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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看相算命靈不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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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考題。。113年(1)。112年(2)。101年(2)。100年(2)。98年(2)。97年(3)。95年(3)。93年(2)
| (1) | 軍法官考試〈軍事審判法〉 | 。101年。100年。98年。97年。95年。93年 |
| (2) | 軍法官考試〈陸海空軍刑法〉 | 。101年。100年。98年。97年。95年。93年 |
| (3)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二等考試。書記官 | 。97年。95年 |
| (4) | 國防法務官 | 。113年。112年01。112年02 |
113年國防法務官考試試題10160【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甲係某指揮部之士官長副排長,經所屬部隊編配輪值警衛排大門衛兵司令而擔任警戒職務,於某年月日19時30分至同日22時40分期間,因同袍有人即將退役,應朋友邀約參加歡送宴,未經報准擅離營區,後來被移送法辦。甲主張其只須將營門衛兵司令職務暫時交接予代理人後即可離開,本毋庸長官核准,更無長駐營區大門處之必要,他離營當時未致生軍事上不利益之情形,不構成犯罪。請問甲是否有理由?又倘若甲不是離營參加歡送宴,而是至個人小寢室,將寢室門反鎖後,於屋內睡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30分)
二、A輪值擔任某單位營部連之安全士官,於輪值期間內為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B為服役於上開單位之補給組下士班長,係官階在甲之上而與甲無職務隸屬關係。甲於某晚間,竟因不滿B要求其倒垃圾及A質問其不倒垃圾之原因,徒手抓住A之衣領,將A自安全士官座位之椅子上拉起,並辱罵三字經。見B阻止,又將B推倒在地,待B起身後,又接續持塑膠摺疊椅作勢毆打。請問甲成立何罪?(35分)
三、甲係陸軍步兵某營部連上等兵,因任務編組接任該單位經理補給士,負責該單位所屬、駐地在臺南市某營區軍品之需求判斷、申請、獲得、儲存、分配及超量廢舊與擄獲物資之處理,因而持有迷彩衣、迷彩褲、軍毯等物品。乙因經營商行,從事前開物品買賣,因而認識甲。乙見甲並未確實登載庫存數量,遂與甲商量利用不知情之A、B,駕車將每個月之未發放物品載至乙之商行,乙販賣後再與甲平分。請問甲、乙如何論罪?本題之甲如是軍官,適用法條是否不同?(35分)
四、有關戰時軍事法院之管轄,請申論以下問題:
(一)甲為現役上校軍官,於戰時觸犯強制性交罪,其所犯之罪係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甲選任之辯護人乙主張:「應依軍事審判法第3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條定其管轄」,並主張:「軍事審判法以官階(階級)定審理法院之案件管轄,違反平等原則。」請問乙之辯護有無理由?(20分)
(二)承上,若甲於戰時所犯係為刑法第100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4條第1項之罪時,應繫屬於何法院審理?(20分)
五、甲為現役中將軍官,於戰時擔任戰區指揮官戰功彪炳;但戰事期間疑涉犯貪污案件,軍事檢察官聲請羈押,經高等軍事法院軍事審判官乙上校訊問後,認甲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準備依法裁定羈押;當甲得知即將被收押,當庭直指乙怒稱:「我乃戰區指揮官,所負責之戰事將攸關國家存亡,你們誰敢動我試試!」甲脫序言行已妨害軍事法院執行職務,經乙當庭制止但仍不聽從。請申論以下問題:
(一)上揭法庭狀況,乙應如何處理為當?(20分)
(二)承上,甲所選任之辯護人丙,在法庭為甲之言行辯稱:「甲雖為被告,但階級仍為中將,承審之軍事審判官軍階僅為上校,中將指正上校之態度行止尚屬適法且不違背軍中倫理。」試問丙之辯詞,有無理由?(20分)
(三)由於全案涉及共犯結構,係由軍法第一審、第二審軍事檢察官協同偵辦,故尚有同案被告之士官長丁繫屬於地方軍事法院,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第一審軍事檢察官)向該地方軍事法院聲請對丁羈押;該法院開庭調查時,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第二審軍事檢察官)得否輔助第一審軍事檢察官,在該地方軍事法院蒞庭執行職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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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國防法務官考試試題10140【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甲為現役軍人,於平時擔任夜間機敏處所彈藥庫衛兵,請試論以下問題:
