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題庫總索引

【社區規約知多少?一場高達145萬元車位之禍,不懂這些,你可能也會被罰!】
✍【題庫名稱】


民事訴訟法(含概要)申論題庫彙編『121單元』

【科目】包括。b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c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各年度考題。。114年(4)。113年(5)。112年(5)。111年(5)。110年(4)。109年(3)。108年(5)。107年(4)。106年(5)。105年(3)。104年(4)。103年(4)。102年(6)。101年(4)。100年(5)。99年(7)。98年(8)。97年(7)。96年(4)。95年(5)。94年(9)。93年(5)。92年(6)。91年(4)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01司法事務官02法院書記官 114年01。113年01。112年01。111年01&02。110年01&02。109年01&02。108年01&02。107年01&02。106年01&02。105年01&02。104年02。103年02。102年02。101年02。100年02。99年02。98年01。98年02。97年01-1。97年01-2。97年02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9年98年97年96年95年94年01。94年01檢覈。94年02檢覈。93年93年檢覈。92年92年檢覈01。91年91年檢覈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01司法官02行政執行官 114年02。113年02。112年02。111年02。110年108年02。107年02。106年02。103年02。102年02。101年02。100年02。99年01。99年02。98年01。98年02。97年01。96年01&02。95年01。94年01&02。93年01。92年01&02。91年01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113年111年109年107年105年103年101年99年97年95年94年93年92年91年
(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14年113年112年111年110年109年107年105年104年103年102年100年99年98年97年95年
(6)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01薦任~司法行政。02簡任 112年01。110年01。108年01。106年01。104年01。102年01。100年01。96年01。98年01。94年01。94年02。92年01。92年02
(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114年113年112年111年109年108年107年106年105年104年103年102年101年100年99年98年97年96年95年94年93年
(8)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108年106年104年102年100年98年94年
(9)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稅法務 114年113年112年111年110年

回目錄(7)〉〉回頁首〉〉

114年(4)

11401。b(7)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3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選試英文)、關稅法務(選試日文)【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乙購買A屋,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甲於交付價金及乙交付A屋後始發現,A屋有嚴重漏水及多處瑕疵,並經從事建築業之友人丙告稱,A屋如進行全面修復,工期長達1年,且縱經修復後,A屋價值將減損為1300萬元。甲不甘損失,多次向乙交涉而無結果。試問:如甲擬於訴訟程序中一併解決上述紛爭,應提起何種訴訟及主張何種聲明,較能完整保障甲之權益?(25分)

  二、甲在乙所開設之餐廳工作4年,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惡意環境、逼迫自己離職,乃訴請乙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就20萬元部分有理由、40萬元部分敗訴駁回。甲就30萬元部分聲明上訴,並追加請求乙對其職場霸凌之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乙於第二審準備程序時,提起反訴並主張甲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原則,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200萬元。試問第二審應如何處理甲之上訴聲明、追加之精神損害賠償與乙之反訴?(25分)

  三、甲基於買賣關係訴請乙給付A車,法院判決「乙於甲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同時,應給付A車於甲」並告確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甲並未為或提出120萬元之給付予乙,甲得否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又如甲於判決確定後,以其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二)乙得否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對甲為強制執行?如乙據以聲請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2分)

  四、乙利用甲遠在他鄉工作之機會,擅自進入甲所有之A地並搭蓋B屋以供居住,甲發現後要求乙離開A地,乙置之不理。甲乃基於所有權訴請乙返還A地,乙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在B屋之外同屬A地範圍內加蓋獨立的C屋。其後法院判命乙返還A地並告確定。於判決確定後乙仍然居住在B屋,B屋內放置有乙購買之冷氣機、家具及丙借給乙使用之平板電腦等物品。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甲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對於乙及B屋、C屋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否為強制執行?具體之強制執行方法為何?(15分)
  (二)對於冷氣機、家具及平板電腦,執行法院得否為強制執行?具體之強制執行方法為何?(10分)

回目錄(5)〉〉回目錄(1)〉〉回頁首〉〉

11402。(1)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5)公證人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位於臺南市之A 地,各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並簽訂協議分割之契約,甲依該契約向乙、丙提出協議分割 A 地時,乙卻堅決反對履約,丙則同意,甲乃以乙為被告,於乙住所地之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命被告乙履行該 A 地之協議分割契約。請問: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未將丙列為被告,關於本案件之當事人適格問題,法院應如何處理?(30分)

  二、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抗辯甲主張之買賣契約無效,並稱:若法院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效,因甲積欠乙借款 300 萬元屆期未還,可與價金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認定甲主張之價金債權與乙主張之借款債權皆存在,200 萬之範圍互相抵銷,判決甲敗訴。請問:第一審勝訴之乙能否提起上訴?假若第一審判決後無人上訴而使判決確定,乙就對甲之借款債權可否起訴請求?(40分)

  三、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1403。(3)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本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分)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分)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第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分)

回目錄(9)〉〉回頁首〉〉

11404。a(9)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稅法務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2440【類科】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乙合資購買 A 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約定權利義務各半,其就系爭房地之二分之一所有權,借名登記為乙名下。詎乙與被告丙通謀虛偽締結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該買賣之債權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且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乙未經甲同意,擅將甲就系爭房地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亦屬無權處分, 對甲不生效力。甲聲明為請求丙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甲並主張乙、丙間之買賣係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聲明為乙、丙間就該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試問:法院得否以選擇合併而為判決?(25分)

  二、王一、李二與張三等 3 人為甲地(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嗣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判決(下稱 A 案)確定應予變價分割,王一於民國(下同)106年拍定買受,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李二在系爭土地建有房屋一棟(下稱乙屋),占用系爭土地部分;張三亦在系爭土地建有房屋一棟(下稱丙屋),並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乙屋與丙屋(下合稱系爭建物)等建物在 A 案判決前即已存在於系爭土地上。王一於 107年提起B 案訴訟,以系爭土地經判決共有物變價分割,其拍定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依買賣及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李二 2 人分別將乙、丙屋拆除,返還占用土地。一審認李二 2 人非無權占有,駁回王一拆屋還地之請求。王一上訴後,逕為訴之變更,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 規定, 請求李二 2 人就乙、丙屋占用土地部分,分別給付租金,經二審法院判決王一勝訴確定。嗣王一於 110年復以積欠系爭建物之租金為由,提起C 案訴訟,再於 C 案第二審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第825條規定提起追加之訴,請求李二 2 人將系爭建物拆除,返還占用土地。試問:C 案第二審提起之追加之訴是否適法?(25分)

  三、甲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但未繳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二審裁定駁回甲之上訴。對該裁定,甲認為不當,提起抗告。試問:該抗告是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25分)

  四、甲主張其對乙及丙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 80 萬元之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對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裁定准許甲對乙、甲對丙之支付命令聲請,乙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丙則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二十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試問:上述兩個支付命令經乙與丙分別異議後所生之法律效力為何?(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13年(5)

11301。b(7)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選試英文)、關稅法務(選試日文)【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與乙發生車禍,乙因受傷送醫,並於 2日後死亡。乙之母丙於刑事訴訟 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乙因甲之過失行為死亡,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賠償其因乙死亡所受扶養費及非財產上損害。刑事庭認無法證明乙之死亡與甲之行為有因果關係,判處甲過失傷害罪,同時將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民事庭法官應否允許丙補正?(25分)

  二、甲主張乙自112年1月1日無權占用甲所有A地,於113年3月30日向法院起訴,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該地,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額新臺幣(下同)42萬元及自113年3月30日起迄返還A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萬元。法院計徵裁判費時是否併計該附帶請求之金額?(25分)

  三、乙積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已取得勝訴之民事確定給付判決,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汽車一部及電視機一台實施強制執行,汽車部分已經查封且進行鑑價之中,電視機一台則已拍賣完畢,拍定人尚未給付價金。乙乃主張其於前述判決確定後之第5日,已透過其友人丙給付100萬元之款項予甲以清償貨款;第三人丁則主張該經查封之電視機係其所有,僅係其借予乙使用,執行法院對該電視機並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試問乙、丁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何之救濟程序?(25分)

  四、原告甲提起給付訴訟,民事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甲勝訴並宣告假執行,甲乃以該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但是,被告乙提起上訴,在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民事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上述第一審本案判決及假執行宣告,乙即將該第二審判決提出於執行法院。試問:法律上承認假執行裁判制度之目的為何?另於上述情形,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25分)

回目錄(9)〉〉回頁首〉〉

11302。a(9)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稅法務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040【類科】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其所有之違章建築房屋被乙無權占用,乃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該屋給甲。由於乙主張其係向甲購買該屋,雖未登記,但兩人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提出契約為證。此外,乙更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屬於乙。
  (一)若甲於訴訟中承認確有和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之事,但辯稱並未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其仍為該屋之所有權人,問:法院對甲和乙提起 之訴應如何作出判決?(30分)
  (二)承前問題,若甲於乙提起反訴後,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該屋所有權屬於甲,問:甲追加之訴是否合法?(20分)

  二、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 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 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本案件是否有管轄權?(20分)
  (二)若於法院審理時,丁和乙、丙達成協議,二人願共同賠償甲五十萬元而成立和解,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該和解之效力如何?(30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1303。(3)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105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的 L 地(坐落於嘉義縣)於前年經代理人乙出賣予丙(住所設於雲林縣),並已完成移轉登記。甲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代理甲與 丙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不生效力,並塗銷L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甲主張自己前年因病喪失意思能力,對乙授與代理權行為無效,乙 代理簽訂的L地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因無權代理而對甲不生效 力。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30分)

  二、甲於與乙的前訴中,主張自己對原告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以之抵銷乙的 30 萬元請求,卻因無法舉證該筆債權存在,法院判決 乙全部勝訴確定。嗣後,甲找到該筆100 萬元借款的乙簽名借據,遂向管 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100 萬元。受訴法院如確信該借據足以證明甲對乙有該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對於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30分)

  三、第二審法院就甲、乙間的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後開了五次言詞辯論 庭,前四次均由審判長丙及陪席法官丁、戊三人參與,第五次則由審判 長丙及陪席法官丁、庚三人參與;惟於言詞辯論筆錄中,並無任何關於 更新辯論的記載。第二審法院依據五次辯論取得的全部訴訟資料,判決 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駁回甲其餘 760 萬元部分的請求。甲、乙二人均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得否以上述程序有瑕疵為上訴理 由?是否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40分)

回目錄(5)〉〉回目錄(1)〉〉回頁首〉〉

11304。(1)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5)公證人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5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9年4 月1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 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 110年3月13日時,曾應乙之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 2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 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200 萬元發給支 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30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 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分)

  三、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112年5月28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 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 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 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1305。c(4)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證人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月26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分)

  二、甲主張乙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乙並以其所有A地為擔保此一借款債務返還,設定足額抵押權。如乙屆期未清償,甲持債權及抵押權等證明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法院裁定准許之後,乙提起抗告,抗告理由主張乙僅向甲借款180萬元,且甲亦積欠乙400萬元貨款,乙就之已向甲行使抵銷權等情,乙之抗告理由是否有理?又若甲持准予拍賣A地之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完畢,並獲償300萬元,如乙主張甲對乙並不存在系爭借款債權,而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不當得利300萬元之返還,甲則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甲對乙3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乙逕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並不合法。甲之抗辯是否有理?(40分)

  三、何謂真正爭訟事件?公司清算人之選派事件是否為真正爭訟事件?對於真正爭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是否發生既判力?(3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12年(5)

11201。b(7)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屢次催討未果,而乙對丙有 150 萬元之已屆期借款債權,乙卻未請求丙返還之。甲乃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給付乙 100 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問:在訴訟繫屬中,乙得否以丙為被告另起訴請求該 150 萬元借款之返還?若甲所提訴訟被以無法證明乙對丙存在系爭債權,判決駁回確定,則乙之其他貨款債權人丁得否就乙對丙之該借款債權起訴行使代位權?(25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7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自 95年起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地,故請求乙返還該地。乙抗辯其對 A 地存在租賃權,甲則否認之。乙乃提出其於 98年7月7日在某咖啡廳中,與甲協商時所偷錄到甲承認乙對該地有租賃權之對話錄音為證,甲則抗辯該錄音不得在法院上利用,其並無證據能力,甲之抗辯是否有理?若法院自該錄音內容知悉甲與乙對談時,有乙之朋友丙在現場一起喝咖啡,但詢問兩造是否另有證人待傳,均稱:無。如此,法院得否依職權傳訊丙作證?(25分)

  三、債權人甲持准許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 A 地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地為強制執行。如乙就該裁定所載被擔保 B 債權,已 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其不存在勝訴確定,則在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如甲另主張尚有被擔保 C 債權存在,則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共有人甲持裁判分割共有物 A 地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將其所分得土地而為共有人乙占有之部分予以點交。乙抗辯該分割判決並未命乙點交其占有之土地部分,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乙在甲訴請分割前,已向甲承租 A 地,則在執行程序中,乙應如何謀求救濟?(25分)

回目錄(5)〉〉回目錄(1)〉〉回頁首〉〉

11202。(1)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5)公證人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 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 A 地遭 乙無權占有並興建 B 屋。嗣後乙再將 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 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回溯計算 5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 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 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 (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 70 萬元,試問:
  (一)甲得否於第一審審理中主張:由於其長年旅居國外,並不知房屋究係乙或丙所興建,乃追加乙為被告,並先位請求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請求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5分)
  (二)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分)
  (三)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分)

  二、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試問:
  (一)乙鐵路公司預期將遭受乘客及家屬之賠償請求,乃積極向甲、丙請求,請問乙公司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15分)
  (二)就丙部分,當事人應如何記載?(10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1203。(3)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將 A 車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價格售予乙,並與乙協議為: 乙先給付現金 200 萬元後,甲即交車予乙,並同意其餘 300 萬元,由乙分3 期給付予甲。嗣後乙卻未依約履行。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款 300萬元,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時,乙表示無力給付,嗣後經審判長試行和解,加入第三人乙父丙,達成訴訟上和解為:由乙父丙給付甲 300萬元。請分析第三人丙加入和解之效力,並說明若嗣後丙以其同意參加和解係被詐欺所致,並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原告甲得否主張和解不成立、繼續審判?(33分)

  二、甲在乙所開設之美容工作室工作四年餘,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敵意與性別霸凌環境、逼迫自己離職,致甲訴請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乙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提出反訴主張甲離職後,違反僱傭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 220 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33分)

  三、甲購入 A 地,市價新臺幣 2,000 萬元。詎料遭友人乙竊取印章移轉 A 地於 乙名下,致甲起訴請求返還。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 A 地以新臺幣200 萬元賣給不知情的丙並移轉登記。請分析如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影響;並說明如丙於第一審判決時,為訴訟參加,並於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時,為乙聲明上訴,丙之行為效力為何?(34分)

回目錄(9)〉〉回頁首〉〉

11204。a(9)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稅法務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580【類科】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甲(住所地在臺中市)認為乙已經答應因契約債務的給付不能賠償自己(甲)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乙(住所地在南投縣)否認有債務不履行及同意賠償的情事。因甲不能順利從乙得到自己想要的賠償,遂以雙方約定給付地為甲的住所為由,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不能的賠償12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於言詞辯論期日,乙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預備聲明,如法院認被告對原告有負系爭債務120萬元,以原告甲對被告所負貨款債務300萬元為抵銷。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並於理由中表示,乙未能證明其用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存在。乙對此敗訴判決不服,於上訴期間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狀,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未在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就主張抵銷的債權剩餘部分180萬元,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乙180萬元。乙於第二審程序均受敗訴判決後,對本訴及反訴的第二審判決一併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仍未載明上訴理由。試問:

  一、臺中地方法院及其第二審上訴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於甲的起訴及乙的反訴,是否有管轄權?(30分)

  二、乙於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的上訴狀內,均未記載上訴理由,原裁判法院應如何處理其上訴?(30分)

  三、乙就本訴及反訴的判決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符合上訴第三審關於上訴利益數額的規定?(40分)

回目錄(6)〉〉回頁首〉〉

11205。(6)11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112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360【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原物分割兩造分別共有之A地,陳稱:「兩造分別共有A地,多年來依附表所示方法分管A地。現伊欲分割A地,因不能與乙、丙協議決定其方法,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乙、丙則以:「如依甲於附表所提方法分割A地,甲分得部分顯然多於其應有部分比例,並不公平,伊等不同意依此方法分割A地」云云,資為抗辯。請問如法院認甲所提分割方法並不適當,得否駁回原告之訴?(25分)

  二、甲以乙市政府為被告,向某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就A地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陳稱:「伊所有之A地經乙市政府徵收,並移轉登記為乙市政府所有。惟該徵收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求為命乙市政府塗銷登記之判決」等語。經受訴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移送至普通(民事)法院,其移送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請問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得否更行移送至行政法院?(25分)

  三、甲以乙銀行新營分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害,陳稱:「丙任乙銀行新營分公司之理財顧問,知悉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擅自盜領伊之存款,致伊受有損傷,乙銀行新營分公司應負僱用人之侵權責任」等語。乙銀行新營分公司則以:「甲任由丙長期以其網路銀行帳密代為操作,應自負其責,且丙並非執行職務,伊自無責任」云云,資為抗辯。請問受訴法院得否以被告無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原告之訴?(25分)

  四、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請求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為兩造公同共有,陳稱:「A地為兩造之父丙出資購買,為節稅而借名登記於乙名下,嗣丙死亡,借名登記關係即歸於消滅,A地應回復為兩造共同繼承之遺產,爰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及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移轉登記之判決」等語,並聲請許可就A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請問受訴法院應否許可甲之聲請?(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11年(5)

11101。b(7)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假設甲公司(營業所在新竹)和臺北市中山區某里里長乙訂立該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該案件?(25分)

  二、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年息為百分之二十,並應按年支付利息,但甲支付第一年之利息後即不再付息,乙向甲催討本金和第二年之利息,甲皆置之不理,乙乃至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判命甲應返還借款三百萬元並支付利息六十萬元。若甲於言詞辯論時向法院表示承認向乙借錢及約定利息之事,並願意依原告之聲明全部償還本金及利息,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三、請說明民事訴訟三大訴訟類型(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與強制執行之關係?又法院確定判決如「命被告應向原告登報公開道歉」屬於上述之何種判決類型?依最新實務見解,此確定判決應如何強制執行?(25分)

  四、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日獲法院之勝訴確定判決,於是甲於 111年2月1日聲請對乙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 111年2月15日核發扣押命令查封乙所有且自住 A 屋,乙唯恐 自住屋遭拍賣將無處居住,於是在 111年2月28日和甲私下協商,雙方達成合意,協商條件為「乙增加丙、丁為保證人,甲則同意不執行乙之A 屋」,惟乙增加保證人後,甲仍然配合執行法院之要求,繳納鑑價費用繼續對乙之A 屋為鑑價準備拍賣,請問:甲、乙間在 111年2月28日之約 定效力如何?乙應如何採取救濟?(25分)

回目錄(9)〉〉回頁首〉〉

11102。a(9)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稅法務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380【類科】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 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之祀產,遭訴外人 Y 無權處分,並已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 X 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 另有派下員丙,將甲、 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訴訟」)。問:(每小題 25分,共 50分)
  (一)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時,得為如何之聲明?
  (二)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乙於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

  二、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甲,並交付 A 屋,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 X 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出資向 Y 購買 A 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X 於 111年初過世後,甲 始知此事,已於 111年3月1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問:(每小題 25分,共 50分)
  (一)如乙抗辯:X 另有繼承人丙,未與甲共同起訴,故該訴訟為當事人不 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然甲否認另有繼承人丙。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於訴訟繫屬中,如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之?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將 A 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否持該判決對丁為強制執行?

