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社區規約知多少?一場高達145萬元車位之禍,不懂這些,你可能也會被罰!】 |  | |
【法規名稱】。索取word檔。法律用語辭典。相關題庫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發布日期】115.07.17【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司法院(79)院台廳四字第02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79)院台廳四字第03371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八日司法院(80)院台廳四字第01988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80)院台廳四字第09077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83)院台廳司一字第218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89)院台廳司一字第04465號令修正發布第2、3、5、7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司一字第20464號令修正發布第1、3~7、9~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09773號令增訂發布第11條條文;原第11條條文遞改為第12條條文(名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400144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6、9、12條條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031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152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15215號函除第2條之附圖5及第4條第4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500070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80010421號令修正發布第2、1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0612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圖二、附圖三【原條文】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06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1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31082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1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0871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條條文;除第2條第1項第3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1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289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除附圖二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9‧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505009491號令修正發布第2~4、12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圖八、九;增訂第2條條文之附圖九之一;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五章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
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0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
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二十六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
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
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
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
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
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家事法庭席位(如
附圖八)、家事溝通法庭席位(如
附圖九)及家事參審法庭席位(如
附圖九之一)。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
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
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
附圖十二)。
﹝2﹞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
--115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九)。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2﹞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110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十一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四、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五、公務員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六、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七、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九)。
八、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2﹞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
第3條
﹝1﹞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家事溝通法庭及家事參審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115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4條
﹝1﹞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2﹞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3﹞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4﹞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5﹞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少年保護法庭、家事溝通法庭及家事參審法庭,得視審理事件之性質及需要調整之。
--115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2﹞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3﹞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4﹞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第5條
﹝1﹞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2﹞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第6條
﹝1﹞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7條
﹝1﹞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8條
﹝1﹞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9條
﹝1﹞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2﹞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其使用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第10條
﹝1﹞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加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其附屬線路之鋪設,應力求整潔。
第11條
﹝1﹞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2﹞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12條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2﹞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4﹞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二條附圖二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
第五章施行之日施行。
∩
--115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2﹞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110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2﹞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109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十一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四、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五、公務員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六、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七)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
七、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九)、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
﹝2﹞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108年4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七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四、行政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五、公務員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六、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七)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
﹝2﹞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3條
﹝1﹞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4條
﹝1﹞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委員)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委員)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2﹞法官(委員)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3﹞審判長或法官(委員)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4﹞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第5條
﹝1﹞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2﹞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第6條
﹝1﹞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7條
﹝1﹞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8條
﹝1﹞法官(委員)、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9條
﹝1﹞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黏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2﹞法官(委員)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委員)使用。其使用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第10條
﹝1﹞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加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其附屬線路之鋪設,應力求整潔。
第11條
﹝1﹞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2﹞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12條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2﹞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
--108年4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