(一)甲日間接受嚴格訓練,於夜間值勤時,預判自己可能會因體力不勝負荷而打瞌睡,但甲對於自我要求甚嚴,堅信值勤期間能維持充足精神至下哨,但最後仍體力不支而睡著,請論述該當何罪?(10分)
(二)甲值勤期間,因心存僥倖認為深夜不再有人查勤,遂離開勤務處所回寢室睡覺,俟下一班衛兵前往換哨時,部隊始查知上情,請問甲之犯行應以何罪論處?(10分)
二、甲為某連級部隊上尉輔導長,無論平、戰時,均與同連之中尉連長乙具有職務上之服從關係。某日,在部隊集合之際,甲、乙二人基於對部隊管理理念不一致而發生口角衝突,由互罵進而互毆;事後,甲、乙二人互告對方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及第52條之罪,請問甲、乙二人就其主張有無理由?請申論之。(20分)
三、甲為某部隊連長,發現連上體能成績普遍不及格,為提升體能團體成績,遂利用單位主官運用時間,於 D日起,命連上弟兄繞足球門框衝刺 50 至 60公尺及蛙跳 20 餘公尺之體能訓練,但未逾該連平日訓練之負荷程度且訓練期間亦有適度休息、飲水;但訓練過程中,甲發現乙士官三千公尺跑步進步不如預期而總是拖累全連成績,基此,便要求乙只要跑步落隊,就要加罰伏地挺身 50 下,除可殺雞儆猴外,尚可兼為體能訓練加強之名義,乙幾乎每日受罰並且不堪負荷,甲遂施以「優惠」改處 20 下伏地挺身,丙士官看不慣甲之作法,主張甲自 D日起的所作所為,均係屬不當管教及凌虐,請問甲該當何罪?請申論之。(25分)
四、甲、乙二人為上尉軍官,由於甲處事積極獲得拔擢晉升少校,乙雖苦心經營但仍然晉升未果;乙心有不甘,遂前往軍用品店自行購買少校階級之肩領章等配件,請判斷以下行為人之行為,並申論之:
(一)乙於營區寢室自行配掛少校肩章,以填補個人慾望。嗣後,於九三軍人節放假時,乙為向女友炫耀,穿著掛有少校軍階之制服偕同女友至餐廳用餐。乙有無觸法?(15分)
(二)乙後來轉入國軍藝工隊,為慶祝抗戰勝利週年晚會表演,乙甚至公然配戴了上校階肩飾上台表演。甲見狀遂指控乙冒用服飾,有無理由?(10分)
(三)某日,丙士兵路過乙寢室,丙明知乙為上尉,但卻見其寢室內同時掛有上尉及少校階級之軍用夾克;此時,丙意圖長期脫免職役,便另行起意拿取乙掛於寢室內之少校階級夾克穿著,進而矇騙營區大門衛兵,使自己方便逃離營區。丙該當何罪?(10分)
五、軍事審判法在與刑事訴訟法不相牴觸情形下,多有「準用」設計,請試舉二例申論現行軍事審判法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流程,在制度設計上有何顯著差異?(20分)
六、甲為敵軍軍官(軍階比照我國制度為少校),於戰時之戰事失利遭俘,倘於受俘期間仍從事為敵人之間諜活動且有於我國受審之必要,下列問題請申論之:
(一)甲經查獲後,其所犯之罪,案件管轄繫屬為何?(20分)
(二)若甲經軍事法院審理,認情節輕微,依法減輕其刑後,經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而仍不服其判決時,戰時救濟流程如何行之?(20分)
七、現役軍人甲為某單位士官,發現同袍乙出手相當闊綽,常常一擲千金而面不改色。某日,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在營區利用乙洗澡之際,竊取其置於內務櫃之金戒指,於休假時變賣現金花用完畢,案件經部隊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送辦,軍事檢察官考量甲坦承犯行,並已向乙道歉及賠償其財物損失,經徵詢乙及甲之直屬長官等人之同意後,基於本件屬於微罪且適值戰時等諸般考量,遂命甲向乙支付慰撫金,甲應允但未及履行,軍事檢察官即已為不起訴處分,請問:
(一)若本案,甲於事後拒不履行,乙可否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請詳附理由申論之。(20分)
(二)不起訴處分已確定,除非有軍事審判法第144條所列之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其中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認定為何?請詳述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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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二次國防法務官考試試題10140【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軍中長官凌虐部屬,成立何罪?請說明凌虐的涵義。如果指揮官知道長官凌虐部屬事件,包庇或不舉發,是否有罪?試說明之。(50分)