回目錄(5)〉〉回目錄(1)〉〉回頁首〉〉

11103。(1)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5)公證人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自然人,住 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 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合意由 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 未償還借款,乙乃向 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 求甲返還借款 9 萬元,甲爭執 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 A 法院管 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 返還借款 15 萬元,甲未抗辯 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 惟 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 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40分)

  二、丙列丁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 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存在,但丁已清償 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 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分)

  三、甲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0日駕車在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 300 萬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 110年5月25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 110年8月20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9月5日送達予乙,但乙逾 20日期間均未向 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 110年5月30日受送達,且於同年6月5日向 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 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1104。(3)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乙委託甲銷售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不動產,依據系爭契約第16條規定「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後甲認為乙故意不與其覓得之對象簽約,向乙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金,試問:本件房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然原告卻向臺北地院起訴,本件臺北地院對本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理由為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款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又當事人是否得主張不受該約款之拘束?又當事人簽署契約中雖有合意管轄之規定,有那些例外規定可以主張不受合意管轄條款拘束之情形?(30分)

  二、甲因為與乙發生車禍事故,受有手臂挫傷之傷害,遂起訴請求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甲起訴時,考量裁判費的問題及證明其損害範圍之困難性,遂先為一部請求,訴請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4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甲為一部請求,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法院應否請甲表明是否為全部之請求?本件甲起訴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何種類型?於進入訴訟程序前有無其他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機制?倘本件甲一開始一部請求之金額為 100 萬元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是否會有不同,理由為何?又法院審理期間,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甲遂表明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是否應判決甲全部勝訴?又關於此判決有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40分)

  三、原告甲與被告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期間,因為兩造有商談和解之可能,兩造向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後因無法達成和解,甲遂具狀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程序,法院指定民國111年6月30日為言詞辯論期日,然該期日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乙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反而拒絕辯論。試問:乙為前揭行為之訴訟法上效果為何?法院如果因為訴訟進行的結果已有心證,為了結案,可否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因乙拒絕辯論後,應如何處理後續之訴訟程序?(3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1005。c(4)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證人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於民國107年2月15日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整,借款期限 2年,並以乙所有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乙於 借款期限屆至未返還借款,甲因而於 110年5月25日向管轄法院聲請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同年8月10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問:
  (一)若甲另於 110年9月5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系爭 600 萬元借款,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若甲另於 111年6月4日以相同事由再次聲請法院准予拍賣系爭抵押物,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三)如乙對於甲於 110年5月25日聲請之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於抗告審級中,乙抗辯其已清償該筆借款,抗告法院得否改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對於該清償抗辯為實體審理?(20分)

  二、關於非訟程序之舉證,試以法律規定或證據法理說明以下二問題:
  (一)非訟事件法是否存在主觀舉證責任?非訟事件法中對於待證事實有規定須釋明者,試說明其證明度與證明之證明度有何不同?(25分)
  (二)對於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與對於某私文書之認證,其二者在其後發生相關訴訟時,若被提出為證據,其各具有如何之形式證據力或實質證據力?(25分)

回目錄(5)〉〉回目錄(1)〉〉回頁首〉〉

110年(4)

11001。(1)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5)公證人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 A 地 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 10分,共 30分)
  (一)甲可否未經乙、丙同意,本於所有權對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二)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三)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二、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每小題 10分,共 30分)
  (一)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二)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三)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下列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每小題 10分,共 20分)
  (一)甲搭乘乙客運公司由丙駕駛之客運車,行經山路,不慎撞及山坡而翻車,甲因此受傷,對乙公司及丙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 100萬元。
  (二)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與乙駕駛之貨車相撞,甲受傷住院治療,共支出醫藥費新臺幣 100萬元,因甲有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而請求該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以甲發生事故係因甲酒駕,依契約約定酒駕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不予賠償而拒絕給付,然甲否認有飲酒,對保險公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新臺幣 100萬元。

  四、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財產 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 10分,共 20分)
  (一)乙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二)如甲另向丁借貸 300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撤銷?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回目錄(9)〉〉回頁首〉〉

11002。a(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稅法務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580【類科】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X於110年1月11日對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給付X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事實陳述:Y於109年1月1日向X借款50萬元,約定借期1年,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在法院開庭前,X於110年2月10日將其對Y之該筆借款債權讓與Z,並通知Y。
  (一)在X對Y之訴訟上,如Y抗辯X已讓與其借款債權予Z,不得請求返還,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Z於110年3月5日另行對Y起訴,主張Z從X受讓其對Y之50萬元借款債權,請求法院判命Y給付Z50萬元。Y抗辯Z之訴與X之前訴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X對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交還X,事實及理由陳述:A地為X所有,被Y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
  (一)法院判決Y敗訴確定後,X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Z。Z得否持X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Y將A地交還Z?(25分)
  (二)法院判決X敗訴確定後,X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Z。Z對Y起訴,請求法院判命Y將A地交還Z,主張Y無權占用Z所有之A地。Y抗辯Z所訴之訴訟標的為X前訴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予駁回,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6)〉〉回頁首〉〉

11003。(6)11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110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360【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公司將乙列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命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本息。於本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乙主張甲公司之請求若有理由,則反訴聲明請求甲及丙應連帶給付 80 萬元,甲與丙係系爭工程之共同承攬人,由於遲延完工,應就違約金負連帶責任。問:乙之反訴是否合法?(25分)

  二、甲 1 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 甲 1 及甲 2 公同共有。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丙出資購買, 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丙死亡後,甲 1 及甲 2 為其繼承人,已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惟乙拒絕歸還 A 地,爰依法起訴。乙則抗辯:A 地為 丙贈與所得。問:甲 1之訴訟,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甲 2 如拒絕為共同原告,甲 1之起訴是否合法?(25分)

  三、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甲,並交付 A 屋,其理由略為:甲於民國110年3月1日向乙購買 A 屋,雙方約定於同年5月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該屋,惟乙拒不辦理。乙則抗辯:雙方並未成交。其後於訴訟繫屬中,乙將 A 屋高 價出賣給丙,迅速辦妥 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並交付之,惟法院 及甲均不知悉此事。問: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甲能否執該勝訴判決對丙強制執行?(25分)

  四、甲男在日本將乙女列為被告,起訴請求准予兩造離婚(以下稱「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乙女又將甲男列為被告,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下稱「後訴訟」)。問:前、後訴訟是否為同一訴訟事件?後訴訟之法院得否以更行起訴為理由而駁回起訴?(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1004。(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美國舊金山市,在中華民國無住居所)委任丙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列乙(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臺北市)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命乙清償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等。試問:北院裁定命甲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否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於法是否有據?北院之法院書記官在法院閱卷室會晤來閱卷之乙,欲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予乙,乙當場表示其雖無法律上理由但拒絕收受等語,法院書記官應如何送達該文書?(30分)

  二、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A 地);並主張:A 地為甲、乙及丙 3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A 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 但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請附理由 說明下列問題:受訴法院發現乙於 110年5月15日死亡,依法應如何審理?若乙係在 110年7月14日(第一審審理期間)死亡,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與乙在起訴前死亡之情形,有無不同?(40分)

  三、甲列乙(市政府)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乙抗辯甲所提 訴訟是公法爭議並非私權爭議,A 地方法院為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等語。 試問:A 地方法院認乙之抗辯有理由,應如何處理?若本件係甲向 B 高 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法院以其欠缺審判權之確定裁定,移送至 A 地方法院。A 地方法院受理後,如認屬公法爭議其並無審判權者,其處理方式,有無不同?(30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9年(3)

10901。b(7)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下列上訴是否合法?
  (一)甲為乙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之所有土地。執行中發現乙在其取得執行名義之前,為丙設定無擔保債權存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丙並對乙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同筆土地強制執行,乃以乙、丙為共同被告,代位乙起訴請求:確認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及就丙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並命乙、丙各負擔二分之一之訴訟費用。乙提起上訴。(13分)
  (二)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備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 3000萬元。(12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因兩造就甲主張之A 方案及乙 主張之B 方案之分配價值有爭執,認有鑑定價值及補償金額之必要,乃依甲聲請,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經該所函知鑑定費新臺幣(下同)8萬元,係 A、B 兩案各 4萬元。法院因甲未預納,再命乙墊支,乙亦未 置理,乃又於民國107年4月2日裁定命甲於 7日內預納,如未預納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甲即於同年6月13日繳納 4萬元,並於同年7月9日、18日、20日、23日、27日、8月8日多次具狀聲請擇期開庭續行訴訟。乙則於同年7月10日具狀陳明因案件處於合意停止訴訟狀態,為期訴訟審理延續,其同意採行甲之A 單一分割方案,餘尊重法院裁定等語。法院 以兩造逾 4個月仍未足額繳納,於 107年9月13日通知兩造視為撤回訴訟。甲聲請續行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是否合法?(25分)

  三、甲以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 600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土地獲准,於民國108年6月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丙出價最高,但未於投標保證金之記名支票背書,執行法院命丙補正後決標由其得標,次高標之丁當場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同年月10日裁定駁回丁之異議,丁於同年月15日提起抗告。執行法院於 108年6月20日將丁之抗告案卷檢送抗告法院,同時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於同年月30日點交土地於丙。抗告法院就丁之抗告,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以乙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05年1月1日之本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並於同年2月2日確定,即於同年月10日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土地,經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未拍定,而於 105年12月12日視為撤回。甲復於 108年6月6日持上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財產,乙得否以該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902。c(4)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乙為擔保丙對甲所負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債務,將乙所有 A 地設定抵押權予甲,因丙於該債務屆清償期猶未清償,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
  (一)在本事件程序,甲與乙得否成立下列內容之和解:乙給付甲 80萬元,甲其餘請求拋棄?(25分)
  (二)丙得否聲請參與本事件程序,並主張其對甲所負該借款債務已經清償?(25分)
  (三)乙收受准許拍賣之裁定後,如主張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 屋,租期自 108年1月1日至 109年2月29日,租金每月新臺幣 5萬元,雙方就所訂租約書至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書上並載明屆期未返還 A 屋者,願逕受強制執行。甲於 109年1月出 國,將 A 屋委託丙保管。租期屆滿後,乙持該公證書聲請法院對丙強制執行交還 A 屋,丙乃對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丙非承租人,不得 依該公證書對其為強制執行。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回目錄(5)〉〉回目錄(1)〉〉回頁首〉〉

10903。(1)(5)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一)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二)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二、甲1、甲2、甲3因繼承而共有 A 地,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乙應將無權占有之A 地返還與甲1、甲2、甲3(以下稱「前訴訟」)。乙 則抗辯:其占有使用 A 地係經甲3代表全體共有人與其簽訂租約,並曾 給付甲3新臺幣100萬元作為5年租金之用,迄今租期尚未屆至。經前訴訟之法院判決駁回甲1之訴,並告確定。問:如甲2認為該租約未經其同意,得否再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 A 地與甲1、甲2、甲3?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30分)

  三、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有關之事實?(30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8年(5)

10801。b(7)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化學工廠疑排放污水於某溪中,造成附近地下水遭污染,附近農地所有人王大明等 50 位村民懷疑甲之排放污水行為導致其農地無法種植農作物,受有損害。問:如乙公益環保團體(假設屬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此以甲為被告提起停止排放污水之不作為訴訟,如乙獲敗訴確定,則丙公益環保團體或王大明等村民得否以甲為被告另提停止排放污水之不作為訴訟?(25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無權占用甲所有之坐落在臺北市內湖區某地號土地,並搭蓋鐵皮屋一間,依所有物返還及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乙拆屋還地。問:法院在此訴訟是否得闡明甲可追加請求因乙無權占有所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25分)

  三、甲與乙訂有買賣 A 土地契約,甲將該 A 土地之所有權借名登記於其弟丙之名下,但約定甲繼續保有該土地之所有權且仍由甲使用該土地。丙積欠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借款未還,丁以丙為被告訴請返還借款 500萬元,丁獲得 300萬元之勝訴確定判決。其後丁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已獲准,執行法院就 A 土地已為查封登記且已為現場查封。試問甲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救濟?(25分)

  四、甲以乙所簽發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已獲准。執行法院就乙對丙未到期之C 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並通知甲、乙、丙。其後,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於取得本票准許裁定之前已清償 60萬元之本票債務,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802。(1)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18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 A 地號等三筆土地及該等土地上同段 B 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租賃物)。106年10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司終止系爭租約。於 107年2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分)

  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間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數位式攝影 X 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甲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 55%,合作期間自 100年8月1日起至 106年7月31日止。乙醫院於 103年3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 A 地方法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B號判決甲公司勝訴確定(下稱 A 地院 105年度前案)。嗣後,甲公司乃以其因乙醫院未按月給付伊報酬,而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乙醫院應賠償 500萬元等情,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向臺灣 A 地方法院(下稱 A 地院)起訴,求為命乙醫院給付 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利息之判決。然而,A 地院於 106年間則以乙醫院終止系爭契約係屬合法有效,互不必再為任何給付。是以甲公司主張乙醫院違法終止系爭契約後未按月給付報酬,其共受有損害 500萬元,為無理由,並作出甲公司敗訴之判決。試就 A 地院106年間之判決認定乙醫院之終止契約為有效,其裁判內容與 A 地院 105年度前案裁判內容相反,附理由評析之。(25分)

  四、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有買賣契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憑,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之土地。然甲以書狀自陳,於聲請本件假扣押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請求移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之本案訴訟,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臺南地院是否有管轄權?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803。(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2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X 社區有 A1、A2……A50 等區分所有權人,某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選 A1、A2、A3、A4、A5 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後管理委員推選 A1擔任主任委員。若管理委員會委員 A3 在執行社區設備維護事項時,因疏失造成隔壁社區住戶 B之房屋遭到損害,損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問:B 若以該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請求 100萬元損害賠償,被告是否當事人適格?若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或以 A3 無疏失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 A1、A2……A50 等區分所有權人全體?(35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駕車撞傷伊,造成大腿骨折,醫藥費支出新臺幣 50萬元。法院開庭時,乙否認駕駛該車撞傷甲,甲乃提出某日其與乙在乙任職之修車廠區之對話錄音,在對話中有乙承認其駕駛該車撞及甲之事實。甲另提出在車禍當晚乙把其車擦撞之照片貼在 FB(臉書)中內容截圖列印紙本為證。乙抗辯該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35分)

  三、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審理中,乙主張以甲欠乙之貨款 300萬元抵銷之。對此,甲乃主張乙另因侵權行為而應對甲賠償 300萬元,甲以此主張抵銷乙主張之貨款(反對抵銷)。若程序中乙爭執借款債權存否,而以貨款債權為預備抵銷,甲又以侵權行為債權為反對抵銷,法院應如何為審理裁判?(30分)

回目錄(8)〉〉回頁首〉〉

10804。(8)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40560【考試別】稅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違約金 60萬元,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審理中甲陳明捨棄違約金 60萬元及借款 20萬元之請求,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二、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委任律師丙為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甲於第一審訴訟審理中死亡,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嗣丁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書,證明甲於死亡前已將上揭債權轉讓予丁,丁乃以參加人之身分,於上訴期間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裁判費,請問丁以參加人之身分提起之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命何人繳交裁判費?嗣甲之繼承人 A、B、C、D 聲明承受訴訟,並表明不願提起上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三、原告甲、乙以丙為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原告甲委任 A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委任狀上指定 A 律師為送達代收人,而原告乙則未委任任何訴訟代理人,惟向法院陳明其指定 B 為送達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甲另委任 C 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乙則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再指定任何送達代收人,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分別向 A 律師及 B 為送達,而將第二次期日通知書逕對甲、乙分別為送達,試問各該送達在法律上之效力各如何?(25分)

  四、甲銀行為乙之債權人,同意乙將其土地及房屋信託予丙,丙基於維護甲銀行之權益管理信託財產,並依信託契約辦理處分信託財產之相關事宜,俾取得資金以償付乙對甲銀行所負之債務,乙並同意將依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設定權利質權予甲銀行,以擔保甲銀行之債權。然乙竟將其所有上述土地及房屋偷偷與丁銀行無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 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丁銀行亦將該土地及房屋聲請強制執行,並已拍賣,取得執行款 8000萬元。甲銀行以乙及丁銀行之行為侵害其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42條等規定,起訴請求1.乙與丁銀行間所為系爭抵押權設定行為及登記行為,應予撤銷;2.丁銀行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3.丁銀行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領取之8000萬元應交付與丙。試問: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何核定?(20分)
  (二)若第一審判決乙、丁銀行敗訴,丁銀行提起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應如何徵收?(5分)

回目錄(6)〉〉回頁首〉〉

10805。(6)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1760【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住所地於臺北之原告甲將自己所有之坐落於彰化之不動產 A 地,出售予居所地於南投之被告乙,並已辦妥土地移轉登記。甲乙雙方曾約定關於本件 A 地買賣契約,日後如有訟爭,約定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後甲主張前開 A 地之買賣,係受乙之詐欺,故向乙主張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乙應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就本案是否有管轄權?(25分)

  二、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三人與乙同為 X 棟大樓鄰居,乙於該 X 棟大樓一樓開設 A 蔘藥行,甲一、甲二與甲三分別居住於該 X 棟大樓之二樓和三樓。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人以 A 蔘藥行代客熬煮中藥,異味甚重,妨害其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為由,以甲一為被選定人,為向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乙各給付甲一、甲二與甲三新臺幣 2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金。如被告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始主張選定人當中,甲三住在三樓,距離乙所開設在一樓的 A 蔘藥行距離甚遠,乙之代客熬煮中藥的行為,和甲三之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無涉。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乙之主張?(25分)

  三、原告甲男以乙女為被告,提起先位聲明為請求履行同居,後位聲明為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裁判離婚,第一審法院為甲男先後位聲明全部敗訴之判決。若甲男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後,僅對原第一審所提起的後位聲明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在第二審訴訟繫屬中,追加請求裁判分割甲乙兩人共有之B 地。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甲男之請求?(25分)

  四、甲男為有婦之夫,與同事乙女單獨出遊數次,交情匪淺。嗣後乙女發現自己已懷孕三個月後,遂決定生產並自行扶養小孩,並且不再與甲男聯絡。乙女產下 A 子後,於 A 子六歲時,乙女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認領 A子。法院判決乙女敗訴確定。試問:嗣後 A 子可否於成年後自行起訴請求甲男認領?(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7年(4)

10701。b(7)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及租金 20萬元。在訴訟中乙否認甲請求之債權存在,並稱縱使甲上開請求有理由,因甲另積欠乙 100萬元之貨款,其亦得以此與甲之上開債權抵銷。法院審理雙方所提出之事證,結果認定甲之借款請求為有理由,租金請求為無理由,而乙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乙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前述該 100萬元之貨款,就該訴訟法院應如何審理並裁判?(25分)

  二、甲依據買賣關係,訴請乙交付買賣標的物,因恐乙主張該項買賣契約已解除,乃合併起訴,主張如買賣契約已解除,即請求法院判決返還價金,第一審法院判決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訴有理由,乙不服上訴。若第二審法院認買賣契約已解除,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訴無理由,得否就返還價金部分為辯論裁判?(25分)

  三、甲持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發票人乙所有之A 地為強制執行。於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乙如主張該本票債權在甲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前已經清償而消滅,應如何謀求救濟,始得停止及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25分)

  四、甲、乙以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 A 地,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經判決確定分割 A地為 B、C 二地,分別歸甲、乙取得。其中 B 地原為乙占有,且乙在其上已興建 D 屋,甲於分割訴訟中,並未合併請求乙交付 B 地及拆除 D 屋,甲得否持該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交付 B 地及拆除 D 屋?(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702。c(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出租人將 A 屋出租予乙承租人,約定租期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並按月繳租,如逾期未繳,每月得另科罰違約金貳仟元。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公證書載明「屆期若不遷還房屋,可逕予強制執行」。甲於 107年1月3日以乙未於約定期間繳付租金,欠租已達半年,雖經其催告定期給付,乙仍未於催告期間內給付欠租,甲已另以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主張兩造租約已經終止,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返還 A 屋。如乙於訴訟中辯稱本件甲可逕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其訴請返還 A 屋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請詳予說明。(25分)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乙及丙三人分別均為該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其等皆認為公司帳目有疑,惟僅甲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具狀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然甲於提出該聲請事件後,法院裁定前,即於同年5月11日死亡。此時甲如無其他得續行程序之人,乙、丙二人可否聲明承受該程序?又乙、丙二人如於同年5月31日聲明承受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事件?請詳予說明。(25分)

  三、按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3 第1項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力。」。茲甲持在外國法院就得處分事項所成立之非訟事件和解筆錄,主張該等和解筆錄內容,並無非訟事件法第49條所定得不認其效力之情形,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請詳予說明。(25分)

  四、甲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營業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之乙公司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訟事件(下稱 A 訴訟事件),其後又以其具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乙公司股東資格,於同一法院提起請求法院選派乙公司檢查人之非訟事件(下稱 B 非訟事件)。嗣甲於上開事件均向受理之臺北地院聲請裁定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均遭受理之臺北地院裁定駁回。請問:甲對臺北地院分別所為之A 訴訟事件及 B 非訟事件之裁定,能否提起抗告?理由為何?請詳予說明。(25分)

回目錄(5)〉〉回目錄(1)〉〉回頁首〉〉

10703。(1)(5)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分)

  二、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 30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國105年10月1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 7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損失共計 30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壞修理費之義務?(30分)

  三、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間多次通姦,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 200萬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 105年7月有另次通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 105年4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704。(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某筆電腦器材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乙則爭執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3月5日確有成立該電腦器材之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訴訟中,若乙另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應給付該 300萬元價金,乙之訴是否違反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若乙係另訴請求確認該價金請求權存在時,其訴是否合法?(30分)

  二、甲起訴主張牙醫乙於某年月日有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其植牙脫落,牙齦歪斜,故依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 200萬元之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問:法院有無闡明甲得追加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之義務?若爭點整理中,兩造對於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係侵權行為,均表示同意。則如於審理中,甲另追加債務不履行之請求,乙乃抗辯該追加違反爭點協議之效力,不應准許,其抗辯是否有理?(40分)

  三、甲起訴主張其配偶乙與丙通姦,提出證據為丙於民國106年7月間某日深夜進入乙住處,隔日凌晨始離開,二人期間有多次性交行為,侵害甲之配偶權,爰依侵權行為請求乙及丙負連帶賠償新臺幣 100萬元之責。乙則抗辯甲提出證據為甲於 105年8月間,私自在乙租屋處,趁尋訪乙時,偷裝針孔攝影機錄像所得,該證據不能利用。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30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6年(5)

10601。b(7)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主張乙向甲購買貨物一批,尚欠價金200萬元未付。被告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在法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前,如乙答辯稱:「確實積欠甲價金200萬元,也願意給,但因為目前能力不足,無法給付,請甲原諒」(第一種情形)。或答辯稱:「確實積欠甲價金200萬元,但因為甲逼人太甚,所以就是不願還錢」(第二種情形)。請問:上述兩種情形,法院各應為如何之判決?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二、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汽車一輛之車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房地買賣價金之尾款200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就車款部分,駁回甲之上訴,就房地尾款部分,改判命乙給付甲120萬元,並駁回甲其餘部分之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乙抗辯甲之兩項請求各別均未逾法定數額,不得上訴第三審。請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三、小吳因大陸經商失敗積欠巨額債務,其名下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之A 屋,於106年2月1日遭債權人小張聲請法院實施100萬元之假扣押查封。之後於106年3月2日債權人蔡福又持命小吳給付500萬元之假執行判決聲請法院對A 屋強制執行,請問:
  (一)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蔡福之強制執行聲請應如何處理?(10分)
  (二)又若小張在106年3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為命小吳拆屋還地(拆除A屋)之確定判決,此時執行法院之處理有無不同?(15分)

