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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2/11/02法律用語辭典免費索取word檔


【法規名稱】簡讀版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11條刊總統府公報2514號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505號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10370號令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31號令增訂公布第11-1條條文(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5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制定之。

第2條


﹝1﹞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3條


﹝1﹞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定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1﹞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5條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6條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1﹞本局設主計室,置主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1﹞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


﹝1﹞本局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依法辦理科技產業園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第12條


﹝1﹞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
﹝2﹞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第13條


﹝1﹞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14條


﹝1﹞本局處務規程,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15條


﹝1﹞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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