二、在軍中擔任伙夫的士兵,負責炊煮食物給同袍,卻刻意在菜餚裡投放瀉藥。請問,這個行為所犯何罪?是否必須致生危險或現實上的侵害方能成罪?(50分)
三、甲於100年1月1日起擔任軍人,109年1月1日起升為上士。甲於109年1月2日上午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某酒吧消費時,認識25歲之成年女子A女,2人交談甚歡,而於同日上午2時許,見A女飲酒後離開該酒吧走路不穩之際,將A女帶至附近公園,性侵A女,A女於同日上午11時許清醒至某分局報案提告。甲嗣後於109年3月31日退伍,該分局於109年4月6日將甲移送法辦,請問應依軍事審判法或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甲?並說明之。(30分)
四、甲於112年2月2日騎乘機車,與乙所駕自用小客車相撞,致甲人車倒地,而甲之機車受損,且受有左腳及左手之擦傷。甲乙雙方因和解未達成,甲遂於112年3月13日書寫對乙過失傷害罪嫌之告訴狀,於同日限時掛號郵寄至地方檢察署提告。嗣後甲於112年3月24日起入伍於陸軍某單位服役,役期為112年3月24日至112年7月14日止。檢察官於112年4月18日偵查終結,認乙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並於112年4月25日僅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甲之戶籍地,由甲之同居人即其伯父收受。甲於其伯父收受後,未於聲請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請問該不起訴處分是否確定?試說明之。(30分)
五、甲為現役軍人擔任上兵,如於戰時在服役之部隊內毆打及公然侮辱其部隊直屬長官乙,乙發生當日前往駐地之憲兵隊而對甲提出告訴,憲兵隊嗣後將甲移送軍事檢察機關偵辦,請問:
(一)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如認甲犯罪嫌疑不足而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何人有聲請再議權?法律規定聲請再議應遵守之程序為何?(20分)
(二)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如足認甲有犯罪嫌疑而對甲提起公訴,則甲之直屬長官乙依軍事審判法在軍事審判程序有何訴訟權限或得為何種訴訟行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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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軍法官考試試題90160【科目】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依軍事審判法規定,說明下列情形應如何定其管轄:
(一)被告甲於偵查起訴時,所隸部隊之駐地在高雄市;於第一審軍事法院審理期間調職,所隸部隊之駐地在連江縣;上訴於第二審軍事法院審理期間調職,所隸部隊之駐地在澎湖縣?(12分)
(二)被告甲於任職服役中犯罪,於偵查起訴時之官階係上尉,於第一審軍事法院審理期間晉升為少校,惟上訴於第二審軍事法院審理期間退伍?(13分)
二、證人於偵查中軍事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軍事法院於審理時,得否依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將之採為證據?(25分)
三、被告甲犯A罪,於地方軍事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因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依法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試問:
(一)簡式審判程序應如何進行?(7分)
(二)嗣軍事法院於審判期日認軍事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者,應為如何處理?(10分)
(三)如軍事法院於辯論終結後,始發覺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者,應為如何處理?(8分)
四、試依軍事審判法規定說明下列問題:
(一)「提審」、「蒞審」之意義、目的、方式及適用範圍為何?(12分)
(二)「緊急處置」之意義、目的、方式、效力及適用範圍為何?(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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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軍法官考試試題90170【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現役軍人某甲赴國外旅遊,於投宿飯店附設賭場賭博,身上持有毒品大麻,遭該國警方查獲。試說明依陸海空軍刑法應如何論處?(25分)