  四、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因A 地遭庚無權占有,甲和乙乃依民法第821條訴請庚返還A 地予全體共有人。法院判決甲、乙勝訴確定後庚仍然拒不返還A 地,丙和丁乃依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發出執行命令命庚限期返還,逾時即逕予強制點交。庚若認為丙、丁非該確定判決之原告,無權聲請強制執行,應如何救濟?若庚依法定程序提出救濟,主張丙和丁並非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請問庚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602。(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 500萬元合夥經營 A 事務所,甲為執行業務合夥人,若乙懷疑甲虧空公款,擬退夥或請求損害賠償,問: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乙得以何方式取得 A 事務所相關營業帳冊?若甲以 A 事務所名義向丁購買 B 地,丁違約拒不移轉該地所有權,甲乃以自己名義列丁為被告而請求移轉登記該地於甲,丁抗辯甲之訴不合法,是否有理?(30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間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於 105年5月間向乙購買一機器,因懷疑該機器與其在訪價時所觀看之機器原始模型不盡相同,部分功能似乎欠缺,乃主張乙有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等責任。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該機器原始模型供鑑定比對,乙則稱其已於 105年11月中旬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並交付與中東之買家。問:若甲主張乙為不完全給付,則應由何人對於乙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負舉證責任?若甲主張其於 105年6月間曾到乙處所並對該瑕疵疑點要求乙說明,乙竟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與他人,造成甲無法舉證瑕疵存在之事實,應該當證明妨礙,法院應對甲為有利之事實認定,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5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7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主張乙及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整,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到期未返還,故請求法院對乙及丙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問:若甲支付命令聲請狀中陳述:「乙、丙於 103年5月3日向甲借款 1000萬元整,約定連帶責任,借款期限 2年,其後甲於 105年4月25日答應乙及丙得延後 2年清償。但因甲急需用錢,乙、丙卻不返還,故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等為證,則法院據此可否核發支付命令?又如法院依甲聲請意旨對乙及丙送達支付命令,乙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 10日內,即以該筆 1000萬元根本未交付乙、丙為由,提起異議,丙則未提出異議,則法院審理該案時,是否應列丙為被告?(3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603。(1)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 450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 100萬元。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 400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每個月給付甲戊 20萬元,共計 20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一)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請求追加與訴之聲明之擴張?(15分)
  (二)就本件和解方案與第三人戊加入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為何?(15分)

  二、甲購入 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詎料甲遭乙盜蓋印鑑而移轉 A 地予乙名下,甲乃起訴請求乙塗銷登記、返還 A 地。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 A 地以 200萬元之低價賣給不知情之丙,並已移轉登記予丙。試問:
  (一)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影響為何?(15分)
  (二)若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並提起上訴,於上訴程序中,經原審法院告知需補提上訴理由狀而未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否逕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15分)

  三、甲女以其丈夫乙男與第三人丙女發生婚外情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並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合併起訴主張乙丙因損害其人格權、隱私權與名譽權,應連帶給付甲女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350萬元。蓋甲女主張其為商界名人,因乙男婚外情事件甚受媒體矚目,使甲女生活行蹤屢屢被媒體跟拍爆料,甲女不堪其擾,商場專業形象受損。於甲女之訴訟中,甲女之母丁,起訴請求乙男返還丁所贈與之透天厝,並陳稱其贈與該透天厝予乙男,係供甲女與乙男新婚生活所共同使用。現甲乙已分居多時且訴請裁判離婚,贈與原因已不存在,乙男應返還予丁。同時,於甲女之訴訟中,乙男以其與甲女個性不合,且兩人已實質分居兩年,反訴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兩人所生之獨生子 A 應共同監護。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各當事人間之多項請求?(40分)

回目錄(8)〉〉回頁首〉〉

10604。(8)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40660【考試別】稅務人員特考【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以乙、丙為被告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乙、丙連帶清償債務。第一審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起訴前即已死亡,丙於起訴後法院審理前三日死亡,但丙委有律師丁為訴訟代理人,則甲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之事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限(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送至丙事務所所在地之大廈,由該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管理人丁為之簽收。丁於收領判決後因忘記而未轉交給丙律師,以致丙律師遲誤上訴期間,此時丙可否主張該判決送達與丁簽收係不合法,而聲請法院准予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25分)

  三、原告甲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就甲請求二百萬元部分,為甲勝訴之判決,駁回甲其餘之請求。乙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僅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中之一百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於第一審甲、乙所受敗訴判決而未上訴部分,是否已確定?(25分)

  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為由,而向管轄之法院請求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法院予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於乙,乙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然甲見乙仍未還錢,乃另行起訴請求乙返還上開借款一百萬元,則甲另行起訴是否合法?乙於甲另行起訴後,亦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借款一百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是否合法?(25分)

回目錄(6)〉〉回頁首〉〉

10605。(6)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1760【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之A 地原為其所有,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竟擅自盜用其證件資料,將 A 地移轉為乙所有,其登記應不生效力,茲本於真正所有人之地位,訴請乙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起訴是否合法?(25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丁未經三人許可,擅自占有 A 地。因甲、乙不睦,丙則不知去處,甲乃自任原告,並以丁為被告,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並於訴之聲明中主張「丁應將 A 地返還於共有人全體」。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起訴是否合法?(25分)

  三、甲訴請乙給付借款新臺幣 100萬元,甲於民國106年6月1日收受法院判決書後,發現判決書有關甲之名字記載有誤,乃聲請法院更正。法院旋以裁定更正,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該裁定書,嗣甲於同年月26日提起上訴。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上訴是否合法?(25分)

  四、甲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受第一審敗訴之判決,判決書於同年7月4日送達時,因無法會晤甲,亦無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送達,送達人員乃於同日將判決書寄存甲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試附理由說明該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5年(3)

10501。b(7)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回答下列各題:
  (一)當事人提起訴之客觀合併,聲明有數項,其中一項聲明,判決書之主文與事實欄均未記載,而於理由欄記載裁判意旨,屬判決之補充或更正?(9分)
  (二)兩造當事人於訴訟上成立和解,嗣當事人以和解筆錄有顯然之錯誤,聲請更正筆錄,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8分)
  (三)原告甲聲明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被告乙聲明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宣告,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乙上訴,第二審法院為廢棄原判決,駁回甲在第一審之訴,此時法院就免為假執行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8分)

  二、下列情形:訴訟程序是否當然停止?若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者,其情形有無不同?
  (一)父甲以撤銷贈與為原因,訴請子乙將受贈之土地移轉登記返還於甲,訴訟中甲死亡,乙為唯一之繼承人。(10分)
  (二)A 棟大樓於民國 105年 2 月 6 日地震中震毀,該大樓之全體所有人為甲、乙、丙、丁、戊、己 6 人,該 6 人共同起訴為原告,訴請房屋出賣人被告庚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訴訟繫屬後,全體共有人選定甲、乙為當事人,嗣乙、丙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試問乙、丙之死亡是否影響甲被選定人之資格?乙之繼承人得否承受訴訟?(15分)

  三、債權人甲於民國 104年 5 月 5 日,對於債務人乙取得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清償借款之確定終局判決後,即於同年月 12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之珠寶一批,臺中地院於同年 7 月 7 日以 660萬元拍定決標。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則於同年 6 月 3 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許可強制執行 300萬元之本票裁定影本,繳費並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經臺中地院於同年 6 月 9 日裁定,命丙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 日內,補正彰化地院許可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正本,惟丙遲至同年 7 月 15 日,始提出該本票裁定正本補正。臺中地院對於甲、丙之債權,應如何分配?(25分)

  四、張三無正當權源,在李四所有之土地上興建房屋一幢(下稱系爭建物),因張三另積欠王五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王五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 103年 3 月 3 日,判命張三應如數給付確定,王五即持該清償借款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於同年 4 月 1 日聲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就系爭建物查封執行,用以清償積欠之借款,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 4 月 10 日完成查封程序。另李四則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臺中地院於 103年 5 月 5 日,判命張三應拆屋還地確定,李四乃於同年 5 月 20 日執該拆屋還地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張三所有之系爭建物應予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之強制執行。則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就李四拆屋還地之聲請,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502。c(4)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發票人甲住所地在臺中市,因甲向營業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之機車經銷商乙,購買機車一部,遂以新北市板橋區為發票地,簽發載有本票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交付與乙,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因本票屆期不獲付款,其向發票地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試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審理?(25分)

  二、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提供之抵押物,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認有再審原因,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生前負債甚多,其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4個月後,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經法院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在案。試問甲之債權人應否受該准予備查內容之拘束?(25分)

  四、甲以智慧財產法院所為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責任財產,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地政事務所,對乙所有之不動產為查封登記,乙以其未違反和解筆錄情事,執行法院不能僅憑甲單方主張,逕認乙違反和解筆錄,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試問應由何法院管轄?(25分)

回目錄(1)〉〉回目錄(5)〉〉回頁首〉〉

10503。(1)(5)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萬元,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分)

  二、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萬元債權,於民國100年間經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年6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 65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25分)

  三、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四、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 60萬元。甲自以為並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救濟方法?(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4年(4)

10401。b(7)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主張乙係其樓下二樓住戶,因乙所僱請之裝潢工人清理疏失造成水管阻塞,以致甲住家遭淹污水而諸物毀損,乙爭執系爭污染係其雇工裝潢行為所致。甲乃主張其曾得乙同意雇工在乙住處檢查,在二樓乙家廚房地板及一樓交接處水管挖得穢物一塊,請乙提出之,以供鑑定。乙則表示當日已丟掉該物,甲乃請求法院就其主張推認為真,是否有理?(25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撞到伊,造成其如何之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萬元。訴訟中,二人在某律師事務所訂立和解契約,在契約書中載明乙願意給付甲 50萬元,其餘請求拋棄,甲願意於乙給付 50萬元之時起三日內向法院撤回其系爭民事事件之起訴等內容。若乙給付該款項後,甲拒不撤回該訴,法院通知出庭,乙應如何在訴訟上主張,以維護其權利?(25分)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清償買賣價金新臺幣 50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後,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甲、乙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乙遂撤回上訴。問:如乙未依照和解協議履行,甲得否以第一審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如以兩造間已另為和解為理由,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分)

  四、甲對乙餐廳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執該判決對乙餐廳聲請強制執行。如乙餐廳之財產不足清償該價金債權時,甲得否執該判決對乙餐廳之合夥人乙 1 聲請強制執行?乙 1 如爭執其早已退夥而非合夥人,得循何程序予以主張以避免其個人財產受強制執行?(25分)

回目錄(1)〉〉回目錄(5)〉〉回頁首〉〉

10402。(1)(5)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法院書記官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子丙與女丁二人。乙早歿,甲亦於日前過世,除遺有甲生前與丁共同居住之 A 屋,與甲生前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之 B 屋各一幢外,已別無其他遺產。丁於料理甲之治喪事宜後,未經丙之同意,即將 A 屋立約出租予戊使用,租期五年,每月租金新臺幣十萬元,由丁單獨按月收取租金入己。嗣因遺產分割協議未諧,丙乃以丁為被告,向管轄家事法院合併提起請求分割 A 屋部分遺產之訴及返還相當於丁所收租金半數的不當得利之訴。問:如被告丁抗辯原告丙合併提起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並非家事事件,不得向家事法院合併提起,其抗辯是否成立?又如丁抗辯丙所提分割遺產之訴,並未將借名登記丙名下之 B 屋一併列入遺產範圍,而為分割全部遺產之訴求,於法不合,爰聲明駁回丙此項請求分割一部遺產之訴,其抗辯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解答之。(25分)

  二、當事人不服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有何限制?除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外,是否應受法院許可上訴之限制?另,設若當事人係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及許可上訴之限制又如何?試比較說明之。(25分)

  三、甲於多年前將其所有 A 地借名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日前乙卻企圖違約,否認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甲迫不得已,除向乙聲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外,並即以乙為被告,基於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對之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之訴。問:甲如欲使第三人知悉該訴訟標的之 A 地所有權已有訴訟繫屬之事實存在,得為如何之處置俾公示週知?另設若甲於訴訟繫屬中將該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丙承受,並通知乙。乙乃據以抗辯甲對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已因讓與而不存在,且丙亦不願代甲承當訴訟,則甲所訴為無理由,其抗辯是否成立?又法院對甲所為確定終局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試附理由解答之。(25分)

  四、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地一筆,乃於出國旅遊前出具委託書限定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底價,委任其友人乙處理出賣 A 地事宜。未幾,適有建商丙欲出價六百萬元購買,乙乃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 A 地之買賣契約,約定一個月後由丙一手交六百萬元予乙,同時並由乙一手交過戶文件予丙申辦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於甲回國後隨即向其報告上情,詎甲卻以可賣得更高價額為由,不願辦理過戶登記。丙於依約備款向乙請求移付 A 地未果之餘,乃決意循訴訟途徑解決。問:丙為取得 A 地之所有權及占有,應列何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及如何在起訴狀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試附理由解答之。(25分)

回目錄(8)〉〉回頁首〉〉

10403。(8)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70660【考試別】稅務人員特考【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住所在高雄之甲出租其所有之A 屋予乙,A 屋坐落於臺中市區。甲乙以書面約定關於該租約以及日後 A 屋之返還若有紛爭,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於租期屆滿後拒絕返還 A 屋予甲,甲遂於高雄地方法院訴請乙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返還 A 屋。試問:高雄地方法院應如何認定有無本案之管轄權並處理之?(25分)

  二、甲向乙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之A 屋與基地,並於該買賣契約中約定:違約者應給付對方 1 百萬元之違約金。乙未依約交付標的物,甲遂向乙請求違約金。然而乙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甲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主張其無法履約係因締約後颱風侵襲臺灣,造成乙之A 屋與基地遭土石流沖失,該標的滅失導致債務不履行係不可抗力。試問:法院應如何分配該不可抗力之舉證責任?(25分)

  三、甲於管轄法院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 千萬元,二人均設定住所並居住於法院所在地。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乙敗訴,判決書於今年5月 25日送達於乙之住所時,乙恰巧赴韓國出差,乃由與乙同居一處之乙妻丙代為收受。乙於 6月 11日返臺,丙於當日將該判決書交給乙。同月12日,乙因身體不適就醫,醫生診斷認為乙有發高燒等疑似感染 MERS(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之症狀,依法通報並命其隔離、治療與檢驗,於同月 16日確認乙非感染 MERS 而解除隔離。試問:若乙於同月20日對甲向原管轄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是否違背上訴期間之限制?(25分)

  四、甲主張乙應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 3 百萬元予甲,在此一不當得利法律紛爭訴訟繫屬前,甲聲請法院對乙為假扣押裁定,第一審法院駁回甲之聲請,甲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是否應通知乙陳述意見?(25分)

回目錄(6)〉〉回頁首〉〉

10404。(6)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1760【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55萬元的貨款債權,在二年消滅時效將要屆滿之時,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55萬元。甲不知在將起訴狀提出於管轄法院前第九日,乙已經意外過世,繼承人為其配偶丙及獨女丁二人。嗣後,法院及甲確認乙過世一事,甲聲明變更被告為丙、丁二人,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二、甲主張乙(有住所於南投縣境內)無權占有其未登記的二層樓鋼筋混凝土房屋 H。因甲誤以為 H 座落於南投縣,實則位於臺中市,而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原告所有的 H 屋,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乙依法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確認,H 座落於南投縣,另原審法院亦未盡闡明義務,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甲向丙承租其家庭住屋中的一房間,作為便於上班的居所,丙平時均自稱甲的家人而代甲收受各種郵件。後乙以甲侵權為由,向行為地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郵差遞送言詞辯論通知書至丙上指住屋時,事實上甲已經搬離,丙仍以家屬身分收受該言詞辯論通知書,擬嗣後轉交甲,但經幾次嘗試無法聯絡上甲後,也未將通知書交與甲。甲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依乙聲請進行一造辯論,經乙為陳述及舉證後,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時,甲得知自己全部敗訴。對此判決,甲得如何尋求救濟?(25分)

  四、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並主張其於民國(以下同)104年7月 6日委由訴外人丙交付 120萬元予被告,擬為某土地買賣契約的預付款,嗣後因該買賣契約不成立,被告受領該款項為不當得利,其得請求被告返還該 120萬元。對於收受丙交付 120萬元及不當得利的主張,乙一概否認。對於乙收受丙交付 120萬元及其並無法律上原因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3年(4)

10301。b(7)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應返還借貸之古董花瓶一只給甲,於法院審理中,系爭花瓶因地震而摔毀,稍後乙向法院告知此事並提出花瓶碎片,問:甲知悉花瓶毀損後應如何處理該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該案件?(25分)

  二、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百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日內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 5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分)

  三、設甲對乙有 1千萬元之借款債權,因乙屆期未清償,甲起訴請求清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並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土地一筆。於執行中乙死亡,而丙為其繼承人,丙並依法繼承。該筆土地上現有王一承租建築房屋居住。問:
  (一)設執行法院並未通知王一,上開土地以 8.百萬元由丁拍定時,王一應如何主張權利?(10分)
  (二)如甲因該土地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其債權,繼續對丙之財產進行查封時,則丙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15分)

  四、設執行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珠寶項鍊 1條:
  (一)執行法院於拍賣前,因債務人聲請定該珠寶項鍊之拍賣底價時,依法應如何處理?(5分)
  (二)設執行法院定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為拍賣底價,結果首次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執行法院另定期日再行拍賣時,應買人之最高出價為 40萬元,則此時執行法院依法應如何處理?(15分)
  (三)若該珠寶項鍊拍定後,買受人可否主張該珠寶項鍊為假珠寶,要求退回執行法院?(5分)

回目錄(1)〉〉回目錄(5)〉〉回頁首〉〉

10302。(1)(5)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法院書記官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101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多年前在戊(住所在臺中市)所有的 L 地(座落於南投縣)上建造的 H 屋,死後由子乙、丙(住所均在臺中市)及女丁(住所在高雄市)三人共同繼承。不久後,戊分別向乙、丙要求拆屋還地遭拒,遂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共同被告乙、丙拆除 H 屋,並將原告戊所有的 L 地返還予原告。戊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交付買受物 A 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甲,並備位請求被告返還原告 60萬元。甲主張,賣方乙將 A 物以 100萬元出售予買方甲,雙方約定於甲支付乙 60萬元後,乙應於三日內給付 A,甲已依約匯款 60萬元給乙,乙卻拒絕給付 A,爰依當事人間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 A;如先位請求無理由,則備位請求乙返還甲已付價金 60萬元。甲的起訴合法,試問,就先位以及備位之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辯論?又應如何依其請求有無理由裁判?(25分)

  三、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萬元,其主張被告丙駕駛C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丁公司所有的 C 車於執行職務時,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追加丁為共同被告,應如何處置?(25分)

  四、夫妻甲、乙二人分居逾二年,各有住所於臺南市、高雄市。甲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受訴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起訴,甲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以甲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甲離婚,並以兩人無法共同生活而長久分居且無往來為由。臺南地方法院對於乙的起訴(請求)應如何裁判?(25分)

回目錄(3)〉〉 回頁首〉〉

10303。(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10570【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訴請保證人丙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50萬元,丙為其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乙猶未償還,丙應代負履行責任。乙為輔助丙而參加訴訟,否認甲曾將該借款交付乙。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在下列訴訟中,乙可否再爭執甲交付系爭借款?(1)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系爭借款 50萬元。(13分)(2)丙對甲清償 50萬元後,對乙行使求償權,起訴請求給付 50萬元。(12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60萬元,主張乙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予甲,於票載日期經提示,未獲兌現,基於票款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該支票係為清償某日向甲借貸同額款項而簽發,惟甲迄未將該借款交付乙,故甲不得行使該票據權利。甲則否認系爭支票係為償還借貸而簽發。試問關於該支票簽發之原因事實為償還借款及有無交付借款之事實,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25分)

  三、甲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丙將 A 畫交還甲及乙,主張該畫為甲及乙二人共有,被丙無權占有。丙抗辯其向甲及乙承租 A 畫,為有權占用。一審法院判決丙敗訴,丙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對甲及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就 A 畫對甲及乙之租賃權存在,並預備抗辯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因 15年不行使而消滅。試問甲抗辯丙之反訴不合法及丙不得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聲請法院對乙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新臺幣 20萬元,已屆約定之清償日猶未償還,並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為證。試問乙收到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之2 日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乙可否以甲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出之證據係屬偽造為由,對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304。c(4)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 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關於非訟事件裁判所需事實及證據之蒐集原則,是否採行職權探知主義?關係人是否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就其所提出之事實是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25分)

  二、甲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主張乙為擔保其於某日向甲借貸50萬元之債務,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甲,惟被擔保債務已屆清償期,乙猶未償還,故請求准許拍賣之。如乙抗辯其未曾向甲借貸,該抵押權設定係屬偽造,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持有乙簽發之票面金額 100萬元本票一紙,於票載到期日提示而未獲兌現。為此,甲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系爭本票之強制執行。在此程序上,甲、乙得否成立准許強制執行之和解?如乙在法院裁定前死亡,甲得否聲明乙之繼承人丙承受該程序?(25分)

  四、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 8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80萬元,已屆約定之清償期仍未償還,並提出公證書為證據。如乙抗辯:該公證書已載明屆期未還願逕受強制執行,系爭借款返還請求權已有執行力,故甲之請求欠缺訴之利益,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2年(6)

10201。b(7)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3260【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地在臺北)起訴主張其向乙(住所地在高雄)借貸之借款債務已因清償而不存在,但乙仍拒絕塗銷甲以其坐落臺東之土地而為該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法第767條訴請塗銷該抵押權。乙接獲法院通知後即為「甲之借款並未清償」之抗辯。試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為原告甲勝訴之實體判決,被告乙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二、原告以一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同時請求被告給付因無權占有房地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試問:法院是否應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的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理由為何?(25分)

