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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5年8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115年9月3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隸屬)
﹝1﹞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兒童及少年健康、福利與權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家庭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自立支持與照顧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兒童及少年與家庭支持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生育及托育服務資源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兒童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聯繫及督導影響評估之執行。
六、兒童及少年遊憩、遊戲及休閒政策之推動與協調。
七、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輔導之跨機關政策協調與整合。
八、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發展與促進,暨其參與公共事務相關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九、兒童及少年之生命統計、身心健康促進、預防保健、事故傷害防制及醫療照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十、早期療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二、兒童及少年與家庭支持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兒童及少年與家庭支持福利服務事項之跨機關政策協調、整合、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四、兒童及少年網路安全與個人資料權益維護之規劃、執行及跨機關政策協調。
十五、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健康促進及家庭支持福利服務事項。
第3條(署長及副署長之職務與官等)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前項署長之任用以常務職務者為優先。
第4條(主任秘書之職務與官等)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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