二、甲兵依該管核定之輪值表,擔任該連上午九時至十一時衛兵。負責食勤之上等兵丙明知二等兵乙應準時前往與甲兵交接擔任衛兵,時間屆至卻要求乙兵,無論如何均需完成幫廚勤務才能離開,乙兵心中雖不樂意遲延拖哨,惟仍待忙完備餐工作後,遲至十二時前往交接,才知甲兵不耐久等已於十一時卅分自行離開。試說明甲、乙、丙之刑責如何?(25分)
三、甲兵沉迷網路遊戲,某次休假後沉溺於網咖,逾假多日仍毫不在意,直至存款用盡才驚覺已過月餘,頓感網路遊戲其實索然無味,但又覺得「再也回不去了」,遂尋思長期脫免職役,遁入深山大澤,惟不數日即被緝獲。試問對甲兵應如何論處?(25分)
四、試依犯罪構成要件體系(檢驗犯罪行為的體系),解析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1項「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罪。又食勤兵甲,因較無接觸槍彈機會,心生好奇收藏之意,竟趁部隊勤務執行結束無人注意之際,在射擊靶場區內,取走制式軍用彈藥5.56公釐步槍子彈1枚,試說明甲之刑責如何論處較為適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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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60160【科目】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軍事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試問:
(一)該條項所稱「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被告」,範圍為何?(15分)
(二)設若被告(上訴人)之辯護人已於第一審聲明異議,明確表示對證人A之警詢筆錄不同意作為證據,第二審法院若未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擬制同意之法律效果告知上訴人,逕認上訴人及辯護人於第二審對該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視為同意其有證據能力,前開程序是否屬有利被告之情形而未予注意?理由何在?(15分)
二、在軍事審判法上,軍事檢察官於起訴後,發見有撤回起訴之原因者,試問:
(一)軍事檢察官撤回起訴,有無期限或範圍之限制?(10分)
(二)得撤回起訴者,是否限於原起訴之軍事檢察官?(10分)
三、被告之直屬長官在軍事審判程序中有那些權限?試申述之。(20分)
四、甲任職國軍某單位,住於營區內之職務宿舍。某日甲收藏之名牌小提琴遭竊,甲懷疑係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而住於隔壁宿舍之乙所為,乃轉告擔任憲兵隊長之胞弟丙,丙遂親往乙家敲門,待乙打開家門,丙表明身分後,未待乙回應,即進入宿舍內四處查看,雖未發現失竊小提琴,仍四處打開抽屜加以搜查,發現海洛因數包,並予以查扣。案經軍事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軍事法院依該扣押之海洛因數包,判決乙有罪。試問:
(一)丙未迴避而執行軍法警察官職務,有無違背法令?(10分)
(二)丙之搜索行為,是否合法?(10分)
(三)軍事法院採認扣押之海洛因而為之判決,是否違背法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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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60170【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在某部隊服預備軍官役,由於射擊技術優良,在該部隊擔任射擊教官。某日,接獲友人乙來電訴苦,知悉乙經常被幫派分子A欺負毆打而欲殺A,由於經不起乙之懇求,決意替乙出氣,於是利用機會將該部隊中軍用手槍一把與子彈數發攜帶外出,在與乙會合後,一起赴A住處欲殺A報復。未料,在路途中,遭警察臨檢查獲,將二人移送法辦。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二、甲為某部隊士兵,某日在操場出操時,因犯錯而受排長A責罰跑操場五圈,甲受罰跑操場時,口中不斷細語發牢騷,A見狀乃叫至集合部隊前訓斥,甲不服以「排長有什麼了不起!」回罵A,A並不以為意,訓斥完後,即解散部隊。解散後,甲見A獨自在寢室,乃進入A寢室,再以更不堪入耳之「幹××××」五字經辱罵A,A報請連長處理。試問:甲之行為該如何處斷?(25分)