  三、債權人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A屋,第三人丙於民國100年12月9日得標拍定,並繳納價金完訖,嗣於同年月14日發現債務人乙於98年8月21日法院查封該屋之翌日即於A屋內燒炭自殺身亡。問:法院應否於拍賣公告上公告該事項?丙能否以該執行標的物有瑕疵為由,向執行法院主張撤銷不動產拍賣程序,取回價金或者投標時繳交之保證金?(25分)

  四、債權人甲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乙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乙否認甲對之有抵押關係存在,並已對甲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乙並且同時主張:如不停止拍賣,日後將無法回復,因此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聲請假處分,禁止甲行使其抵押權,應否准許?(25分)

回目錄(8)〉〉回頁首〉〉

10202。(8)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23660【等別】三等稅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乙(住桃園縣)、丙(住新竹縣)、丁(住臺中市)三人,共同於苗栗火車站,毆打甲成重傷等語,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丙、丁應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乙到場抗辯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丙、丁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請問: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共同原告甲、乙向管轄法院起訴丙,先位請求丙應返還A物予原告甲;如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丙應返還A物予原告乙。試問:
  (一)此訴訟是屬於何種訴訟合併?(15分)
  (二)如以此種合併為合法,法院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0分)

  三、甲以乙公司為被告,主張:甲因飲用乙生產之某飲料,致腹瀉多日不止,險些送命,嚴重損害健康,該飲料顯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原料,乙應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甲新臺幣500萬元。乙則辯稱:該飲料所添加之原料,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無有害人體健康之原料等語。訴訟進行中,甲聲請法院命乙提出該飲料添加劑之成份明細,乙則辯稱該添加劑係其營業秘密,如予提出,將使其喪失競爭力,危及公司經營等語。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乙共有A土地,因協議不成,甲乃對乙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之土地。訴訟中,兩造經法官勸諭,達成分割方法而和解,並由書記官做成和解筆錄。嗣後甲反悔不願依和解筆錄協同乙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並再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試問:甲再行起訴,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5)〉〉回頁首〉〉

10203。(5)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7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兩公司之主營業所均設於臺北市,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之A 房地作為營業場所,雙方並於租約中約定因該契約事項涉訟時,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租期屆滿後,乙公司拒絕返還該房地。甲公司乃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無權占用其所有之A 房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命乙公司交還該房地。問:法院得否依職權將該訴訟移送於桃園地方法院?(25分)

  二、甲將 B 房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每月1日繳付,如逾期未繳,則罰二倍租金額作為違約金。茲因乙積欠十期租金未繳,甲依簡易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乙給付甲150萬元,其中租金50萬元,違約金100萬元,且僅就租金50萬元部分繳納裁判費。問:法院得否定期命甲就違約金100萬元部分補繳裁判費?乙抗辯本訴訟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其抗辯有無理由?(25分)

  三、甲、乙、丙、丁四人合夥經營K 牛肉麵店,約定由甲執行合夥事務,向戊購買麵粉,積欠價金新臺幣15萬元。戊對K 牛肉麵店起訴,請求給付該價金,經法院判決戊勝訴確定。問:如戊起訴時,丙已退夥半年,戊所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25分)

  四、甲被乙所駕駛之轎車撞成重傷,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另自102年10月起至112年9月每月給付甲5萬元。甲於該判決確定後,為確保其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問:法院可否以甲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可持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為由,駁回甲之聲請?(25分)

回目錄(3)〉〉 回頁首〉〉

10204。(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57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與其子丁之住所設於高雄,甲向乙借款新臺幣500萬元,借款契約書上約定:「如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致涉訟時,合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甲於清償日屆至後遲未還款,乙遂將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讓與給丙。嗣後甲死亡,其遺產由丁繼承。請問,若丙以丁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臺中地方法院有無本案之管轄權?(25分)

  二、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主張乙曾於民國100年7月1日向其購買貨物一批,價金100萬元,當場書立有買賣契約為據,並出示該契約書為證。乙對於甲所述之此等事實均不爭執。請問:
  (一)法院是否應基於乙之自認,為甲勝訴之判決?(12分)
  (二)若法院發現該契約書係偽造,乙之自認明顯與事實不符,是否仍生自認之效力?(13分)

  三、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500萬元,第一審判決乙敗訴。乙不服而上訴,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均維持原判。乙敗訴之判決於民國95年3月1日確定。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若乙於民國102年3月1日始知悉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乙可否提起再審之訴?(10分)
  (二)若乙提起再審,法院認原確定判決有再審理由,乃廢棄原確定判決,改判駁回甲之訴,此判決確定後,甲認為再審之訴有依法律規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乃以此為理由,復提起再審之訴,所有相關之訴訟標的為何?甲可否提起此再審之訴?(15分)

  四、丙因承包乙之工程,向甲購買預拌混凝土,甲陸續交付總計貨款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預拌混凝土予丙。丙卻聲稱因受乙積欠工程款1000萬元,故無力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甲乃自為原告代位丙訴請被告乙給付訴外人丙上述之工程款1000萬元,並主張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丙對乙之工程款債權並不存在,駁回甲之訴,判決確定。請問,丙可否再起訴尋求救濟?(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205。(1)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67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生前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約定將其所有 A 地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甲死亡後,由丙、丁、戊三人繼承。丙欲起訴請求該價金,而丁、戊不同意其起訴,丙即自為原告,列乙為被告,依繼承及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給付80萬元。問:本件訴訟,丙是否原告適格?丙得否聲請法院命丁、戊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25分)

  二、乙於某日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逾約定清償期未返還。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該借款,並於訴訟繫屬中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且通知乙。丙乃依該借款返還請求權,對乙起訴請求給付100萬元。問:就丙所提之後訴訟,法院及乙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60萬元,由丙為保證人,至約定清償期仍未償還。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問:如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後放棄上訴權,丙可否上訴?如甲獲本案勝訴確定判決,該判決之執行力是否及於丙?(25分)

  四、甲對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丙將 B 地交還甲及乙,主張該地為甲及乙共有,被丙擅自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丙抗辯其經甲及乙同意借用該地,並非無權占用。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可否主張其未同意丙借用B 地,列甲及丙為共同被告,對該確定判決提起撤銷之訴,併請求丙將該地交還乙及甲二人?(25分)

回目錄(6)〉〉回頁首〉〉

10206。(6)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1760【等別(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移轉登記其名下之某房屋及土地(下稱A 房地),並於起訴狀上載明「裁判費請裁定命繳納」。某地方法院乃裁定核定A 房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定期7日命甲補繳一審裁判費10萬元。甲以乙3年前買入A 房地時,僅花費700萬元,認為該裁定核定價額為1000萬元不當,且須繳納之裁判費過高,7日期間太短,乃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倘A 房地之市價確已上漲甚多,該地方法院係送請鑑價後始核定為1000萬元,請問: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二、土地共有人甲為原告,以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全體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第一審法院依甲主張之分割方案判決分割,乙對該方案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丙及丁則未聲明不服。請問,倘乙之上訴為合法,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丁?又倘丙、丁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始終未到場,乙於審理進行中具狀撤回上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25分)

  三、甲以債務人乙怠於行使乙對丙之債權而須保全債權為由,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中,均未通知乙。審理結果,認為乙對丙無500萬元之債權,而為甲敗訴判決確定。乙於判決確定後,是否得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同一債權之500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四、甲因乙駕車不慎而遭撞斷一條腿。乙於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是其駕車肇事。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損害,經刑事庭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乙在民事庭審理中,否認是其駕車肇事。甲主張乙已經在刑事案件中自認駕車肇事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自認規定,其無庸負舉證責任,應由乙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法院是否得以乙於刑事案件中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依據?請附理由回答之。(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1年(4)

10101。b(7)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01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10260【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下列之送達,是否合法?試附理由回答之。
  (一)原告甲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償還借款,甲並指定丙為其送達代收人。審理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原告甲敗訴之判決,嗣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向原告甲送達。(12分)
  (二)原告丁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戊給付價款,丁並委任己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載明有一切訴訟權限(包括收受送達之權限),並授與己特別代理權限。審理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原告丁敗訴之判決,嗣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向原告丁送達。(13分)

  二、甲、乙、丙、丁共有 A 土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丙、丁應有部分各為六分之一。甲因協議分割不成(共有人間無不分割之協議,且依 A 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第一審管轄法院核定甲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並以此計算予以徵收訴訟費用。第一審判決後,乙對該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
  (一)乙主張其應有部分為六分之一,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為四百萬元,故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四百萬元計算徵收訴訟費用,始為適法。則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2分)
  (二)若乙合法上訴後,復撤回上訴,惟丙、丁不同意乙撤回上訴,則乙之撤回上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13分)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甲持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嗣該抵押物經拍定後,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債權人甲得否就其未受清償之債權額,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12分)
  (二)債權人乙持丙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法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後,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中。丙以乙所持有之本票債權早已清償完畢,其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乃對乙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則丙得否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13分)

  四、設債權人甲為避免債務人乙脫產,而就債務人乙所有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扣押執行後,如他債權人丙取得金錢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假扣押之標的物查封拍賣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另設債權人丁為避免債務人戊處分其所有之特定不動產,而就債務人戊所有之該特定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執行後,如他債權人己取得金錢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假處分之標的物查封拍賣時,執行法院又該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3)〉〉 回頁首〉〉

10102。(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2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所有之X地號土地與乙所有之Y地號土地相鄰,兩地之界線應為如附圖所示之EF連線,其中ABFEA連線之範圍,遭乙無權占用等語,請問:
  (一)若甲請求法院確定X、Y土地之界線為如附圖所示之EF連線,乙則抗辯兩地之界線為AB連線,而法院認為兩地界線是CD連線時,應否將甲之訴全部或一部駁回?(10分)
  (二)若甲請求法院確定EF連線以西之土地為甲所有,乙於言詞辯論時認諾,法院得否本於乙之認諾為乙敗訴之判決?(15分)XY CEBDF(北)(南)A

  二、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茲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等語,提出乙所書立,內容為:「茲向甲借一千萬元,恐口無憑,特立此據。立據人:乙(簽名)」之借用證一紙為證,請求乙返還一千萬元本息:
  (一)若乙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並辯稱甲自始未交付該借款,借貸契約未發生效力,甲應就其主張「已交付借款」之有利於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甲則再主張:乙若未收到借款,豈會立據?自應由乙就其抗辯「未交付借款」之有利於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何人就何事實負舉證責任?(10分)
  (二)若乙辯稱雙方之借貸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借貸契約不發生效力等語,甲則主張雙方借貸為事實,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情形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就有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分)

  三、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購買土地,積欠價金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未付等語,依買賣契約請求乙給付價金一千萬元。乙則否認積欠甲價金,並抗辯縱甲主張可採,甲曾向乙借款一千萬元,主張以其中六百萬元與甲之請求抵銷。甲否認有向乙借款情事。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對乙之價金債權額為五百萬元,乙對甲之借款債權金額為三百萬元,且符合抵銷要件,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兩造對該判決均未上訴,則該判決發生既判力之金額為何?(10分)
  (二)若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對甲之借款債權金額應為四百萬元,聲明:「原判決命上訴人(乙)給付之金額超過一百萬元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甲)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該判決已確定之金額為何?(15分)

  四、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一千萬元,已屆清償期,卻未依約還款,並提出乙所簽立之借據為證,第一審訴訟程序乙從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法院為甲勝訴判決,乙對判決合法提起上訴,並主張該借據係甲偽造,且對甲提起刑事偽造文書之自訴,嗣甲刑事責任部分經判決偽造文書罪確定,然第二審法院以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之理由,仍依該借據判決駁回乙之上訴。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乙得否以甲受偽造文書有罪宣告確定為理由,對該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10分)
  (二)若乙依前開理由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仍以乙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裁定駁回乙之上訴,乙應如何謀求救濟?(1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103。(1)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3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地位於桃園縣)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位於南投縣),請求給付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甲主張自己與乙有和解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乙應給付甲120萬元,並以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乙則抗辯,雙方未曾約定履行地,桃園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且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起訴。如桃園地方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雙方確未約定履行地,而將甲的起訴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是否合法?如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雙方有約定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但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則應如何裁判?(25分)

  二、抵押權人甲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屬於乙所有的抵押物不動產數筆,法院為准許拍賣的裁定並執行完畢。嗣後,乙認為甲因強制執行所得的利益,超出原有的債權額而溢得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向甲要求退還遭拒。乙向管轄法院起訴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000萬元。甲於言詞辯論中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確定後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乙則在甲不同意的情形下追加聲明,亦請求法院確認該有爭執的1,000萬元債權不存在。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及乙的追加聲明是否合法?(25分)

  三、甲有A動產,與乙約定以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售予乙,尚未交付;嗣丙以80萬元向甲求售A動產予丙,甲因而遲延未交付A動產予乙,乙遂向管轄法院起訴甲,要求給付A動產。訴訟中,甲竟同意將A動產以80萬元售讓並交付予丙。乙的起訴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乙隨即向丙主張該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要求丙交出A動產,有無理由?(25分)

  四、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因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第一審法院依甲聲請進行一造辯論並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判決書正本於今年7月23日(週一),由郵差交予乙所住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僱用的管理員丙簽收,丙於翌日中午將該判決書投入乙的信箱;乙於7月26日(週四)始從信箱取出該判決書閱讀。乙決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於8月13日(週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卻未附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得否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104。c(4)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暨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90470【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在非訟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可否成立和解?(25分)

  二、法院就非訟事件所為之本案確定裁定有無既判力?(25分)

  三、乙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甲,以乙公司財務困難,暫停營業,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法院裁定准許開始重整。乙公司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否停止其執行?如抗告法院廢棄該裁定,是否停止其執行?(25分)

  四、甲持乙所簽發之本票,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乙收到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後30日,主張該本票係屬偽造,對甲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本件訴訟上,就該本票是否真正之事實,由誰負舉證責任?如法院判決乙勝訴確定,對前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之效力有何影響?(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100年(5)

10001。b(7)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23260【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一)何謂當事人能力?(5分)訴訟能力?(5分)
  (二)請詳述理由說明下列情形,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1.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5分)
  2.胎兒就遺產分割訴訟(5分)
  3.獨資商號(5分)

  二、法院依據原告陳明被告之住居所,經查明被告早已遷居,是否可准予公示送達?(15分)公示送達不合法之裁判,法律上效力如何?(10分)

  三、(一)何謂第三人異議之訴?(8分)
  (二)第三人如對執行標的物有下列之權利,是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1.抵押權(9分)
  2.留置權(8分)

  四、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如遇下列之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循何種方式尋求救濟?
  (一)債權人所持有之執行名義,其債權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9分)
  (二)債權人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8分)
  (三)債權人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惟公證書未載明「得逕為強制執行」(8分)

回目錄(8)〉〉回頁首〉〉

10002。(8)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53660【等別】三等稅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分別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受訴的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一)臺中市民甲主張因稅務資料錯誤而溢繳稅款,以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T(所在地:臺中市)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依不當得利關係,命被告返還原告所溢繳的稅款新臺幣(以下同)120萬餘元。(10分)
  (二)丙於民國98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丁請求為L給付,遭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並於上訴第二審後撤回其起訴,就此撤回丁始終未有任何表示。民國99年丙再向管轄法院起訴丁,為同一的L給付請求。(15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確認甲、乙間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400萬元。甲主張,原為其所有的L地,為乙設定最高限額500萬元抵押權後,甲、乙間並無任何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發生,乙卻以C法院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L地,並以抵押債權人地位,按底價700萬元予以承受,並受價金分配400萬元,爰請求確認該40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命乙返還400萬元本息的判決。試問:甲合併提起之該40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的確認訴訟,是否合法?(25分)

  三、試分別附理由就下列情形,說明上訴法院對於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應如何裁判:
  (一)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市),請求償還借款80萬元,因無理由而受敗訴判決。甲未上訴,甲的債權人丙以行使民法第242條的代位權為理由,代位甲提起第二審上訴。(10分)
  (二)丁起訴戊,請求返還S物。戊有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第一審法院依原告丁的聲請由丁一造辯論而為丁勝訴的判決。戊以該判決違法,依法提起上訴。(15分)

  四、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A物,受敗訴的本案判決。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收受判決書的送達,依法提起上訴後,於100年3月1日合法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嗣後,如甲擬以該第一審判決的「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試問:如該再審之訴無在途期間的問題,甲至遲應於何日向何管轄法院提起?(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5)〉〉回頁首〉〉

10003。(3)(5)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100年3月間,在臺中市無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分)

  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訴訟中,甲另積欠乙之借款二百萬元亦屆至清償期,惟乙未主張就該借款與其上開所欠甲之貨款抵銷之。嗣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貨款三百萬元,並告確定。確定後,乙可否對甲就上開二百萬元借款主張與其積欠甲之貨款中之二百萬元債務抵銷,而另案請求確認上開確定判決所命乙給付金額於超過一百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二)共有人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並聲明求為依分割A方案原物分割。審理後,如法院判決依分割B方案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是否為訴外裁判?

  三、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第一審判決,為甲勝訴之判決,並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乙之上訴為有理由,而諭知「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即將該案件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第二審法院更審後,如仍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為甲勝訴之判決,得否再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25分)

  四、甲以乙積欠伊債務,而乙對丙有借款債權存在,但丙否認乙對其有借款債權存在,足以影響伊之求償為由,乃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之借款債權存在。試問:若有下列情形,其效力如何?(25分)
  (一)第一審訴訟中,乙認諾,丙未到場。
  (二)若第一審甲獲勝訴判決,僅丙一人上訴,乙捨棄上訴。

回目錄(1)〉〉回頁首〉〉

10004。(1)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4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向乙購買乙所有坐落臺中市之A房地,雙方並訂有買賣契約,約定訂約後第三日,乙應將A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惟屆期,乙拒絕履行,甲乃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求為命乙將A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伊之判決。試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分)

  二、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授與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限,而向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丙返還借款。嗣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試問:(25分)
  (一)乙律師收受第一審判決後,其代理權限是否即已消滅?
  (二)本件訴訟,如甲聲明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第一審法院命甲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可否向乙律師為送達?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甲並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第一審法院准許。訴訟中,甲死亡,由其繼承人丙承受訴訟,則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二)原告丁與被告戊間之訴訟,丁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法院准許,嗣該訴訟,丁獲敗訴判決確定。丁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則前訴訟程序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再審之訴?

  四、下列裁定,是否得為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一)第一審原告於訴狀送達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第一審法院對原告訴之變更或追加所為准駁之裁定。
  (二)第二審法院就聲請對假執行為補充判決部分,所為准駁之裁定。

回目錄(6)〉〉回頁首〉〉

10005。(6)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0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31760【等別】薦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借款債權,而乙卻將所有之A地贈與丙,致侵害甲上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贈與行為,丙應將A地之移轉登記塗銷。而A地於起訴時之市價為1200萬元。問: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何核定?(20分)

  二、出租人甲起訴請求承租人乙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乙於訴訟中抗辯甲另積欠其修繕費用30萬元可供抵銷。乙在上述訴訟繫屬中另案起訴依民法第430條請求甲給付該30萬元修繕費用。問:前訴及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30分)

  三、甲向B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其姐乙為連帶保證人。嗣甲刷卡簽帳累積達新臺幣60萬元未清償,B銀行乃起訴請求甲、乙連帶給付該簽帳款。問:訴訟中,乙否認有同意擔任甲之連帶保證人,而B銀行考慮後認為甲無資力,向法院表示撤回對甲部分之訴訟,程序上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乙為夫妻,甲主張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對乙提起離婚之訴。問:甲、乙對於所生未成年子女丙均未為監護之請求,而法院認為甲所提離婚之訴有理由時,應如何處理?如乙於該離婚訴訟中,對甲另行起訴請求履行同居,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99年(7)

9901。b(7)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33260【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X大廈之住戶甲女,主張受僱於負責該大廈保全工作Y公司之保全人員乙男,利用夜間執勤之際侵入甲女住宅行竊,甲女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88條所定僱用人責任,訴請乙男及Y公司連帶賠償新台幣100萬元,兩名被告則否認甲女所主張之事實,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女勝訴。對此判決,Y公司於不變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主張乙男根本未侵入甲女住宅行竊,指摘第一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錯誤;乙男則未聲明上訴。試附理由回答:第一審判決乙男敗訴之部分,是否在不變期間經過後,先行確定?第二審法院若認為Y公司所提之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之判決是否應併列乙男為上訴人?(25分)

  二、買受人甲基於買賣關係,對出賣人乙訴請交付買賣標的物A車,乙則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甲尚未給付價金新台幣100萬元。試問:
  (一)法院若認為甲之權利主張及乙之抗辯均有理由,應為如何之判決?判決主文應為如何之宣示?(10分)
  (二)對於乙所提出之同時履行抗辯,甲主張在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生情事變更,應依情事變更原則酌減價金為30萬元。就甲關於情事變更之主張,法院是否應於判決時審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三、甲執命乙給付200萬元之支付命令並提出法院付與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執行查封乙所有之土地壹筆,該筆土地拍定前,乙以於收受該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20日內已具狀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試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25分)

  四、甲執命乙給付400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查封乙所有之土地壹筆,並訂定最低價額450萬元公告拍賣。第一次拍賣期日無人應買,到場之甲不願承受,執行法院酌減最低價額為360萬元再行定期公告拍賣。再行拍賣期日,乙出價380萬元參與投標,丙出價368萬元參與投標。試問執行法院應以乙或丙為得標人拍定?試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902。(3)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主張,A 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共同將A 地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使丁得以盜挖A 地內之砂土出售牟利,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A 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義,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請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問題:(25 分)
  (一)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原告與兩名被告均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在合意停止經三個月後,被告丙聲請續行訴訟,被告丁則在合意後四個月又十日始聲請續行訴訟。 對於丙、丁關於續行訴訟之聲請,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在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丁出庭主張其係經甲之同意,始挖取A 地之砂石,並無侵權行為之可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被告丙則未出庭,亦未曾提出任何書狀否認原告所主張之權利及事實。在該期日中,原告向法院聲請就其對丙之請求,先為一造辯論判決,試問法院是否應准許原告之聲請?
  (三)假設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主張A 地為乙單獨所有,且丙係向乙承租A 地,甲既非A 地之共有人或出租人,自不能為任何權利主張。丁則未聲明上訴。試問,第一審判決關於命被告丁給付之部分,是否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先行確定?

