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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
【公布单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修正】2024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24年4月26日
【法规沿革】
‧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内容】
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作出修改
(一)将
第九条
中的“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删去其中的“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二)将第
十九
条中的“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会同相关部门”。
(三)将第
二十三
条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
二、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作出修改
将
第九条
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
五十四
条第二款、第
五十六
条、第
五十七
条、第
七十九
条、第
八十
条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
五十四
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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