三、甲為某部隊士兵,平日即熱衷政治,適巧國家大選將至,乃在部隊中散布中共將以武力攻台,企圖影響部隊同仁投票給某特定政黨。該部隊連長A聽聞該傳言,經調查後,查出係甲所散布,乃將甲傳來訓斥,甲威脅A,若敢移送法辦,手中握有A之不利資料,將公布周知,A害怕而未將甲移送法辦。數日後,甲知悉A將調職升官,乃向上級督察單位寫黑函檢舉A有情婦「小三」,行為不檢,沒有升官資格。經調查A並無該不名譽事實,亦查出為甲所寫之訊息,全案移送軍事檢察官偵辦。試問:甲之行為該如何處斷?(25分)
四、甲為某部隊士官長,負責該部隊伙食工作,因與某食品公司老闆乙熟識,在收取乙每個月新臺幣一萬元利益後,每月向乙購入大批便宜之食品,該食品經該部隊同仁食用後,經常發生部隊官兵身體不適症狀。邇來,報紙常發表有關食品中毒案,甲深怕不法事蹟敗露,遂停止向乙進貨,但乙威脅若停止訂貨,立即將收賄情節報告部隊長官。甲幾經內心煎熬,主動向上級長官報告該事實而接受調查。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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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60160【科目】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軍事審判法關於檢察一體之內涵及界限為何?與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法行政監督有何不同?試申論之。(25分)
二、軍事審判法第117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軍事法庭如何進行審判,才符合「合法調查」之要求?(25分)
三、士兵甲涉嫌對其長官少尉排長乙實施強暴,經軍事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向軍事法院聲請羈押,試問軍事法院下列羈押審查程序是否合法。
(一)未通知軍事檢察官到庭,亦未禁止一般民眾旁聽,經審理後裁定羈押。(13分)
(二)於訊問被告甲之後,認為被告甲無逃亡之虞,無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隨傳隨到,而責付於其該管連長。(12分)
四、軍事法庭審判長甲審理被告士兵乙性侵害被害人丙女案件,並傳訊證人即聾啞人丁到庭作證,開庭時,選任辯護律師戊以侮辱之言詞詰問證人丁,軍事檢察官聲明異議,審判長處分禁止辯護律師戊之不當行為,戊卻大聲咆哮審判長處理不公,被告之輔佐人己,當庭鼓譟並私自錄音,試問審判長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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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60170【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國軍某指揮部上尉連長A,因向地下錢莊借貸,無力償還高額利息,為避免地下錢莊逼債,竟不告而別,潛逃至中國大陸藏匿。試問在陸海空軍刑法上,A之刑責如何?是否可能成立同法第24條第1項之投敵罪?(25分)
二、某甲擔任烏坵守備區指揮官職務,因中國大陸鐵殼船侵入我方海域,經守軍要求駛離,鐵殼船不僅不予理會,更持槍朝守軍射擊;甲見狀,立即下令守軍以機槍回擊,除造成鐵殼船受損嚴重外,並造成船內乘員3死5傷之結果。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分)
三、陸軍某單位士兵,奉命應依連長核定之衛兵輪值表時間擔任該管大門衛兵。設例:
(一)倘該士兵於表訂服勤時間屆至取得衛兵身分後,竟拒絕前往大門執行衛兵勤務,其刑事責任如何?(15分)
(二)如該士兵於表訂服勤時間前,已向連長表明拒絕服衛兵勤務者,連長為免影響營區安全,即時更換輪值表,並將士兵移送法辦,則該士兵之刑責又應如何論處?(10分)
四、甲服役於海軍擔任某艦副艦長。甲父乙,為某國情報系統吸收,乃將該國提供之筆記型電腦,贈與不知情之甲;甲為方便處理業務,違規攜帶至艦上使用,並將職務上持有,屬軍事機密之電磁紀錄存入前開電腦,於輪休時,將電腦攜出。乙父擅自開啟電腦,發現內存前開軍事機密之檔案,乙乃向甲表明自己已收受某國情報系統給付之酬金人民幣20萬元,要求甲交付軍機資料,否則恐將遭遇不測。甲在親情壓力下,將前開筆記型電腦交予乙攜赴該國轉交其情報官員。試問甲、乙之刑責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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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科目】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說明:(25分)
(一)何謂戰時與視同戰時?
(二)戰時與視同戰時軍事審判對人之效力?
(三)戰時如何設臨時法庭?