  二、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九十七年間結婚後,感情不睦,乙女乃提出結婚時以其名義向丁女購置之某處房地買賣契約書(內載有丁女住址),主張其父丙男於其結婚時,除贈與該房地外,另贈與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為妝奩,竟遭甲男竊用未還,因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甲男返還該款。該院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期日,問甲男:「二百萬元係妝奩,遭你竊用未還?」甲男答:「該款固為妝奩,但於乙女購置房地時,即將該款轉匯丁女銀行帳戶以支付價金尾款」,且提出甲男匯款予丁女之銀行轉匯單為證,乙女當庭否認其事,甲男亦未聲明其他證據,兩造復稱引用以前之證據及陳述,別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審判長即就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兩造辯論後,諭知辯論終結及定期宣判。試答下列各問題,並請說明其理由。(25 分)
  (一)地方法院以「金錢交付之原因多端,或為借款之償還,或因贈與而支付,不一而足,以甲男將該二百萬元轉匯入丁女銀行帳戶之外觀事實,是否即為買賣價金之交付?尚待舉證,甲男未舉證以實其說」等由,認甲男抗辯,不足憑採,判命甲男給付乙女二百萬元,是否合法?為充實審判內容,該院審判長在訴訟指揮上有無應改進之處?該審判長可否逕依職權通知證人丁女訊問而為判決?
  (二)倘丙男於上開事件訴訟繫屬中,為輔助乙女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為訴訟參加,而未撤回其參加,亦未受法院駁回其參加之確定裁定。嗣丙男於甲男提起上訴後,未續為訴訟參加時,第二審法院應否通知其到場辯論?丙男於該審得否為乙女而將原訴變更或追加新訴?

  三、甲向乙購買筆記型電腦五十台,每台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總計貨款一百五十萬元:(25分)
  (一)原告甲起訴主張已解除契約,先位聲明求為命被告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如認解約不合法,本於買賣契約關係,備位聲明求為命乙交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第一審就甲先位之訴部分,判決命乙給付甲價金一百五十萬元,並駁回甲備位之訴,僅乙就先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甲就備位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應如何審理裁判?
  (二)原告甲本於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乙給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乙則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甲乃以請求給付筆記型電腦為先位聲明,並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兩造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僅就其中二十台部分合意解除,乃就先位之訴部分命乙應給付三十台筆記型電腦,並駁回甲其餘先位之訴,法院就甲備位之訴部分應否裁判?

  四、甲女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未婚生子乙,戶籍設台北市信義區,因乙父不詳,甲又失業經濟情形不佳,無力撫養乙,經相關機關轉介,有荷蘭籍夫妻丙、丁願意跨國收養,甲乃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乙與專程由荷蘭來台之丙、丁夫妻在台北市信義區簽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裁定認可收養確定。嗣甲反悔不願將乙交付丙、丁帶往荷蘭生活,乃於九十八年二月以丙、丁為被告,向台北地院起訴,主張丙、丁經濟狀況不佳,且乙不願與母親分離,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本件收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訴請終止乙與丙、丁之收養關係;並以已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為由,聲請假處分,經台北地院裁定,於兩造間收養關係訴訟確定前,有關對於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甲任之。試問:(25分)
  (一)台北地院就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有無管轄權?
  (二)甲提起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以丙、丁為被告是否適格,乙應否為共同被告?乙有無訴訟能力,若無訴訟能力,應由何人代為訴訟行為?

回目錄(3)〉〉回目錄(1)〉〉回頁首〉〉

9903。(1)(3)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4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地:台北縣板橋市)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縣龍潭鄉),請求塗銷L 地(位於桃園縣楊梅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主張,其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L 地移轉登記予被告乙,該移轉登記無效,應予塗銷。因被告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依原告的一造辯論而判決原告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主張,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且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未記載不到場的效果,其未受合法通知,原判決違法,請求廢棄該判決。第二審法院對乙的上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主張共同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7 年2 月間過失拆毀原告所有的H 屋,請求判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新台幣250萬元。訴訟中,乙、丙對拆毀H 屋一事不爭執,但否認自己有過失,並主張甲於97 年3 月間已知拆毀H屋一事,縱有侵權,請求權也已罹於時效。甲表示自己在97 年10 月間始獲悉H 屋拆毀一事,極力否認之前已知情。試問:何謂舉證責任?對於乙、丙的「過失」,以及甲是否在97 年3 月間已知拆毀H 屋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民法第197條第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5 分)

  三、甲(住所地:彰化縣員林鎮)、乙(住所地:台中縣大雅鄉)二人對丙(住所地:苗栗縣大湖鄉)負有100萬元借款的連帶債務,卻無意清償。丙於今年(以下同)三月受管轄法院為輔助的宣告,並以其父親丁為輔助人。丙於五月,未告知丁即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連帶清償借款100萬元。
  (一)對於丙提起的訴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10 分)
  (二)如管轄法院得知丙受輔助宣告,對其起訴應如何處理?(15 分)

  四、甲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20萬元。言詞辯論程序中,乙未對侵權事實爭執,僅對損害額表示爭執,並以言詞對甲提起反訴,請求塗銷乙在甲所有L 地(位於新竹市)上的300萬元抵押權登記。如甲能證明其主張的損害額,則法院對甲的起訴及乙的反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回目錄(5)〉〉回頁首〉〉

9904。(5)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2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土地係甲、乙、丙共有之建地,應有部分每人各有三分之一。甲於某日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與丁,同日依土地法辦畢預告登記,約定二年後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詎知甲屆期違約,丁乃列甲、乙、丙為被告,向轄區地方法院請求甲移轉登記其應有部分,以及上開土地准予分割。如丁請求移轉登記為有理由,則其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應否准許?試附理由簡答之。(25分)

  二、良心公司將化學原料一批出售給買主王五,價款新台幣二百萬元,買主已收訖該批貨品無誤,惟良心公司則迄未收到該項價款。迨探問客戶王五,王五迭稱,已遵照雙方歷來交易慣例,於收訖貨品同日出帳,將貨款二百萬元交付良心公司同日送貨外務員趙二收轉。良心公司轉問該外務員,則矢口否認有代收貨款之事。良心公司乃併列王五、趙二為共同被告,向轄區地方法院起訴。主位請求,請求判命被告王五應給付原告良心公司貨款二百萬元;備位請求,請求判命被告趙二應給付原告良心公司代收款二百萬元。試依最近實務見解,簡述該備位之訴,是否屬合法之訴之合併形態?(25分)

  三、丙男長期與乙女同居,乙女則與其夫甲男不睦,早已分居。丙男乃以甲男乙女夫婦及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A女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共同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提出共同被告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的DNA鑑定報告為證。試附理由說明,該確認訴訟應否准許?(25分)

  四、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為之,並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該提出上訴理由書之20日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毋庸命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茲上訴人係一普通識字之商人,以自己名義,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已逾20日,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乃依毋庸命補正的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上訴。試附理由說明該裁定是否正確?(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905。(1)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5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基於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訴請被告乙應返還某不動產,乙抗辯就該不動產與甲有租賃關係,並非無權占有,經法院認定甲、乙間就該不動產有租賃關係存在,而為甲敗訴之判決確定。嗣甲復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就同一不動產甲、乙間之租賃關係不存在,試問在此一訴訟程序中,應否受前訴訟確定判決認定有租賃關係之拘束?(25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貨物,應交付買賣價金新台幣五十萬元,並同時由乙簽發同額款項之支票一紙交付予甲,詎屆期支票未獲付款,甲乃起訴請求乙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乙則抗辯上開支票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得再行請求給付,嗣經法院行使闡明權訊問甲係依據何項法律關係請求,甲僅稱請求依法辦理,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以乙為被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在委任狀上指定丙為送達代收人,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另委任丁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台灣高等法院將第一次開庭通知書向丙律師為送達,而將第二次開庭通知書逕向甲為送達,試問該送達之效力各為如何?(25分)

  四、甲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之債權人丙主張甲係為脫產而虛偽設定抵押權予乙,乃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存在,試問丙如以甲、乙為共同被告,所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乙敗訴後,僅甲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乙?(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906。(2)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90150【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律師事務所之助理擬具下述起訴狀草稿,請附理由指出A律師應如何修正?(25分)
起訴狀
原 告 甲 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信箱X之1號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A律師 住 臺北市XX路1號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 臺中市XX路2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 新竹市XX路3號
  為請求清償債務等,依法起訴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待核定)訴之聲明:
  (一)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丙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請准以供現金或有價證券為擔保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公司購買原告所有之機器,原告已於99年3月1日交付完畢。
  (二)乙公司為支付買賣價金尾款,交付由訴外人丁(住臺北市大安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99年5月1日、面額2,000,000元、委託Y銀行彰化分行為付款人並由被告丙背書之支票,詎支票屆期經提示不獲兌現。
  (三)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命乙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依票據關係請求命丙給付票款,並均附加法定遲延利息。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證據: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為影本)各一紙。
  附件:委任狀一紙。
  具狀人甲(簽名)
  撰狀人 A律師(簽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二、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陳稱:「乙於97年4月1日商請甲提供工廠設備,約定於提供完成後,乙應支付150萬元予甲(下稱系爭契約)。不料,甲依約已提供完成設備後,乙卻拒不支付150萬元。為此,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給付請求權。」等語。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甲尚未依約提供完成全部設備,且其所提供之部分設備含有重大瑕疵,所以乙不負給付義務云云。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兩造當事人是否已陳述爭點整理所必要之事實?應如何陳明事實始符合民事訴訟法要求集中審理之意旨?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扼要析述:受原告或被告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應如何協力迅速進行訴訟或促成審理集中化?
  (二)受訴法院於爭點整理階段,認為兩造所訂系爭契約應發生買賣之法律關係時,應如何處理?是否亦應闡明原告要否為訴之追加或如何選擇訴之客觀合併型態?

  三、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於99年1月1日收受判決書。丙為甲之債權人於同年1月15日具狀以甲遲不提起上訴,為保全自己權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甲以丙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云云為由,聲明上訴。甲則於同年1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第一審法院將卷證逕送第二審法院。試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一)甲公司於99年3月間以乙公司侵害其A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司就其假扣押之原因陳稱:「乙公司生產之產品便於搬遷,若待起訴後方為假扣押,恐乙公司將之隱匿他處;並於訴訟終結前,蓄意倒閉,脫產逃匿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證據加以釋明,惟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試問: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許?試說明其理由。(5分)
  (二)設若第一審法院裁定准許上述假扣押聲請,並經假扣押執行在案,惟乙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甲公司在第一審之聲請確定。乙公司嗣即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抗告法院依當初裁定時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並經確定,則該假扣押裁定有自始不當情事云云,據此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賠償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甲公司則抗辯乙公司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係基於法院准許之假扣押裁定,甲公司就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撤銷,並無過失,對乙公司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甲公司不負賠償損害責任。試敘明理由回答甲公司之抗辯是否可採?(5分)
  (三)設若甲公司於99年3月間以乙公司製造、銷售之a產品侵害其A專利權為由,擬對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侵害專利權所生之新臺幣1,000萬元損害賠償、被控侵權物a產品之受銷燬,以及不得再行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物a產品。問:甲公司為了實現上述本案訴訟之權利主張,各有何保全程序可資利用?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之。(1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9907。c(4)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70【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92年8月19日向乙購買貨物一批,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甲為此於當日簽發面額10萬元、到期日為92年10月11日之本票一紙交予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乙遲至95年12月9日始持該本票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後,甲以該本票權利已罹於時效為由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渠等未協議履行同居義務之住所地,甲男設籍及工作處所均在台中市,並與乙女共同居住台中市,乙女則設籍於台北市。因乙女藉故離家,並返回台北市居住,甲男屢次前往迎返團圓,乙女均置之不理,無意履行同居義務,甲男為免夫妻住所之爭議,向法院聲請指定夫妻之住所,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男嗣於民國97年1月1日死亡,丙已為成年人。甲男於生前向丁男借款新台幣500萬元,因甲男遺產不足清償,乙與丙乃於97年3月1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試問:(25分)
  (一)乙與丙應向何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二)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倘乙與丙係於97年5月1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法院准予備查,丁應如何主張權利?

  四、甲為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乙為甲之輔助人。試附理由扼要解答下列問題:(25分)
  (一)設甲經乙同意,為貸與丙現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定期消費借貸。丙逾期未償,甲未另徵得乙之同意,乃逕對丙起訴為求償借款之訴訟行為。甲就其對丙起訴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如何?受訴法院及甲應否為如何之處理?
  (二)設甲經乙同意,向債權人丁明示願就主債務人戊對丁所負之200萬元定期貨款債務為連帶保證。戊逾期未償,丁乃對甲起訴求償,甲未另徵得乙之同意,乃為應訴之訴訟行為。甲就丁之起訴所為應訴行為之效力如何?受訴法院及甲應否為如何之處理?
  (三)設乙出具載有:「同意甲對己起訴為請求給付欠租之訴訟行為」內容之同意書予甲後,甲乃隨即憑以對己起訴求償欠租,訴訟進行中甲、己並成立訴訟上和解。該甲、己間所成立的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如何?若該和解內容嗣經甲發覺對其相當有利或不利時,則甲分別得否為如何之處理以維護其權益?

回目錄(8)〉〉回頁首〉〉

98年(8)

9801。(8)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23660【等別】三等稅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何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何在?試說明下列訴訟為何種類之共同訴訟:(25分)
  (1)分割共有物之訴。
  (2)公司之多數股東為共同被告,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3)原告行使代位權及自己之請求權,訴請被告甲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乙,再由被告乙移轉登記給原告。

  二、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經法院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產生何種效果?有無例外?於準備程序未主張之事項,得否於行言詞辯論時再行主張?有無例外?(25分)

  三、何謂判決效力之相對性原則?有無例外?(25分)

  四、上訴審當事人可否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有無例外?下列情形是否合法?(25分)
  (1)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拆屋還地,第一審乙不抗辯該屋非其所建,於第二審始主張該屋為其父所建,乙並非該屋之所有權人。
  (2)甲訴請乙返還借款,乙未到庭遭一造辯論判決,乙於上訴審主張債務早已清償而消滅。

回目錄(7)〉〉回頁首〉〉

9802。b(7)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63160【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1)既判力之基準時點為何?即何時點所發生之事實或權利義務始受既判力拘束?(10分)
  (2)甲起訴請求乙清償借款100萬元,乙業已清償並對甲有已到期貨款請求權80萬元,但因乙經合法通知未出庭,而遭敗訴判決確定。試問乙得否再以清償及抵銷為由對甲提起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之訴訟?(15分)

  二、何謂當事人適格?下列情形是否當事人適格?(25分)
  (1)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乙不同意分割,甲遂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2)甲基於買賣契約,訴請出賣人乙移轉登記土地給甲,訴訟中乙將土地過戶登記給丙。甲仍對乙繼續訴訟。
  (3)已被宣告破產之甲對於應收歸破產財團之債權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
  (4)乙作假買賣脫產給丙,甲對乙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訟。

  三、甲向乙借款新台幣50萬元逾期未為清償,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對甲所有之房屋執行查封拍賣,甲認該房屋價值甚高,超過所負債務遠甚,另有其他財產足供執行,應如何請求救濟?若甲於房屋拍定後請求救濟,法院應如何處理為妥?(25分)

  四、甲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乙提起清償借款訴訟,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甲乃持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因乙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於民國77年1月5日核發債權憑證;嗣甲於92年1月3日,以債務人乙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甲於96年12月19日發現乙有財產可供執行,遂執前開債權憑證,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乙主張甲於92年1月3日具狀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即逕行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事項而屬違法,不生請求權時效中斷之效力云云,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將系爭執行事件中,關於伊之執行程序撤銷,有無理由?(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803。(3)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設甲建商興建,為A、B、C、D等100人購買之「博士的家」,嗣因建物結構有重大瑕疵,於九二一地震時,房屋倒塌,致住戶43人死亡。請就我國現行多數當事人訴訟制度,論述於該「博士的家」倒塌案,其受害當事人應如何依法提起訴訟,始為適格當事人?(25分)

  二、何謂「推定」?其種類有幾?各類「推定」其主要區別點何在?試分別簡答之,並就各該類推定各舉一例。(25分)

  三、甲於民國96年1月1日死亡,問:
  (一)如甲遺有土地一筆,經甲之繼承人乙、丙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丁主張其為甲婚外情所生子女,且提出甲生前按月撫育事實之證據資料,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該筆土地。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二)如甲遺有債務200萬元,債權人戊先以乙為被告,訴請乙清償,但經法院以該債務業經乙全數清償而消滅為由,判決戊敗訴確定。嗣後,戊復以丙為被告,訴請丙清償。於該訴訟中,戊隱匿前述乙、戊確定判決之事實,而丙則表明乙亦應繼承系爭債務。乙、戊之前訴訟確定判決對丙之效力為何?受訴法院就戊、丙之訴訟,應如何審理及判決?(12分)

  四、甲男以乙女為被告提起結婚無效之訴,甲男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該判決對甲男與乙女所生之丙男有何影響?丙男應以何種方法尋求救濟?(25分)

回目錄(5)〉〉回頁首〉〉

9804。(5)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2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下列陳述是否正確,請具理由答覆之,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
  (一)只要具備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法定原因,法院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10分)
  (二)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縱有錯誤,亦永無救濟之機會。(10分)
  (三)對於假扣押及假處分,法院均應許債務人提供擔保而撤銷之。(10分)
  (四)應該用「判決之更正」來救濟的事項,即不能用「補充判決」來救濟。(10分)
  (五)民事訴訟法第255條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規定,於婚姻事件程序亦適用之。(10分)

  二、請依次回答下列陳述(答題應具理由,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
  (一)乙(住台中市)以其所有之A土地(坐落台南縣)設定抵押權向甲(住苗栗縣)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甲乃對乙起訴,請求1.確認甲就A地之抵押權存在;2.乙應給付甲500萬元。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10分)
  (二)如甲向無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乙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乙全部敗訴。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請求廢棄該法院所為之判決。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理?(15分)
  (三)如甲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
  1.就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原告(甲)之訴駁回。
  2.就給付500萬元部分,甲勝訴,乙應給付甲500萬元。
  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只有乙就其敗訴之500萬元中之300萬元提起上訴。試問就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之判決,及500萬元中未上訴之200萬元部分之判決,是否均因法定上訴期間屆滿而告確定?(15分)
  (四)對於上述甲所提起之訴訟,如第一審法院僅就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為判決,對於請求乙給付500萬元部分則漏未裁判。經過一年後,甲就該漏判之500萬元部分,另行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試問受理該另行起訴之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回目錄(3)〉〉回目錄(1)〉〉回頁首〉〉

9805。(1)(3)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460、305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附理由扼要解答下列問題。
  (一)本(98)年度甫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否?(8分)
  (二)失蹤人欠債未償,洽其財產管理人,亦相應不理。債權人應對何人提起給付之訴,其被告始為適格?(8分)
  (三)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所生權義事項涉訟時,是否有訴訟能力?(9分)

  二、甲負債累累,光祇積欠其中債權人乙借款債務部分,即已高達500萬元之多,迭經催索無效,乙乃著手對甲為財產調查,始發現不久前,甲已以其於97年1月5日與丙成立之買賣為原因,將其僅有市值約600萬元之A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知情之丙,致乙之債權無所取償。經乙進一步追查,祇知甲、丙97年1月5日訂立之A屋買賣契約所載買賣價額為300萬元,至於彼等究竟是否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則尚不得確知。乙為維護其借款債權,並希望紛爭能一次解決,乃決定提起合併之訴予以處理。
  問:乙所為起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應合併提起如何的訴訟?俾使一次達成現已登記為丙名下之A屋得以回復為甲名下所有之最終目的。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三、甲、乙二人共有A建地一筆,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三年前乙趁甲出國期間,擅於整筆A地上蓋滿違章建築房屋自行居住使用。甲去年回國後發現上情,乃即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經法院作出將A地其中B部分歸甲,C部分歸乙之判決確定在案。惟乙卻仍拒不拆除地上房屋將B部分土地點交予甲。甲無奈乃於日前又以乙為被告,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拆除B部分土地上之房屋,將B部分土地返還予甲。問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是否具有形成力及執行力?又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該甲對乙所提拆屋還地之後訴?(25分)

  四、甲訴求乙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120萬元之事件,於97年8月6日接獲第二審法院所為對伊全部不利之判決,直至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末日即97年9月5日,甲始以乙為再審被告,於訴狀中泛言原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並表明不服與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全部及如何改判之意旨,而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之具體情事,向管轄之原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試附理由分項解答下列問題:
  (一)甲所提再審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15分)
  (二)題示情形,設若甲於97年9月10日已另補狀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之具體情事,此時該案尚未評決,則法院又應如何審理裁判?(10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806。(1)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6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解答下列有關管轄權之問題:
  (一)管轄之意義為何?又管轄權與審判權有何不同?(10分)
  (二)原告向甲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甲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管轄錯誤(違背一般管轄),問甲法院應如何處理?倘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就本案為辯論,其結果將有何不同?(10分)
  (三)第一審法院就違背專屬管轄之事件,誤為實體上判決,敗訴之當事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倘第二審法院仍誤為實體上判決,上訴第三審後,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裁判?(10分)

  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如何?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依法律規定得為如何簡化記載,又不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又應以何種理由始得據以提起上訴?試逐一說明之。(20分)

