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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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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科技部組織法
【發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1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及全文1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職掌事項)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108年1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3條(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108年1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得派員駐境外辦事)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7條(各司長之聘任)
﹝1﹞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8條(聘用人員及員額限制)
﹝1﹞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9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0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08年1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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