二、軍事審判法中「逕行拘提」之規定有幾?其意義有何不同?(25分)
三、依軍事審判之案件,上訴於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情形及其例外情形如何?(25分)
四、甲係上尉連長,因與輔導長乙共同犯貪污案件,經軍事檢察官以共同被告提起公訴,經分離審判程序,在審理甲時,以乙為證人,而軍事法院漏未善盡拒絕證言之告知義務,僅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具結,所取得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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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服役中之義務役男張某,假期中與好友聚餐,在不勝酒力後,仍駕車欲至KTV續攤,經警方臨檢發現張某飲酒過量,遂將張某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軍事檢察官以張某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罪起訴,審理中張某因服役期滿退伍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乃主張本案應屬法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試問張某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甲為少校政戰官,某日陪同長官前往國防部參加漢○演習相關會議,在會議尚未結束時,見會場外報到處,置放數份裝有核定為國防秘密之會議資料無人看管,遂取走乙份。越數日,某報熟識記者好友,要求其提供漢○演習資料,以利交差,甲遂將前開資料,及其職務持有經核定為軍事機密之「漢○演習課目計畫表」,一併寄交該記者,數日後該報刊載漢○演習機密消息。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三、「軍用刺刀」,係屬軍用物品,試問:1.現役軍人毀壞「軍用刺刀」,應如何論罪?(15分)2.倘現役軍人攜帶「軍用刺刀」逃亡,又應如何論罪?(10分)
四、義務役士兵A於95年9月5日逾假,至翌日(6日)由家人帶回部隊;旋又於隔日(7日)不假離營,於同月10日由家人帶回部隊,復於同月12日不假潛逃,於同月14日再由家人帶回。試問A之刑責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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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試題30260【等別】二等考試【科別】書記官【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是某單位少校,穿著中校營長某乙之軍服,接見來探視士兵之家長某丙,並處理某丙之陳情意見,事後遭知情之輔導長某丁告發,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科?(25分)
二、連長某甲在上午七點連集合時宣布,要第一班班長某乙於下午二點帶班兵清理庫房,乙竟然當場說:「我才不去,請連長派別人去。」解散後,輔導長某丙將乙找去規勸,下午二點乙果真依連長命令帶班兵清理庫房,請問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科?(25分)
三、國防部所屬之上校軍官某甲、上尉軍官某乙、十職等簡任文官某丙等三人共同謀議將國軍年度漢光演習之機密資料交付給中共派遣之情報員某丁,並分別依計畫由甲、乙進行蒐集後,由丙交付給丁,試問應如何定甲、乙、丙三人之審判權及管轄權?(25分)
四、某甲是陸軍某旅上尉情報官,因毆打同單位之少校參謀官某乙,心中非常後悔,立刻至少將旅長某丙之辦公室向丙報告,並表示願接受法律制裁,請問某丙在軍事審判法上之地位與職權如何?甲向丙報告並表示願接受法律制裁會發生何種效果?丙獲報後依軍事審判法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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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科目】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各級軍事法院之軍法行政監督與獨立審判之分際為何?案件審理期限規定稽催管制案件進行及對軍中常見之犯罪類型所訂之量刑參考表有無干涉審判獨立?(25分)
二、解析下列關於案件審判權及管轄權之案例:
1.士兵甲(住所地:台中市,駐地:台北市),服役中於休假期間在高雄市酒醉後駕車肇事逃逸,在台南市為憲兵緝獲,經送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訊問後予以責付,偵查中甲退伍返回其台中市住所,嗣經該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應如何處理?(9分)
2.少校甲、少尉乙、士兵丙及非現役軍人丁於基隆市共同殺害戊,嗣後丁入營服役為義務役士兵,甲及乙之犯罪行為經憲兵發覺並送軍事檢察官羈押偵辦,直到丙及丁均離職離役後,甲、乙始供出丙、丁亦共同殺害戊,應如何處理?(8分)
3.士官甲與士兵乙共同犯貪污罪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上訴二審,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決甲無期徒刑,乙有期徒刑十年,甲及乙均不服判決而欲提起上訴,應如何為之?(8分)
三、軍法警察官甲接獲檢舉告發,調查獲悉少校乙在部隊內涉有刺探、收集軍事機密之重嫌,甲未持搜索票即率所屬憲兵直接進入該部隊,要求乙開啟其公務用電腦,發現多筆非其職務上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檔案及職務上所掌管之演習作戰計畫檔案,當場扣押相關之該電腦、燒錄機密資料之光碟等物;甲於搜索乙辦公處所時,另發現乙藏有海洛因毒品,一併查扣,並將乙扭送法辦,甲之行為是否合法?(25分)