  三、被告某甲、某乙二人均為未成年人,原告對之起訴,未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原告起訴如祇列被告之父一人為法定代理人時,是否合法,其理由何在?試說明之。(25分)

  四、甲主張伊為乙打傷,訴請乙賠償損害。乙抗辯打傷甲之人為丙,與乙無關,故甲應以丙為被告,始為適格之當事人云云。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確為丙所打傷,乃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查法院判決所持之理由,是否正確?試附具理由說明之。(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807。(2)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試題 90150【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臺南市)主張,A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主營業所:臺南市)對甲的300萬元S債權,已經因抵銷而消滅,要求A公司塗銷其在甲所有的L地(座落:高雄市苓雅區)上設定以擔保該S債權之抵押權登記,遭A公司否認及拒絕。甲遂以A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A公司的S債權不存在及塗銷該300萬元的抵押權登記。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及A公司的董事長乙(住所:臺南縣永康市)親自出庭為本案言詞辯論;當日,乙以A公司名義,特別委任律師丁為訴訟代理人。在A公司改由丙任董事長後,受訴法院如期進行原定的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A公司由乙代理出庭,甲親自出庭。言詞辯論終結後,受訴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分別對原告甲及丁送達判決書正本。試問:本案所進行的程序,有無不合法之處?(25分)

  二、甲自70年2月底起即受僱於乙公司,擔任銷售員,乙於82年3月1日以甲銷售貨品時,未依規定同時收取價金,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通知將甲解僱,甲請求回復上班,亦為乙所拒絕。嗣甲於85年3月1日向乙表達其已服務滿15年,且年滿55歲,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請求自即日起退休,並要求乙給付退休金500萬元,乙則以兩造僱傭契約自82年3月1日已終止,拒絕甲之請求。甲乃於91年3月1日對乙起訴,主張其退休金請求權,有被乙侵害之危險等語,聲明:請求判決確認甲對乙500萬元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存在。乙則抗辯甲不符合退休要件,縱令符合退休年資,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亦已罹於5年之時效而消滅。試問:
  (1)甲之起訴是否具備確認訴訟之要件?(12分)
  (2)若甲於訴狀送達乙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乙應給付自82年3月1日起至85年3月1日止之薪資200萬元,但乙不同意,甲之變更是否合法?(13分)

  三、住在臺北市中正區之甲,其委任之律師於民國98年7月1日收受最高法院以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為由,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民事判決書。請回答下列二題並說明其依據:
  (1)甲於98年7月17日委任律師具再審訴狀,載明其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向最高法院對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98年8月17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補充再審理由狀」,表明其頃經細查,發現該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法之情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請問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2)甲於同年7月21日另具再審訴狀,指摘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誤解民法第224條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對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98年8月17日提出另件最高法院判決書影本並具「補充再審理由狀」,主張該最高法院判決係臺灣高等法院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而未斟酌之新證物,其因於98年7月30日借閱(以圖書借書證證明)最高法院於96年印行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彙編,始發現該新證物,其得利用該最高法院判決關於民法第224條之法律上見解為有利於己之主張,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請問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12分)

  四、甲1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1、甲2、甲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1、甲2及甲3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1及甲2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3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分)
  (1)如果您是甲1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2)在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提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回目錄(6)〉〉回頁首〉〉

9808。(6)9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98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31760【等別】薦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為丁所無權占有。甲欲起訴請求返還,乙不同意,丙不知去向,問:甲可否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該地?訴之聲明如何寫?關於丁是否有權占有,應由何人舉證之?(25分)

  二、何謂舉證責任轉換?何謂舉證責任必要移轉?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三、甲、乙、丙3人合夥投資某項事業,各出資新台幣5百萬元,推舉甲為執行業務合夥人,丙因懷疑甲虧空,擬退夥,請求返還出資及盈餘分派,但不知詳細數額。擬於起訴請求返還出資前,先取得相關帳冊閱視,問丙在實體法及程序法上有何途徑可以利用?(25分)

  四、何謂合法聽審權(或稱聽審權)?在某一被告為不懂華語越南新娘之離婚事件,言詞辯論時,若法官未指定通譯,即以被告到庭不為陳述,逕予裁判。問:其是否違反何等程序法理或原則。(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7年(7)

9701。(1)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事務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乙女夫妻兩人因感情破裂,甲乃在外結識丙女,進而發生姦情。乙風聞此事,乃委託徵信社進行竊聽、跟蹤,某日徵信社之人告知乙,甲和丙一起進入某汽車旅館,乙立即會同徵信社人員趕至旅館並撞開甲、丙投宿之房間門,果然甲、丙衣衫不整共處一室,徵信社人員立即拍照存證。乙稍後向該管檢察機關提出通姦告訴,並向民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試問:(25分)
  (一)若檢察官認為甲、丙通姦之事因證據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民事法院是否應依該不起訴處分駁回乙之離婚訴訟?
  (二)若乙提出徵信社竊錄所得之錄音帶,其內容可證明甲、丙曾發生性關係,乙並提出在汽車旅館拍攝之照片佐證,民事法院是否得依該等證據認定甲、丙確有通姦之事實?

  二、甲、乙為夫妻,同住於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五號,原告甲主張受被告乙不堪同居之虐待,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訴請判決離婚,經台北地院判決原告勝訴,准兩造離婚,惟對甲、乙送達判決書,均因住所無人受領,而於民國96年7月2日(星期一)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住所門首,一份置於信箱。乙得知後於同年7月11日至警察機關領取,因不服判決結果,於同年7月31日(星期二)提出上訴狀於台北地院,復又於同年8月6日(星期一)提出撤回上訴狀於台北地院;甲收受撤回上訴狀繕本後,隨即於同年8月7日提出撤回起訴狀於台北地院。試問:台北地院所為之離婚判決是否確定?何時確定?(25分)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97年1月15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其理由略為:甲於94年7月間承攬乙之新居裝潢,並已於94年12月底前依約完成,乙尚積欠甲裝潢工程款二百萬元。乙於第一審提出抗辯略如下:甲之工程有多項瑕疵,迄今未依約完成修補,且亦遲延完工,造成乙生活上重大不便,需另行租屋,故依約扣除二百萬元作為違約金。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判決命乙應給付甲一百萬元。乙就該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時效抗辯。試問:
  甲如未就時效抗辯提出異議,此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乙應不得再提出,而係爭執未罹於時效,且提出相關事、證。第二審法院應否就時效抗辯為審理?請依據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法理分析之。(25分)

  四、A(住所地台北)向甲(住所地台中)借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由B(住所地台南)、C(住所地高雄)及D(住所地台東)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用期限一年,債務履行地為債權人住所地,逾期未還應支付與債權額相同之違約金。嗣因債務到期未清償,甲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A、B、C、D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A、B、C、D連帶給付借款及違約金各一千萬元,試問:(25分)
  (一)台北地方法院對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有無管轄權?
  (二)台北地方法院如認其無管轄權時,得否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就違約金部分,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有管轄權法院得否以其違約金額過高,依職權予以核減?

回目錄(7)〉〉回頁首〉〉

9702。b(7)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502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何謂舉證責任減輕?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撞傷伊,為此請求賠償醫藥費支出新台幣六十萬元整。問:法院可否對甲闡明其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遲延利息?又法院得否對乙闡明其可為時效消滅之抗辯?試自處分權主義及闡明義務制度之法理說明之。(25分)

  三、甲對乙負有金錢債務,乙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法院查封甲所有土地一筆。嗣丙為保全其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亦聲請假處分執行該土地,執行法院對丙之聲請應如何處理?其後,丁就其對於甲之金錢債權,於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聲請執行該土地,執行法院對丁之聲請應如何處理?試就上開二情形說明之。(25分)

  四、甲對乙有三百萬元之債權,經成立訴訟上和解,惟尚未聲請強制執行,乙即已死亡。甲以丙為乙之配偶及丁為經乙認領之子女,認丙、丁均為乙之繼承人,聲請對丙、丁固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丁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主張其非乙之子女後,執行法院查封丙固有之財產,而駁回對丁執行之聲請。惟甲認丁確為乙所認領之子女,應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丙則主張雖戶籍登記為乙之配偶,但為無效之結婚,應為執行名義效力所不及。於此情形,甲與丙有無救濟方法?(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1)〉〉回頁首〉〉

9703。(1)(3)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乙的住所地之C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命被告乙返還M機器及返還因使用M機器的不當得利計新台幣(以下同)120萬元。甲主張自己於前年由訴外人丙售讓而取得M機器的所有權,乙無權占有並使用該M機器生產商品長達二年,該M機器在同業間年租金行情至少60萬元;乙則抗辯M機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自己才是M機器的所有權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在第一次的言詞辯論期日,甲以言詞追加請求C法院確認甲對M機器的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反訴原告乙對M機器的所有權存在。試問: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起訴請求(A)聲明:乙應將系爭土地返還予甲;(B)聲明:乙應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之租金;(C)聲明:乙應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之損害金。關於(A)聲明,甲主張甲乙就該土地之租賃契約已屆期,因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土地。關於(B)(C)聲明,甲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乙應給付占有土地二年期間(民國91年至92年)之租金或損害金,每年50萬元,二年共100萬元。試問:(25分)
  (一)就甲所提關於(A)聲明之二請求權依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判決?
  (二)就甲所提之(B)(C)二聲明,法院應如何闡明與判決?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原告X以Y為被告,起訴請求Y給付新台幣200萬元之貨款。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經審判長許可,Y委任其子Z為訴訟代理人,並授予特別代理權,到場參與辯論。是日,X、Z經審判長斡旋後,成立訴訟上和解。嗣發現Z斯時僅為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則上開和解效力如何?(10分)
  (二)原告X以Y為被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即訴之聲明)Y給付價款新台幣250萬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Y因無能力給付,為確保解決紛爭,經審判長斡旋,Y之父Z同意參加和解,改由Z給付X新台幣200萬元(X其餘之請求拋棄),而於X、Z間成立訴訟上和解。嗣於和解後,Z以其同意參加和解係因錯誤所致,現已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X可否對上開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或Z可否另行對X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和解債權不存在?(15分)

  四、甲依買賣契約關係,以出賣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交付買賣標的物汽車一輛,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將該買賣標的物汽車交付甲,判決後第二天,該買賣標的物之汽車因遭法院拍賣而陷於給付不能,試就下列問題分別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25分)
  (一)如乙未上訴,甲提起上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損害。
  (二)如乙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損害。

回目錄(5)〉〉回頁首〉〉

9704。(5)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以某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甲乙共有土地一塊,請求法院確認甲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並裁判分割該地。於訴訟進行中,某乙對某甲及某丙提起反訴,主張甲丙非共有人,無權占有該地,請求法院確認甲丙對該地無所有權,並且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法院命甲丙返還該地於乙。請問:(25分)
  (一)若該地價值新台幣五百萬元,如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乙提起之反訴是否合法?

  二、甲向乙起訴,請求支票票款之給付,乙抗辯該支票係他人偽造。請問:(25分)
  (一)應由甲負責證明該支票係真正,或由乙證明該支票係偽造?
  (二)如票面上之印跡係某乙私章之印跡,受訴法院是否可因此認定該支票係真正?

  三、甲乙間因買賣糾紛涉訟於法院,甲先位之訴根據成立之買賣契約請求法院判決乙交付標的物(價值為200萬元),備位之訴主張買賣契約若不成立,請求依據不當得利判決乙返還所受領之價金200萬元。請問:(25分)
  (一)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先位之訴敗訴,備位之訴勝訴,甲可否上訴?
  (二)若第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甲敗訴,甲可否以判決不備理由之原因提起第三審上訴?

  四、乙自幼被甲收養,甲對乙視為己出,疼愛有加。甲去世之後,甲之婚生子丙主張甲乙間之收養關係因違反民法第1073條之規定而無效,丙遂自為原告,對乙提起確認該收養無效之訴。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705。(1)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二人在台南市區內共有土地一筆,尚未分割,而甲以乙為被告,向乙住所地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試問:(25分)
  (一)高雄地方法院對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有無管轄權?並應如何處理?
  (二)如高雄地方法院對本訴訟事件為分割判決,判決確定後可否對此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二、乙積欠甲新台幣三百萬元,屆清償期卻不為清償,並且為達脫產之目的,將乙名下之房屋一棟贈與並移轉登記於丙。甲遂依據民法第244條,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甲勝訴,僅乙提起上訴。請問:此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丙?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搭乘乙駕駛之計程車南下。因乙超速,於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致甲受傷,甲支出醫藥費新台幣30萬元。若甲於三年後始提起民事訴訟,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乙不諳法律,未為時效完成之抗辯,法院得否向乙闡明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又,若乙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可否向甲闡明提出運送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5分)

  四、甲(夫)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因外遇而與丙男生下一女丁。甲因知悉乙、丙、丁間之關係,乃將丁女交由丙男扶養,並與乙搬離原居住地,去向不明。請問:丙可否透過訴訟程序主張丁為其女?(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706。(2)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9015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事務所指導律師收發e-mail,收信了:「大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認為被告對我有不當得利,對我影響新臺幣7萬多元。幾個月前,我不想花太多錢,預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沒有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狀起訴及聲請調解。請求返還不當得利7萬多元。被告未提出任何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調解,也未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判決如下: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大律師是否可以告訴我:什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什麼是「言詞辯論主義」?被告未提出任何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是否可以判我敗訴?請大律師提供法律知識,謝謝!」您,如為事務所實習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派給您處理,請問您要怎麼處理?並請深入淺出地闡述答覆之。(25分)

  二、原告甲向轄區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其積欠之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於訴訟繫屬中,該債權依法移轉於第三人丙,惟丙始終不知道其受讓之債權1千萬元涉訟中,迨債權讓與人甲收受該地方法院本件敗訴判決之翌日,將同判決書轉交與債權受讓人丙處理時,始知之。丙乃於法定不變期間內,以自己的名義列名為上訴人,並以被告乙列名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在訴訟法上的效果如何?試附理由簡答之。(25分)

  三、甲向執行法院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拍定買受A地(面積0.5公頃)應有部分5分之1,辦竣登記並領得土地登記簿謄本,知A地其他共有人乙、丙之應有部分依序為10分之7、10分之1,當年度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萬元。甲因急於建屋,隨即聯絡乙、丙提議分割A地遭拒,旋依A地申報地價總價額500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訴請判決分割A地。第一審法院依甲、乙、丙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將A地測量分成A1、A2、A3三筆,囑託估價師鑑定其市值為140萬元、600萬元、60萬元,經辯論終結,宣示准為A地分割為A1、A2、A3三筆並依序由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判決。 請依上開事實敘明依據回答下列各問:
  (一)乙不滿分配取得A2之位置,擬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就其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不知如何核算,而向您請教。(13分)
  (二)第二審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乙之上訴。丙認其取得A3,有未受鑑定市值20萬元利益差額補償之損失,於法不合,惟惑於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額數限制之規定,不知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就教於您。請針對此問分析作答。(12分)

  四、(一)何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那些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格?(10分)
  (二)甲與乙於婚外同居,生育一子丙,並由生父甲月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予乙,以扶養丙。嗣甲發現丙體弱多病,醫療費用龐大,且乙又另與他男結婚,遂以丙非其子,拒絕再繼續付扶養費。此時:
  1.丙(由乙為法定代理人)對甲可否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甲按月給付5萬元至其成年為止?(7分)
  2.丙(由乙為法定代理人)可否以甲為被告,提起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8分)

回目錄(4)〉〉回頁首〉〉

9707。c(4)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97年10月1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00萬元、到期日97年12月9日、未載付款地與發票地之本票一紙交付乙後,甲由臺南市遷居臺中市,乙於同年12月1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甲所簽發本票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試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甲並提供A不動產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甲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乙銀行聲請拍賣A不動產時,該抵押物已轉讓於丙,試問法院於裁定前,應否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25分)

  三、我國人民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其欲收養丙男與丁女婚生之未成年人戊男,而戊男未婚。甲男與乙女之住所在高雄市,而丙男、丁女及戊男之住所均在嘉義市。試問:
  (一)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以何人為聲請人?
  (二)應由何法院管轄?
  (三)聲請人應提出何種文件供法院審查?(25分)

  四、乙向甲借款新臺幣300萬元,丙、丁並擔任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清償期屆至,乙未依約清償,乙住所地在臺中市,而丙、丁之住所地在彰化縣,甲為此向法院聲請對乙、丙及丁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試問:
  (一)何法院有管轄權?
  (二)支付命令嗣經3個月後,仍無法對丁為合法送達,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乙於法定期間內以其非債務人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如何處理?(四)丙之債權人戊得否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表明代位丙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6年(4)

9601。(2)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有限公司經營運送業務,主營業所設在台中市,屬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其負責人甲的住所地為彰化縣員林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因客戶B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在雲林縣斗六市,屬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負責人乙的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尚未給付前年10月委託A公司運送二批貨物的費用,以及另一客戶丙(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尚未給付前年12月委託A公司運送一批貨物的費用。今甲以自己為原告,以B公司及丙二者為共同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A公司上開積欠的運送費用及遲延利息。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分)

  二、甲對乙提起交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訴。於言詞辯論時,乙先否認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再主張若該契約有效時,因其他原因事實,乙對甲亦有15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以此債權與甲之債權抵銷。經法院調查,乙對甲之賠償請求權,事實上已另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問乙之抵銷主張是否合法?(25分)

  三、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95年間某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過失撞傷甲,致甲受有如何之身體傷害,甲並因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此請求乙應給付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00萬元整等語。假設甲之主張已盡具體化義務,在一審中,乙對於甲所主張之醫藥費支出60萬元事實一節,當庭表示「無意見」,經記明筆錄,本件在無爭點協議之前提下,法院於判決書中逕據此認定甲有支出醫藥費60萬元之事實,因而判決乙應給付甲如其請求之數額。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二審準備程序中,乙對其過失比例有爭執,受命法官於一次準備期日後,即無預警地為終結準備程序之諭知。在二審言詞辯論庭中,乙乃對於甲所主張支出醫藥費60萬元事實部分表示有爭執,要求甲舉證之。甲則向法院表示乙對醫藥費支出事實之復行爭執於法不合。若法院對此表示有疑問,而請兩造提出法律意見供參。問:如您係甲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之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說服法官不准乙提出該項爭執?反之,若您係乙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說服法官准許其提出該項爭執?(25分)

  四、甲以乙欠其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丙欠其支票票款1,000萬元,為保全其對乙、丙之票款債權,分別向法院聲請就乙、丙之財產為假扣押,嗣乙、丙亦分別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對乙之本票票款部分,甲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乙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規定聲請該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有無理由?(13分)
  (二)對丙之支票票款部分,甲依票據關係起訴,判決敗訴確定後,本於借款關係再行起訴,丙在借款之訴未判決確定前,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否准許?(12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602。(3)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行政執行官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一)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之外,並應支付甲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二)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丙係該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請求丙應和乙連帶返還三十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25分)

  二、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主張之事實略為:甲持有乙所簽發票面金額同額、票載日期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之支票一紙,經提示而未獲兌現,因此依票款給付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問:(25分)
  (一)如乙抗辯系爭支票係乙為向甲借貸五十萬元而簽發,但甲迄未交付該款項。甲可否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二)如甲於本件訴訟敗訴確定後,又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對乙起訴請求給付五十萬元,乙及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經審理後,第一審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五百萬元,其餘四百萬部分則駁回甲之請求。乙對其敗訴部分中之三百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對其敗訴部分則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乙之上訴,乙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在第二審更審中,甲對其原於第一審敗訴之四百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乙則就其於第一審敗訴而未上訴之二百萬元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試問:第二審法院更審中,甲、乙上舉行為,是否合法?此時,甲之請求是否有確定部分?(15分)
  (二)丙對台灣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星期二)聲明上訴,但無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無表明上訴理由,台灣高等法院旋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以丙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丙第三審之上訴。試問: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是否合法?(10分)

  四、妻甲以夫乙為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乙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應分擔丙之扶養費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另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判准甲與乙離婚,並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乙應按月給付分擔丙之扶養費二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即其餘扶養分擔額每月四萬元及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部分之請求。請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分)
  (一)甲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乙應分擔其餘扶養費每月四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時,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僅就其受不利判決中,關於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命乙給付分擔扶養費每月二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廢棄該部分判決,改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乙任之,並駁回甲在第一審分擔扶養費之請求;另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不成立。第二審法院對於乙所提附帶上訴及反訴應如何處理?
  (二)甲若係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乙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不成立。第二審法院對乙之反訴應如何處理?

