聲請為破產宣告。經法院審查結果,發現甲確屬債務總額超過現實財產(包括信用能力),但甲之債權人僅有丙一人;乙雖不能清償債務,並有多數債權人,然乙則毫無財產。斯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以其不能清償債務為由,向法院聲請和解,並經法院裁定許可。嗣甲所提之和解條件亦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經法院認可。甲於和解聲請許可前,積欠乙貨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積欠丙借款200萬元(甲並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借款之擔保)。然乙、丙因不知甲聲請和解業經法院許可,故於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未申報債權,亦無參加債權人會議。試問:上開和解條件對乙、丙是否發生拘束力?(25分)
三、乙欠甲債務新台幣100萬元,甲向台北地方法院對乙聲請強制執行,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乙財產為查封。試問:(25分)
1.乙主張所欠債務已經清償,乙應如何救濟?
2.丙主張查封財產為其所有而非乙所有,丙應如何救濟?
四、執行名義之種類與內容為何?又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觀範圍為何?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詳細說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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