四、下列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1.士兵甲無故離去職役達十五日,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之罪,經軍事檢察機關發布通緝之通緝書。(8分)
2.證人甲就現役軍人被告乙犯罪行為,於軍事檢察官偵查中陳述之筆錄。(8分)
3.軍事檢察官對於軍車肇事為鑑明肇事責任,囑託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所為之鑑定意見書。(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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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軍法官考試試題
【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軍刑法之立法例有軍人犯主義及軍事犯主義,我國陸海空軍刑法採用何主義?請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舉例說明之。(25分)
二、士兵甲被排定接站衛兵,於輪值時間尚未屆至前,表示拒不接班,經該管連長警告將送禁閉,遂依規定時間前往接班,但值勤中又心生不滿,未到交接時間,先行離去。問甲之罪責?(25分)
三、甲為中校營長,乙為其駕駛兵,某夜,參加該營野外駐紮連隊之慶功宴,甲、乙均飲酒過量,視野模糊,步履搖擺,甲仍命乙駕駛其座車返回營區,乙在產業道路上自後追撞丙之機車,丙倒在路旁,甲命乙駕車加速逃逸,嗣他人凌晨發現丙時已經氣絕。問甲、乙之罪責?(25分)
四、甲為上校指揮官,乙為非軍人,甲竟教唆乙:「利用會客方式進入營區,滯留到傍晚,並侵入營區內之連隊官兵寢室竊取他人財物。」乙亦因而竊得財物。當晚,甲假借調查該案,利用職權要求查閱會客記錄資料,並將之毀滅,圖製造乙並無進入營區之假證據,請問甲、乙之罪責?(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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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二等考試【科別】書記官【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一、教唆或幫助俘虜脫逃者,可否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3條便利俘虜脫逃罪加以處罰?試詳為說明之。(25分)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所規定之侮辱衛哨勤務罪,其所謂當場侮辱及公然侮辱之內涵有何不同?試詳為闡明之。(25分)
三、何謂附帶搜索?其與緊急搜索有何不同?又附帶搜索之範圍如何?併請述之。(25分)
四、受傳喚而為證人者,具有何種情形,始得拒絕陳述?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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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軍法官考試試題31130【類科】軍法官【科目】軍事審判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發現原判決對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者,試詳述得如何救濟之?(25分)
二、試詳述軍事審判法上關於「案件之審級」、「案件之管轄」、「各級法院之性質」規定為何?(25分)
三、何謂「拘捕前置」?拘捕前置是否為一項原則(法理何在)?軍事審判法是否有拘捕前置之規定與適用(軍事審判法之規定為何)?請詳述之。(25分)
四、試解析下述案例:
1.某甲(現役少校)與某乙(非軍人),共同在台北市,故意毆打友邦大使某丙成傷,應如何追訴審判?(8分)
2.某甲(現役少校)與某乙(現役上兵)、某丙(非軍人),共同在台北市,故意將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交付給外國派遣之人某丁,應如何追訴審判?(8分)
3.某甲(俘虜)於戰時連續毆打管理者某乙(現役下士)及某丙(俘虜)成傷(輕傷),應如何追訴審判?(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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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軍法官考試試題31170【類科】軍法官【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於當兵期間,為外出尋仇,乃於某日清晨潛入該部隊軍械室竊取軍用M16步槍乙枝及子彈二十發,藏於內務櫃之背包中,旋於當日中午趁午休之便,攜帶該背包翻牆逃逸,嗣為憲警聯合逮捕歸案。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25分)
二、甲於入伍服役後,因不堪軍中生活,乃於某日偷取某少尉醫官之軍服,穿著身上,矇騙營區大門衛兵,離開部隊後,逃匿無,嗣經憲兵緝獲,移送法辦。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25分)
三、陸海空軍刑法第46條、第49條、第53條等,均將脅迫與恐嚇並列為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試說明脅迫與恐嚇行為之概念,應如何加以分辨?
(25分)
四、甲於當兵期間,因受某媒體重金利誘,乃於某夜潛入某軍用機場,拍攝軍機之作業及起飛情形,並將拍攝所得照片,販賣予該媒體。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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