回目錄(6)〉〉回頁首〉〉

9603。(6)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司法行政

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31760【等別】薦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在A市起造公寓一批出售,乙向甲承購其中公寓1間。因甲起造之該房屋未達建築法令規定之耐震程度,經地震後,樑柱斷裂、牆壁崩塌,經A市公所公告為半倒之危樓,不得居住;嗣甲未依其與乙之協議完成房屋修復,乙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對甲起訴,請求命甲給付金錢。地方法院認乙依民法有關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保護即可,乙之請求與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不合,駁回乙之訴,乙不服,提起上訴。試問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因駕車過失撞傷乙,致乙右手食指受傷,經醫師予以截除,乙之工作能力因而減少,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甲賠償減少工作能力之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甲對乙受其撞傷右手食指,致該手指經截除之事實予以自認,而以乙未能證明其工作能力喪失之程度,否認乙對甲有新臺幣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嗣依乙之聲請選任鑑定人為鑑定,均未獲明確結論。試問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甲對乙提起返還土地之訴訟,地方法院以甲之起訴違背專屬管轄規定,裁定駁回甲之訴;甲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以甲之抗告無理由,駁回其抗告;甲仍不服,對之提起再抗告,惟已逾提起再抗告之不變期間,高等法院乃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甲認其所提起之再抗告並未逾期,可否對前開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聲明不服?若可,應適用關於抗告或再抗告之法律為裁判?(25分)

  四、甲對乙起訴,請求交付貨款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乙否認積欠甲貨款,惟另稱若法院認其積欠甲貨款,因甲向其借款200萬元,屆期未還,主張抵銷。法院審理結果,認乙積欠甲貨款200萬元,而乙得抵銷之金額則為100萬元,乃判決乙應給付甲100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甲、乙分別上訴,高等法院維持第一審判決,試問甲、乙可否再上訴最高法院?(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9604。b(7)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在新莊)主張乙(住所在桃園)無權占住其所有座落於新莊之房屋,甲乃主張侵權行為向桃園地方法院訴請乙應返還該房屋。桃園地方法院指定期日通知甲、乙兩人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時,乙拒絕交還房屋並主張該屋之所有權屬於乙,而提起確認該屋所有權屬於乙之反訴。問:桃園地方法院就甲之訴有無管轄權?乙之反訴是否合法?(25分)

  二、何謂自由心證主義?何謂辯論主義?請分別說明其內涵。(25分)

  三、試述執行名義之種類,債權人依各類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分)

  四、甲分別簽發本票向乙、丙、丁及戊借款,其中丁要求擔保,甲乃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與丁。嗣上開本票到期,甲均無法付款清償,丙、戊行使追索權,提出本票向法院聲請獲准裁定強制執行。設戊聲請執行法院就甲前開土地查封拍賣,試問乙、丙、丁得否聲明參與分配?(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5年(5)

9501。(2)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題9015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成年人A和B搭乘甲公司之客運車返家,司機乙因酒後駕車,於十字路口闖紅燈而與路過之貨車相撞,A因在車上和B嬉鬧,兩人皆未站穩而衝撞車內之座椅,A因而右手骨折,B則左腿骨折,經人送醫救治後,兩人皆需長期復健。A、B因和甲就賠償問題談不攏,即共同為原告而以甲為被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A請求甲應賠償其新台幣(下同)100萬元,B則請求甲賠償200萬元。乙則參加訴訟輔助甲。言詞辯論時,乙主張A、B在車上嬉鬧係與有過失而應過失相抵,A承認當時確實在車上和B嬉鬧,B沈默不語,然而甲為維護其商譽,立即表示車禍係乙酒後駕車引起,不須再提與有過失之答辯,並願賠A50萬元,B70萬元,希望和解。乙表示賠償之金額太高,其無法接受。A當庭表示願接受甲之賠償並和解,B則希望甲能將賠償金額提高至100萬元。問:A、B、甲及乙於言詞辯論時之行為發生何種效力或效果?(25分)

  二、甲男以其妻乙女與丙男有通姦行為,依侵權行為起訴請求二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並提出其委請徵信社所取得之下列證據資以佐證。證據A:對丙家中電話竊聽,內容有乙及丙猥褻對話之錄音帶一捲及其譯文一件。證據B:在丙家中竊裝針孔攝影機所錄得之乙及丙間於某日之性交畫面。證據C:徵信社員工丁跟拍乙與丙在某公園當眾接吻照片二張。證據D:乙、丙於某日一起進入某汽車旅館之進、出房門照片各一張。證據E:證人丁跟蹤目擊乙多次深夜進入丙獨居套房內。問:
  (一)假設您係丙之律師,如您認為有全部或部分之證據應被排除,試提出相關法理依據說明之。(15分)
  (二)反之,若您係甲之律師,對於被告所提證據排除法理之陳述,請嘗試提出不同見解,用以說服法官採用該等證據;或即使法官於開庭時最後仍表示不採用該等證據,此時,您尚得提出如何之法理或見解,藉以說服法官作出對甲有利之事實認定?(10分)

  三、X2以X1(已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名義,向Y1起訴,主張Y1向X1借款未還,請求如數償還。經第一審法院審理相關事證,認定借貸關係並非存於X1與Y1之間,而係存在於X1與Y2公司(Y1為其負責人)之間,故判決原告敗訴。原告X2上訴,並以Y2公司取代Y1為被告,但Y1與Y2公司均不同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試附理由說明。(25分)

  四、甲為丙之生母,起訴請求乙應認領丙,其理由略為:甲曾與乙同居,於該段期間內懷孕生丙。乙則否認丙為其子女,並稱甲同時與多名男性均有交往。試問:
  (一)甲之訴訟如因無理由被駁回確定,該確定判決對丙有何效力?丙得否再起訴請求乙認領丙?
  (二)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丁男始知悉,且認為丙應為其子,而非乙之子。遂就教於律師,如何才能使丙認祖歸宗。如果您是丁之律師,得如何為丁為訴訟上請求? (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502。(3)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張三向設於台北之大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及其高雄分公司各購買機械一批,均未付款,因張三居住高雄,乃由大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張三給付積欠總公司及高雄分公司之貨款予原告,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大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就本件訴訟有無當事人能力?(15分)
  (二)就本件訴訟有無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10分)

  二、乙向甲建商購買預售屋一戶(連同基地),嗣因房地產價格上漲,乙復將該戶預售屋連同基地轉賣予丙。嗣後甲完工,乙遲未向甲請求移轉登記,丙乃代位乙以甲為被告,訴請甲應將完工之房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25分)
  (一)前開代位訴訟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乙復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甲應將上開預售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法院對乙所提之訴訟應如何處理?
  (二)丙所提起之代位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建商敗訴確定。法院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應如何處理?【請針對上開(一)(二)小題,分別就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析討論之。】

  三、甲於民國95年2月1日向乙購買機器一部,約定貨款為九萬元;又於同年月8日向乙購買機油二桶,約定貨款為五萬元,共積欠乙貨款十四萬元。同年月15日乙催促甲支付所積欠貨款時,甲主張:乙交付之機器有瑕疵、機油之品質不佳,造成甲受損失共四十萬元云云,此項主張遭乙否認,以致雙方發生如何償付貨款及賠償損害之紛爭(下稱「本件紛爭」)。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25分)
  (一)本件紛爭之解決是否應先經法院調解?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是否亦關涉司法院釋字第591號解釋所示「當事人應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二)相較於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循調解程序解決本件紛爭,是否更能保護當事人之利益?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法理基礎為何?

  四、甲女與乙男於民國91年1月1日結婚,92年1月1日生子丙,乙因工作關係,僅於例假日回家,家中事務悉由甲照料,然因二人聚少離多,對丙教養問題,亦常有不同觀點,感情日漸疏離,乙常以必須假日加班為由不回家。92年9月1日甲獲悉乙在外與丁女同居,並生子戊,至為憤怒,乃於93年1月1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與乙離婚,並定丙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甲任之。嗣具狀追加主張乙於婚前曾以自行創業為由向其借款六十萬元,迄今未還。又自從丙出生後,其支付託嬰、奶粉、學習鋼琴、安親班及其他丙生活上必須費用,每月至少二萬元,乙至少應負擔二分之一,爰一併請求乙返還上開借款及給付自丙出生後至成年為止,每月一萬元之扶養費用等語。請問:
  (一)就甲請求乙返還上開借款及給付費用,法院應依何種程序處理?(15分)
  (二)若乙於第一次期日前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9503。c(4)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述非訟法院裁定之特色。(25分)

  二、18歲之F女與未婚之成年男子M同居,生一子K。事後M與W結婚。為確保K受扶養與妥善照顧,M答應F之母S要求,三人同行去找公證人N,請求公證。會談時,M在N面前承認K為其親生子,並同意扶養K直至大學畢業。M並表示最初五年每月支付新台幣1萬5千元為扶養費,以後之扶養費依需要酌增。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詳述理由(含理論分析):
  (一)N應如何開始程序?請詳列處理要項或步驟。(10分)
  (二)假設您為N之佐理員,請就此事件試擬一公證書稿。並請附帶說明本非訟事件之關係人範圍。(20分)
  (三)S有無權利請求N付與公證書影本?(5分)
  (四)W對上開公證行為是否得表示不服?此事件何法院有管轄權?(15分)
  (五)何人得提起民事訴訟,否認K與M之親子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25分)

回目錄(5)〉〉回頁首〉〉

9504。(5)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乘坐公車時,因公車司機乙及卡車司機丙之過失(經鑑定各為二分之一)而致甲身體受傷。甲乃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丙連帶負賠償責任,給付甲新台幣七十萬元。試問:下列行為之效力為何?(25分)
  (一)甲起訴後,撤回對乙之訴訟。
  (二)如乙之僱用人公車處於訴訟中為輔助乙而為訴訟參加。第一審判決乙丙全部敗訴,乙具狀表示捨棄上訴權後,參加人公車處以其已與甲達成訴訟外和解並已賠償甲新台幣五十萬元為由,而以乙之名義提起上訴。

  二、下列訴訟之提起,法院應否准許?(25分)
  (一)甲夫乙妻之子丙,主張其與父親甲之DNA檢驗不符為理由,以甲乙為被告,提起否認父子法律關係之訴訟。
  (二)甲夫乙妻生有一子丙,乙之婚外情男友丁,以其與丙之DNA檢驗相符為理由,以甲乙丙為被告,請求確認丙丁具有血緣之父子關係。

  三、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因無法為協調分割,甲乃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如分配方案。(25分)
  (一)如經法院勸諭,三人同意成立訴訟上和解,由甲乙丙分別取得A、B、C三部分土地之單獨所有權。試問:甲可否持和解筆錄向地政機關聲請分割登記?
  (二)第一審就共有土地分割為終局判決後,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訴訟審理中同意與乙丙繼續磋商協議分割事宜,而撤回第一審之起訴。嗣後,甲乙丙協商不成,乙復以甲丙為被告,就同一筆土地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其訴是否合法?

  四、(一)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請求乙返還土地予甲。經法院以甲為所有權人,但甲乙之土地租賃關係仍存在,乙非無權占有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嗣後,甲如再以乙為被告,請求確認甲乙就上開土地之租賃法律關係不存在時,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如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拒絕履行兩造之買賣契約,請求乙應將其出售之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予甲,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甲發現乙於訴訟審理中將系爭土地出售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試問: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9505。b(7)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回答下列二小題:(25分)
  (一)訴的類型有幾種?請分別予以說明。
  (二)共有物分割之訴屬於何種訴的類型?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5萬元。試問:應進行何種訴訟程序?於訴訟繫屬中,甲得否增加其請求金額,將聲明擴張為給付新台幣15萬元?(25分)

  三、不動產應有部分經查封後,可否分割?(25分)

  四、何謂責任財產?下列各項得否作為責任財產:(25分)
  (一)債務人之扶養請求權
  (二)債務人之薪資請求權
  (三)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回目錄(6)〉〉回頁首〉〉

94年(9)

9401。(6)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規定原告起訴之起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同法第266條第一項規定原告之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試問:
  (一)起訴狀所記載之「其原因事實」與準備書狀所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有無不同?(15分)
  (二)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因事實與未於準備書狀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在法律上效果有何不同?(10分)

  二、試述寄存送達之合法要件?(15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甲敗訴判決,判決書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寄存於甲住所所在地之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甲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有無逾期?(10分)

  三、何謂假扣押?(5分)民事訴訟法修正後,關於假扣押之要件與法院審理假扣押之程序與以往有何不同?(20分)

  四、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之進行應否由律師代理,有如何之規定?(15分)
  當事人雖有資力支出裁判費,但無資力委任律師代理訴訟,應有如何配套措施以資救濟?(10分)

回目錄(6)〉〉回頁首〉〉

9402。(6)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等別】簡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丙主張:甲、乙為夫妻。乙商請伊融資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供甲生意上資金週轉之用。伊將款項交乙收受,乙則交付甲簽發之本票為清償方法。嗣伊於本票到期日提示本票不獲兌現,向乙請求償還,乙亦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乙返還借貸款。乙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辯稱:款項係甲使用,伊非實際借款人。丙恐受敗訴判決,擬為下列訴訟行為,試問應否准許?
  (一)丙追加甲為被告,依票據關係請求甲給付票款。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改為「1.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2.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乙表示不同意丙之追加。(10分)
  (二)丙追加甲為備位被告,依票據關係請求甲給付票款。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改為「先位聲明: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備位聲明:若認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乙未為異議並為本案言詞辯論。(15分)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感情不睦,乙女離家與丙男同居受胎而生下丁女。乙女嗣與甲男協議離婚後,與丙男結婚。
  (一)甲男若起訴否認丁女為其親生子女,應以何人為被告?(15分)
  (二)若甲男、乙女均未於丁女出生後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丁女可否提起否認甲男為其生父之訴?(10分)

  三、何謂假處分(請求標的假處分)?(5分)民事訴訟法修正後,關於假處分之要件與法院審理假處分之程序與以往有何不同?(20分)

  四、乙積欠甲買賣價金,經甲訴請給付,獲勝訴判決確定。乙主張對丙有借貸款債權,起訴請求丙給付,尚未判決。試問:
  (一)乙於乙、丙訴訟程序進行中自認丙已清償借款。甲知悉後,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可否以乙之自認與事實不符而撤銷乙之自認?(15分)
  (二)乙於乙、丙訴訟程序進行中自認丙已清償借款,因而受敗訴判決。甲可否代位乙提起上訴?(10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403。(3)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官、行政執行官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乙向其承租坐落桃園市之土地一筆,約定租期三年,乙擅將該土地轉租於丙,茲因租期業已屆滿等情,爰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丙住所地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丙返還該土地。乙、丙則辯稱租期屆滿後,甲未即表示反對續租,租約已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丙為乙之親戚,經乙允許而使用該土地,並非轉租等語。問:
  (一)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7分)
  (二)設該土地為甲所有,審判長可否曉諭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主張?(10分)
  (三)如甲合併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丙返還該土地,應由何法院管轄?(8分)

  二、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本於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判令乙返還該房屋。乙抗辯該房屋為其所有,縱非其所有,其亦有占有之正當權源云云。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應由何人就何等事實負舉證責任。(15分)
  (二)如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認該房屋係甲所有,且乙亦無占有之正當權源,判決乙敗訴確定後,乙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該房屋之所有權存在,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10分)

  三、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甲所有A房屋坐落於乙所有B土地上,乙起訴請求甲將A房屋拆除並交還B土地與伊,起訴時A房屋及B土地之交易價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及120萬元。嗣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為乙全部敗訴之判決,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若干?(13分)
  (二)當事人於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增加後,主張第三審法院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事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逾增加後上訴利益額數,試問其再審之訴是否合法?(12分)

  四、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第1項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此項規定,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訴準用之。試問當事人於夫妻同居之訴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審理結果,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就附帶請求部分,應如何處理?如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就附帶請求部分,應如何處理?請分別說明之。(15分)
  (二)甲向法院起訴主張,乙向其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屆期未為清償,請求乙如數給付。於訴訟中,乙抗辯該借款業已清償,並勾串證人丙具結為虛偽之陳述謂:該借款確已清償云云,致甲受敗訴判決確定。嗣丙因涉嫌偽證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甲乃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並因乙積極處分其財產,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另向法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得否准許?(1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404。(2)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9015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農會A為原告,以其理事長B為法定代理人,列C公司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賠償甲1、甲2、甲3、甲4及甲5等5人每人各60萬元(下稱「訴之聲明」),陳述略為:「A係依農會法組織成立之農會,具法人資格。A所屬部分會員甲1、甲2、甲3、甲4及甲5等5人(下稱「五受害人」),於94年3月1日均向C購買肥料,每人之承購數量雖有不同,但分別受C交付同一批品質不良之產品,使用後造成農作物及農地受損嚴重,初估每人最少受6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此以書面授與A訴訟遂行權提起本訴。」等語。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25分)
  (一)原告之事實上陳述,是否符合有關促使審理集中化之規定?能否從律師應如何為當事人整理事實上爭點之角度予以評析?
  (二)設五受害人達成書面協議,約定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賠償五受害人之總額,而由五受害人平均分配。在此情形,原告可否將上開訴之聲明改為請求判決:「被告應賠償五受害人最少共300萬元」?又引導立法者增設此方面相關規定之基礎法理(前導法理)為何?

  二、原告甲列乙為被告,於93年5月10日向該管法院起訴,其訴之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80萬元,事實及理由主張:乙於90年2月5日向甲借貸80萬元,乙簽發發票日期92年2月5日、票面金額同金額、付款人台北市丙銀行之支票一張交予甲,作為償還借款之用,未料該支票經提示後未獲兌現,因此依票款給付請求權提起本訴。對此,乙抗辯:甲未將該借貸款項交付乙,且該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25分)
  (一)受訴法院應否闡明使甲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甲可否追加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作為備位(後位)請求,而以原主張之票款給付請求權作為主位(先位)請求?
  (二)本件訴訟甲敗訴確定後,甲又對乙起訴,主張乙向甲借貸80萬元未還,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80萬元。此際,受訴法院及乙應如何處理?

  三、原告甲主張,被告乙飲酒後駕駛重機車飆車而撞及原告甲之子丙,致丙不治死亡,伊係向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始能含辛茹苦獨立撫養丙完成研究所教育,遭此巨變,實受有重大精神上痛苦,遂訴請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900萬元,並提出銀行借款契約書,以資佐證。案經高等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並駁回其餘之請求。高等法院駁回甲其餘之請求,其理由為:(一)本案車禍既經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乙、丙應各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則甲亦應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二)證人丁雖陳述乙有飆車之行為,但未能提出確切資料以實其說、(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被害人甲所受之痛苦,甲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為120萬元,惟依過失相抵原則,僅得請求60萬元。
  如果您為原告甲委任之律師,應如何於第三審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明高等法院判決關於(一)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二)證人之證詞、(三)非財產上損害之酌定等部分,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25分)

  四、甲男與乙女交往2年多,於民國90年3月10日結婚,同年6月1日乙女產下丙男。甲男因工作之需,將乙女與丙男安置於台北市,獨自前往高雄市居住,按月支付乙女生活費2萬元,丙男之育嬰費1萬5千元。91年1月5日,甲男以乙女於婚前即同時與A男有不正常之關係,婚後,尤其甲男在他處工作之期間,A男夜赴乙女之居處共宿,主張乙女與A男通姦,提起離婚之訴,於同一訴並否認丙男為其子。問:(25分)
  (一)乙女得否就甲男對丙男應負擔之育嬰費用請求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二)為確定甲男與丙男之父子關係,法院得否依職權逕行命D.N.A.之鑑定。
  (三)法院為確定乙女與A男之交往,得否依職權調閱乙女住處大樓之監視錄影帶。
  (四)甲男若獲敗訴判決,得否主張前訴之訴訟進行中,乙女不斷虐待甲男之母親,再行提起離婚之訴?

回目錄(4)〉〉回頁首〉〉

9405。c(4)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904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扶養費請求事件究屬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在其審理程序上,是否需求或應該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試敘明法理依據,分別就下列三種情形析述之:(30分)
  (一)年邁父母對成年子女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二)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三)基於扶養協議(有關如何扶養之當事人間契約)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二、立法者係依據何項前導法理增訂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調解程序之下列規定?(30分)
  (一)擴大採用調解前置主義之事件類型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二)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容許轉換為酌定調解條款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第1項)。
  (三)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容許轉換為改用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

  三、在股東聲請法院定公司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審理程序上,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直接審理主義?(20分)

  四、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小額事件,受訴法院如認為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額顯不相當時,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此項立法之走向,是否亦顯示民事事件之非訟化現象?試析述其導因及法理依據為何?(2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406。(2)9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律師

9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試題30140【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主張甲將某筆土地出賣與乙,再由乙出賣與原告,因乙怠於行使權利,乃行使代位權,併列甲、乙二人為被告,起訴請求被告甲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乙,再由被告乙移轉登記與原告,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如僅由被告甲或乙對之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同被告?(25分)

  二、甲欠乙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後甲突將其所有之房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乙乃對甲丙起訴,先位聲明以甲丙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無效,故丙應塗銷抵押權登記,預備聲明,如法院認甲丙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甲之行為亦為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乙亦得撤銷其抵押權設定行為,並塗銷抵押權登記,乙所為之先後位聲明是否合法?(25分)

  三、原告甲起訴時原主張被告乙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新台幣一百萬元,嗣又主張依不當得利及買賣之法律關係合併請求。第一審法院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被告乙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義務?如第二審法院認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應否就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而為審理?(25分)

  四、乙女以甲男與其同居而生子為由,以甲男為被告,起訴請求甲男應為認領丙子之意思表示。訴訟審理中,甲男拒絕為DNA之檢驗,第一審法院法官認定甲丙外貌神似而認定甲丙有父子血緣關係,判決甲敗訴,第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決,駁回甲之上訴。甲男之律師應如何提起第三審上訴,及應如何具體敘明上訴理由?(25分)

回目錄(8)〉〉回頁首〉〉

9407。(8)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30460~30660【考試別】稅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乙二人訂立買賣契約,其中約定:「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合意由A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甲逕向乙住所地之B地方法院起訴,乙先則提出準備程序書狀記載本案之辯論要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嗣於準備程序期日並未以言詞引用該準備程序書狀,反而先以言詞抗辯:「本件契約訂有合意管轄法院,B地方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試問:B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原告甲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乙對A地並無所有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則以甲、丙二人為被告,另行提起反訴,主張A地為甲、乙、丙三人所共有,請求法院准予判決分割,試問:乙之反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A物,被告乙對之提起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並在命被告給付之判決內,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乙對之未聲明不服,而原告甲僅就命其同時履行抗辯部分提起上訴,試問:原告甲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命被告給付之部分?(25分)

  四、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應給付其新台幣100萬元,經某地方法院法官A以其未盡舉證責任而判決駁回其訴確定,嗣甲聲請再審,A法官仍參與再審程序,是否合法?(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9408。b(7)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2260【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將房屋連同基地出賣與甲,卻拒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將該房屋連同基地之所有權移轉予甲,
  1.訴訟繫屬中,甲發現乙將房屋及基地所有權移轉予丙,甲得為何種之訴訟行為?
  2.如法院就甲之聲明判決甲勝訴確定,該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取得房屋及基地所有權之丙?(25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無權占有甲之土地,訴請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甲可否再以乙為被告,主張雙方土地租賃關係已消滅,起訴請求乙返還租賃之同筆土地?(25分)

  三、財政部所屬某一關稅局(下稱甲)之職員乙簽發本票向丙借款,嗣該本票到期,乙無法付款清償,丙訴請乙清償借款,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並聲請執行法院就乙向甲得領取之薪資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前開乙之部分薪資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命令後,未於10日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乙之部分薪資支付與丙。丙爰聲請執行法院逕向甲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封拍賣甲之公務車。
  試問甲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說明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方法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409。(2)94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律師

94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試題【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法律為何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依此項規定所提起之訴訟事件,有何不同於所有權存否確認訴訟事件之特徵?於其本案審判過程,法院是否被賦予裁量權?試敘明理由析述之。(25分)

  二、法律何以要求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此項規定,對於律師承辦訴訟事件之應有態度,可能發生如何之影響?試舉例並說明理由析述之。(25分)

  三、律師是否亦應扮演預防紛爭發生或避免紛爭擴大之角色?在此方面,新修訂之民事訴訟法有無增設何項相關規定?試敘明理由評述之。(25分)

  四、設原告甲委任律師丙為訴訟代理人,列乙為被告,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訴,訴狀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二百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簽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期、票面金額二百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和平東路分行之支票一張交付甲,作為償還同金額欠款之方法,卻未獲兌現。為此,基於借款債權,提起本訴。」云云。試借用此事例,敘明理由回答:律師丙於受任為原告甲之訴訟代理人後,於起訴時,應如何協助法院貫徹訴訟經濟或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93年(5)

9301。c(4)9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90170【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述非訟程序之特色。(25分)

  二、N以遺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S,董事V向法院辦妥財團法人S之設立登記後,法院依法公告。N之繼承人E有一債權人G向法院請求閱覽N之遺囑。試問:
  1.何法院有管轄權?請附詳細理由。(7分)
  2.本案何人為關係人?理由安在?(6分)
  3.法院應如何處理?(6分)
  4.G之請求遭拒絕時,關係人得為如何之法律救濟?(6分)

  三、甲乙訂立貨品買賣契約,甲因乙拒絕支付價金而訴請給付,經法院以乙有先為給付價金義務為由,而判決甲勝訴確定,嗣乙以該確定判決,既未免除甲之對待給付,即應負交付貨品之義務,即定相當期限催告交貨竟遭拒絕,乙認為甲應負給付遲延責任,且其已通知甲解除系爭貨品買賣契約,甲自應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乃再訴請確認甲對伊之系爭貨品價金債權不存在,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25分)

  四、甲向乙借款二百萬元未予清償,另甲將其所有房屋出售予丙,惟甲怠於收取買賣價金二百萬元,乙爰本於代位權行使甲對丙之權利,訴請丙給付,試問:
  1.乙如何表明訴之聲明?法院應否將訴訟事件通知甲?(10分)
  2.甲得否另行對丙起訴?(1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302。(3)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3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X1至X30所乘坐之遊覽車,為Y貨運公司所僱用之Z司機所駕駛之貨櫃車所撞,X1至X30主張因而受傷,乃選定X1、X2、X3對Y及Z,提起請求連帶賠償之訴訟。試問:(25分)
  1.有無出現X1、X2、X3為X4獲得勝訴判決,而為X5卻受敗訴判決之可能?
  2.有無出現共同被告Y勝訴、Z敗訴,或Y敗訴、Z勝訴之可能?

  二、甲公司與其員工乙約定,於乙在職期間,將甲公司所有之某房屋無償借予乙居住。乙離職後拒不還房屋。甲公司乃基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並請求自乙離職後,依房屋租金計算之損害賠償。但乙主張原有的房屋已被颱風吹毀,現有之房屋乃乙所起造,乙為所有權人作為抗辯。甲得否追加「若乙之陳述,乙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則請命乙拆除該屋,返還房屋之基地。」之聲明,試述其理由。(25分)

  三、甲主張乙以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向其購買土地一筆,尚欠價金一百萬元未付,另向其借款五十萬元,屆期未還,訴請乙給付一百五十萬元,乙否認雙方間有買賣關係。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依證人丙之證言,堪信甲所主張買賣屬實,至借款則為乙所不爭執,因而判決命乙給付甲一百五十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分)
  1.第二審法院認乙之上訴已逾二十日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乙對之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2.乙提起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乙應如何請求救濟?

  四、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分)
  1.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其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2.又其對於第二審判決於已逾上訴期間後始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逾期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其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3.甲主張乙偽造文書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就該筆土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法院裁定予以准許。甲旋於乙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刑事法院判決乙無罪,並以判決駁回甲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定,乙乃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其聲請應否准許?

回目錄(2)〉〉回頁首〉〉

9303。(2)9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90150【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乙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乙之債權人甲主張乙係為脫產而虛偽設定抵押權予丙,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存在。請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分)
  1.甲提起之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之訴,如丙就該債權不存在一事並無爭執,甲得否僅以乙為被告?
  2.甲如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丙敗訴,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

  二、律師林丙受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A屋予甲,並於書狀陳稱:「乙為甲之多年好友,向甲承租房屋時,言明將用以開設商店,不料後來竟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為此甲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等語。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25分)
  1.上開聲明及陳述,是否已盡原告所負促進訴訟(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是否符合法律採行爭點集中審理主義之相關規定?
  2.設受訴法院經本案審理後,不採甲之主張,而以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終告確定(下稱前判決)。其後,甲以乙違反租約致被終止租賃關係為由,又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A屋予甲(下稱後訴訟)。試問:前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後訴訟?
  3.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甲夫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惡意遺棄,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備位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第一審法院認甲先位聲明離婚之訴無理由,而備位聲明同居之訴為有理由,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並駁回甲先位之訴,如僅甲對先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25分)

  四、富家子甲平日行事輕狂,常裸體在外遊蕩,並將現金撒給路過之年輕女子,因此屢次為家人帶來困擾,甲之配偶乙更是厭惡甲之行為,乃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宣告甲禁治產。法院於程序進行中訊問甲時,甲見承辦之女法官年輕貌美,又當庭脫衣,舉止不雅,法院乃在詢問鑑定人後,裁定宣告甲禁治產。試問:(25分)
  1.若甲接到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後,其父母丙、丁認為甲之精神狀態並無異常,丙、丁得如何進行救濟?
  2.若甲在宣告禁治產之裁定送達後,救濟程序進行中,曾將現金十萬元送給鄰居之妙齡女子戊,在宣告甲禁治產之裁定被撤銷確定後,甲得否向戊索回該十萬元?
  3.若丙、丁在前述之救濟程序進行中向法院表示,甲確實精神耗弱,原宣告甲禁治產之裁定誠屬正確,其願意接受,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案件?

回目錄(2)〉〉回頁首〉〉

9304。(2)9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律師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社會工作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筆試試題30140【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A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之弟甲,因自其兄長處獲悉A公司取消重大投資案,即將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大量拋售,致投資人乙、丙、丁、戊、己等因購入股票而造成重大損害。乙、丙、丁、戊、己等人共同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於言詞辯論時,僅乙、丙主張並證明甲知悉A公司取消該項投資,並大量拋售股票。丁雖未積極的主張,但提出剪報,試圖證明甲之惡行。己則未發一語。試問乙、丙事實的主張及證據的提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之效力如何?(25分)

  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二項規定,定損害賠償額,是否有違辯論主義之原則?(25分)

  三、土地之承租人甲代位出租人乙對無權占有人丙提起返還土地訴訟繫屬中,因甲取得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基於所有權請求丙返還土地,是否為訴之變更?(25分)

  四、試論確定判決對輔助參加人之效力。(25分)

回目錄(7)〉〉回頁首〉〉

9305。b(7)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科別】關稅法務【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基隆海關有無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試詳加說明。(25分)

  二、試解答下列有關第二審程序之問題:(25分)
  1.當事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法院命其提出理由書仍不提出者,第二審法院得否逕予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
  2.當事人得否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三、債權人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債務人寄存於基隆海關之貨物一批,並執同一執行名義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債務人寄存於高雄海關之貨物一批,各受理之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20分)

  四、債務人某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死亡,遺有A、B二棟房屋,其繼承人某乙於A棟房屋拍定後依法限定繼承,執行法院續行拍賣B棟及乙所有之C棟房屋,執行程序終結前,乙如何救濟?執行程序終結後,乙如何救濟?(30分)

回目錄(6)〉〉回頁首〉〉

92年(6)

9201。(6)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下列訴訟行為,對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是否生效?(30分)
  1.甲駕駛機車,同時撞傷乙、丙,乙、丙同為原告對甲起訴請求賠償損害,甲僅對乙之請求全部認諾。
  2.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將土地出賣與丙,有害甲之債權,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撤銷其買賣行為,乙到場自認,丙則並未到場。

  二、試附理由就下列情形,分別說明其合意停止,是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30分)
  1.兩造合意僅就本訴或僅就反訴部分停止訴訟程序。
  2.債權人甲、乙為原告,以債務人丙及第三人丁為被告,提起撤銷丙、丁間贈與行為之訴。甲、丙、丁三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原告所提下列確認之訴,其效力如何?(40分)
  1.丙以甲夫乙妻及其子丁為被告,主張甲乙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丁為丙之親生子,請求確認丙丁之父子關係存在。
  2.丙男以乙女所生之子丁雖經甲認領,但確為丙男之親生子,以乙、丁為被告,請求確認丙、丁之父子關係存在。

回目錄(6)〉〉回頁首〉〉

9202。(6)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等別】簡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當事人或第三人於何等情形下,得對法院裁定提出異議?(25分)

  二、民事訴訟法上有關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以加強保障當事人權利之規定,究有那些?(25分)

  三、原屬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嗣後參與訴訟程序上各種訴訟行為之情形有幾種?(25分)

  四、何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說明其要件與處理程序?(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203。(3)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行政執行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將其相連之數間平房分別出租與乙、丙、丁、戊。由於承租人乙等皆數月未繳房租,甲乃以乙、丙、丁、戊等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房租之訴訟。於言詞辯論時,乙主張:「其所承租的平房屋頂嚴重漏水,經承租人乙等定期催告修繕,甲置之不理,乃由乙及丙、丁、戊出資僱工修繕,支出之費用足可抵數月房租」。同時提出四人具名之催告函及修繕費用收據,丙則主張:「就是這理由不繳房租」。而丁則默默不語。戊則極力主張:「房租都按月交予甲」。試問:乙以上之事實主張及證據的提出,對丙、丁、戊各有何種訴訟上的效果?(25分)

  二、X主張某日Y駕車不慎撞傷X,X乃起訴請求法院判令Y賠償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X發覺其所受損害超過參佰萬元,乃提高其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伍佰萬元。試問:(25分)
  (一)X最初之參佰萬元之請求,與其後之伍佰萬元之請求,是否相當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一例?
  (二)如X在第一審未自行提高其請求賠償之金額時,法院得否曉諭其提高請求賠償之金額?
  (三)如X未提高其請求賠償之金額,法院得否依其所認定之事實,逕行判令Y應賠償X肆佰萬元?

  三、甲向乙發卡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嗣後乙寄發簽帳消費帳單予甲,總計二十萬元,甲拒不給付。經乙向法院依法聲請向甲發支付命令。試問:(25分)
  (一)如甲未依法於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嗣後以簽帳帳單之簽名係他人偽造為由,於再審法定期間內以乙為被告提起再審之訴,是否有理由?
  (二)如甲收受支付命令後,向乙表示未簽帳消費,乙乃向甲表示毋庸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乙願意與甲自行協商和解,甲遂未為異議。嗣後甲主張乙以不法行為取得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甲乃另行對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該訴是否合法?

  四、甲主張乙向其借用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裁定就乙所有財產在伍佰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試問:(25分)
  (一)法院依甲之聲請,為命供擔保後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甲所應供之擔保,是否得以該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二)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並駁回甲所為假扣押之聲請後,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是否因假扣押裁定經廢棄而失其效力?

回目錄(4)〉〉回頁首〉〉

9204。c(4)9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題【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非訟事件於法院審理時,就事實及證據之調查,究採何等主義?又其調查之範圍有何限制?(25分)

  二、在美國內華達州設立之美國學校,為一財團法人,如其擬在台灣聲請為設立事務所之登記,應如何辦理?又該美國學校如擬在台灣聲請核准設立為財團法人,則該聲請登記在實體上與程序上又有何不同?(25分)

  三、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有關當事人恆定主義之規定,回答下列相關問題:(25分)
  1.有無區別一般繼受與特別繼受之必要?
  2.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移轉,在適用上有無不同?

  四、甲以其對乙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之借款債權為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二百萬元,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甲勝訴,並為假執行宣告,乙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審理中,甲向桃園地方法院具狀表示為保全該二百萬元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試問桃園地方法院應否准許?(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205。(2)9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題【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桃園市居民甲1至甲21,搭乘遊覽車,在高速公路,因連環車禍受傷。甲1至甲8共同選定甲1為被選定人,甲9至甲21共同選定甲9為被選定人,由甲1與甲9共同選任A律師(居住台北市)與B律師(居住桃園市)為訴訟代理人,向桃園地方法院,對肇禍司機乙與所屬公司丙,訴請連帶賠償損害。
  試說明理由,析論下列問題:
  1.如果B律師與乙、丙成立訴訟上和解,其和解是否合法生效?(13分)
  2.如果A律師主張該和解有無效原因,自台北市郵寄聲請狀到桃園地方法院,請求
  3.繼續審判,於計算請求期間時,應否扣除在途期間?(12分)

  二、下列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甲主張其承攬施作乙之柏油路面鋪設工程,因連續豪雨而遲延十日完工,致乙主張按工程契約計罰違約金而扣留工程款五十萬元,起訴請求確認乙對甲之五十萬元違約金損害債權不存在。就甲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甲之事實。
  甲以簽發A本票予乙係清償賭債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乙則否認為賭債,同時主張甲簽發本票係為返還積欠乙之消費借貸之款項。此時,究由甲就賭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抑由乙就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25分)

  三、X主張Y以Z為保證人,向其借貸新台幣三百萬元,現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試問:如X以Y為被告,請求返還該三百萬元借款,X受勝訴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Z?反之,如X受敗訴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Z?
  在該X對Y所提起之訴訟,Z得否為訴訟參加?如Y受敗訴判決確定,Z得否以該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訴訟?(25分) 四、甲因失火燒及鄰居乙之住宅,乙起訴請求甲賠償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經第一審判決甲應賠償乙三百五十萬元,駁回原告其餘之訴。甲就第一審判決命賠償額中之三百二十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乙未上訴。旋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二百萬元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省略)。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利部分廢棄,發回○○高等法院」。在更審中,當事人所為下列聲明是否正當,法院應如何裁判?
  1.甲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乙在第一審之訴。(15分)
  2.乙聲明:請求駁回甲之上訴,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請甲再給付一百五十萬元。(1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206。(2)9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律師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檢覈筆試試題30140【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x訴請y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之際,經查公司登記A為y公司之負責人,乃 以y公司為被告,A為法定代理人起訴。於第一審法院雖一再辯稱其非y公司之負責人,法院仍為原告勝訴之本案判決。被告(以A為法定代理人)上訴第二審後, 法院發現y公司之真正負責人為B非A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25分)

  二、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當事人妨礙他造使用證據時,「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之規定是否為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25分)

  三、何謂間接反證?(25分)

  四、x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並經法院宣告x勝訴之判決後,x因y以殺害其生命為要脅,而撤回該訴訟(y亦受刑事追訴)。問x應如何再度行使上述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1年(4)

9101。(2)9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原告甲、乙以丙為被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原告甲委任A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委任狀上指定A律師為送達代收人,而原告乙則未委任任何訴訟代理人,惟向法院陳明其指定B為送達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甲另委任C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乙則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再指定任何送達代收人,嗣台中高分院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分別向A律師及B為送達,而將第二次期日通知書逕對甲、乙分別為送達,試問各該送達在法律上之效力各如何?(二十五分)

  二、乙因其持有之特殊品種的蔬菜種子即將發芽,又不易覓得菜圃,乃將此事由告之於甲,並徵得其同意,將種子播種於甲之土地上。該批蔬菜雖已長成,並再度收取種子,但乙卻無返還土地之跡象。甲乃基於所有權訴請法院判命乙返還該土地。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時,甲對乙主張就該地有租賃權之陳述予以承認。甲最後獲得敗訴的判決。甲上訴於第二審時,主張「該土地係借於乙播種即將發芽之該批蔬菜種子之用,該批蔬菜既已收成完畢,應將該土地返還予甲」等語。試論述甲於第二審所作上述之訴訟行為,在訴訟法上的性質。(二十五分)

  三、某甲起訴請求某乙給付A物之買賣價金佰萬元,某乙除否認甲、乙間A物買賣契約之成立外,並主張以對某甲有伍佰萬元借款債權中之佰萬元抵銷,請求駁回原告某甲之訴。試問:(二十五分)
  1.法院可否不先斟酌甲、乙間之A物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即逕採某乙抵銷之抗辯,駁回原告某甲之訴?
  2.法院之終局判決,就某乙抵銷之抗辯為判斷時,該判斷係在終局判決之何一部分為之?判決確定時,將發生何種效力?

  四、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獲勝訴確定判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後,乙將其僅有之汽車一輛出賣與知情之丙以損害甲之債權。甲遂聲請在十萬元範圍內對丙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准許,並查封丙買受之上開汽車。丙聲請法院裁定命甲於十日內起訴。甲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先位聲明訴請確認乙、丙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不存在;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44條第二項規定,訴請撤銷乙、丙間之詐害行為。試問:於此情形,丙得否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二十五分)

回目錄(4)〉〉回頁首〉〉

9102。c(4)9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住台北市)持有乙(住台中市)簽發之本票一紙,票面上並約定在第三人丙住家(住高雄市)付款,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甲擬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試問:(二十五分)
  1.甲應向何法院聲請?
  2.如受理法院裁定命乙應給付甲該票款,惟命甲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甲僅對費用部分提起抗告,法院應如何加以裁判?

  二、甲、乙為夫妻,均為英國人,利用暑假期間,前來台中市教英文,認識A女(已成年未婚,住所地南投),擬收養A女所生五歲之B男(生父不詳)為養子,經請教律師,告以需依法聲請認可收養,試問:該認可收養應由何法院管轄?又聲請時就當事人部分應如何加以表示?(二十五分)

  三、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因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甲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法院定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庭,該期日通知書除黏貼法院牌示處外,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登載報紙,言詞辯論時,乙未到庭,甲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試問:法院得否為一造辯論判決?又如乙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往法院自行向書記官收領期日通知書,而於言詞辯論時未到庭,其結果是否不同?(二十五分)

  四、甲男乙女均未滿十八歲,經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後,在未滿二十歲前,婚姻關係消滅,則在其未滿二十歲前之民事訴訟程序,是否均有訴訟能力?試就各種消滅情形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回目錄(2)〉〉回頁首〉〉

9103。(2)91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律師

九十一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試題【類科】律師【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在第一審法院由A法官審理,A行證據調查後,即調任二審法官,該事件由B法官續辦,B法官於判決後亦調任二審法官,嗣因當事人聲請更正,乃由C法官裁定更正,後C法官亦調任二審法官,而該事件上訴至第二審時,恰分由ABC三位法官合議審理,問ABC法官是否均應自行迴避?(二十五分)

  二、當事人就達成訴訟上和解之法律關係得否再行使解除權?(二十五分)

  三、甲以乙為被告,訴請乙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一棟,於該事件訴訟繫屬中,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該系爭房屋所有權屬於乙,問乙之訴訟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二十五分)

  四、試列舉我國民事訴訟法上就婚姻事件有關辯論主義之例外規定。(二十五分)

回目錄(3)〉〉回頁首〉〉

9104。(3)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執有乙所簽發高雄銀行台北分行面額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之支票一紙,本於票據關係,向乙住所地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如數給付。試問: (二十五分)
  1.本件訴訟得由何法院管轄?
  2.本件訴訟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3.法院僅依甲之聲明,判命乙應向甲給付票款一千萬元,其判決有無裁判脫漏之情形?如有脫漏,當事人應如何謀求補救?

  二、甲主張其所有之房屋遭乙無權占有為由,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該房屋,乙則以其並未占有該房屋,該房屋實係丙所占有云云置辯。甲乃主張追加或變更丙為被告,乙表示不同意。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二十五分)
  1.甲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程序上應否准許?
  2.法院審理結果,認乙之抗辯屬實,該房屋確由丙無權占有,實體上應為如何之裁判?

  三、甲對乙、丙起訴請求分割共有之A地,第一審為原物分割之判決,甲、乙對第一審判決所示分割方案有所不滿意。請具理由答下列設問:(二十五分)
  設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即向第一審法院遞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遞狀表示撤回上訴,復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遞狀表示撤回原先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重新表示聲明上訴意旨,並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取回「撤回上訴狀」,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設乙合法上訴第二審(甲未聲明上訴),經通知,僅甲、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乙以言詞表示撤回上訴,甲當場表示同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四、甲女婚前有乙男、丙男二男友,分別與其有性關係,嗣甲女與乙男結婚,於結婚後第二百二十日生丁子。乙男認為丁子與其無血緣關係,乃以甲女、丁子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試問:(二十五分)
  1.在該訴訟有無出現乙男對甲女敗訴,對丁子勝訴之可能?
  2.如乙男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將發生何等效力?其效力之人的範圍如何?是否因而使丙男與丁子發生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電子書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